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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重上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廖君惠法定代理人 廖顯魁輔 佐 人 廖駕南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複代理人 洪琬雯被上訴人 廖東權

廖述煒廖述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指定於104年3月30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及監察權存否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04年2月24日確定,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3日中院東民莊102訴1886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乃依職權撤銷本院民國102年10月8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於104年3月30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