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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重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李茂渠

蔡美鈴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廖佩錱間因解除契約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李茂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蔡美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 486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