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楊淑琍律師陳居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雅儒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敬薰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凃逸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柒佰玖拾陸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柒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408萬8792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本院時,上訴人追加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上開金額及利息(見本院卷一20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減縮為2390萬105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二113頁);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減縮為2387萬135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三53頁)。查上訴人上開追加部分與其於原審起訴之請求,均係本於上訴人主張其有利用匯款或交付支票之方式給付款項給被上訴人之同一基礎事實,並有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自91年1月14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上訴人與「
日本岡村公司」(下稱「岡村公司」)間業務往來之翻譯工作,後被上訴人得知上訴人負責人廉蕙琦無法以日語與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連繫溝通,上訴人與岡村公司間業務往來之連繫溝通由其單獨辦理,乃認有機可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思,在91年4月初某日,向上訴人負責人廉蕙琦佯稱:「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真田弘行等向上訴人要求支付私人佣金」云云,而上訴人與岡村公司在此之前雖已有商業往來,然廉蕙奇認為如因此支付私人「佣金」給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岡村公司將會繼續向亞麥公司下單訂購貨品,乃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同意支付。其後即由被上訴人前往位在南投縣南投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兆豐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作為上訴人取得岡村公司訂單後,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約定佣金數額匯入之「主要」帳戶,其後上訴人遂陸續給付「佣金」予被上訴人,再囑咐被上訴人轉交予岡村公司採購人員。嗣至97年5月間,王敬薰離職,廉蕙琦另行僱用其他日文翻譯人員陪同其前往岡村公司訪問,經向岡村公司主管人員查證,始知受騙。被上訴人雖矢口否認前開侵權行為,然上開事實所涉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02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有罪定讞。
㈡就損害金額部分,前述本院刑事庭102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判
決固認定被上訴人以「詐欺」手段侵害上訴人,共計詐得1889萬9649元,然因該案原係以「業務侵占罪」起訴,直至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才職權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詐欺罪」,是該案檢察官自始即僅就「聲請人匯款至約定帳戶後,相對人再行轉匯至其名下其他私人帳戶之款項」部分予以起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該案法院僅能就「轉匯」款項即1889萬9649元部分予以論罪,然實際上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佯稱「佣金」乙事,陷於錯誤認知而陸續支付予被上訴人之款項,共計達2387萬1357元(上訴人自其華南銀行帳戶中提領如附表所示之2350萬4682元匯入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扣除上訴人同意扣除之匯款手續費2萬9700元後,實際匯入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以2347萬4982元計算;另有10萬元係匯入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93萬5000元係開立支票給付。扣除被上訴人曾匯回之63萬8625元,總計受有2387萬1357元之損害),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
㈢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為本案件之請求者(見本院卷三56頁),請求本院擇一判決。
二、被上訴人抗辯稱:㈠被上訴人於91年1月14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日文翻譯暨
協助上訴人公司董事長廉蕙琦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聯繫業務,斯時上訴人與岡村公司業務往來已多年,被上訴人從事日文翻譯之工作,完全不認識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依常情豈有可能勾結日本人,或自行設局詐騙上訴人之可能。被上訴人於91年4月3日係依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指示開設支付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之佣金專戶,帳號為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依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依商品型號個別約定佣金數額之協議,指示上訴人員工製作佣金報表,再依佣金報表所列金額將佣金匯入兆豐銀行帳戶內,委由被上訴人提領現金支付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於96年8月間,岡村公司之作業規定要求製造貨物廠商必須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出貨文件,為此於96年8月14日起,上訴人改委由訴外人日本陽明公司代為製作出貨文件,為配合上開新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協議,佣金金額以出貨文件處理費之10倍計算。至97年3月間,岡村公司又要求上訴人捨訴外人日本陽明公司,另覓第三人處理出貨文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遂要求被上訴人成立岡田諮商事務所,上訴人出貨文件業務即委由岡田諮商事務所處理,此時期應支付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之佣金亦以出貨文件處理費之10倍計算。故被上訴人係被動的依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指示開設兆豐銀行帳戶,至於應支付佣金數額之協議、計算、及匯入專戶之相關事宜,均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處理,且佣金是否支付,上訴人本有決定之權,揆諸商業習慣,上訴人提列佣金支出,必然將之列入成本計算,倘支付佣金換取訂單之決策不利於上訴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焉有長達7年陸續支付佣金之可能。
㈡岡村公司為上市公司,依其公司規定,其所僱用之採購人員
當然不允許利用締約之機會向廠商索取佣金,從而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向上訴人收取佣金之不法情事,為規避風險,故而委由被上訴人處理。嗣於97年下半年起,因經濟環境劇烈變動,岡村公司採購大量減少,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倘若不降價會沒有訂單,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遂親自前往日本確認,並向岡村公司表示原料有漲另外付佣金,但不可能降價,岡村公司之主管否認有收取佣金之情事,並要求上訴人以訴訟之方式查明訴外人真田弘行是否有收取佣金,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以自己利益考量,當然矢口否認有收取佣金之情事,岡村公司遂命訴外人真田弘行於97年9月25日出具切結證明書表明絕無收受上訴人之佣金。訴外人真田弘行既已出具切結書,其以證人之身分到本院具結作證,其證言之憑信性已值得懷疑。岡村公司採購部人員經由被上訴人翻譯與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商定給付佣金之事宜,佣金數額係依年度及商品類別製作報表,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核可並將佣金匯入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以及被上訴人確有將佣金支付與訴外人岡村公司採購部人員之事實。被上訴人並未施用詐術致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之情事。
㈢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
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可言。本件日方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確實透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佣金要求,若上訴人願意支付佣金,願意以較優惠的條件向上訴人進貨。嗣上訴人公司負責人廉蕙琦同意後,雙方達成協議,並委由被上訴人負責處理支付佣金之業務。蘇雅音之供述:所有報價中均含有佣金等語,則對上訴人而言,向日本岡村公司報價費用,係獨立於產品費用外,另外計算應支付之佣金費用,加總後向日本岡村公司報價。依此,上訴人並無因支付所謂佣金而有任何損失,而係因多負擔佣金費用之日本岡村公司受有損害,上訴人主張因受有損害,顯然無據。另查本件私人佣金之本質即為所謂「回扣」,係指就應付給廠商之採購價款,向廠商要約提取一定比率金額,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作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謂,而該私人佣金既屬不法利益,承辦採購人員向廠商收取回扣,雖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得論以貪污罪,但對於採購人員之行為仍構成刑法背信罪,因此,收受佣金之行為確實屬於不法情事,則上訴人以上訴人公司為私人企業,不具公益色彩,願意犧牲利潤,為商業判斷,而未違反任何強制或禁止規定等云云,顯無理由。上訴人以給付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佣金之方式爭取訂單,乃屬不法情事,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87萬135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87萬1357元及自97年12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㈠上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於91年1月14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日文翻譯暨
協助上訴人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廉蕙琦與訴外人岡村公司採購人員聯繫業務。
㈡上訴人自91年4月起,陸續分別匯款入被上訴人開立之兆豐
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總計2347萬4982元(兩造原合意係以2369萬l48l元計算,然經上訴人減縮後同意以2347萬4982元計算,此對被上訴人有利,故更正為2347萬4982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另以簽發支票之方式支付款項93萬5000元給被上訴人。
㈢被上訴人有退還上訴人之金額63萬8625元。
㈣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之利息所得為936元,上訴人不請求。
五、本院判斷: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1年1月14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
日文翻譯人員,負責上訴人與岡村公司間業務往來之翻譯工作,又上訴人係以向岡村公司之採購部門人員支付「佣金」之緣故,自91年4月起,陸續分別匯款入被上訴人開立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2347萬4982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另以簽發支票之方式支付款項93萬5000元給被上訴人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提出匯出款項之帳戶存摺及支票影本(見原審卷8至55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10月27日兆銀投字第0152號函所附被上訴人91年4月起至97年10月止之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167至182頁)在卷可稽,上訴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茲有爭執者,係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是否確有透過被上訴人向
上訴人要求給付私人「佣金」?或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誆稱岡村公司採購人員要求上訴人給付採購「佣金」?經查:
1.證人即「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真田弘行在原審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稱:「(證人是否任職於日本國之「岡村公司」?)是的。(從何時開始任職?到現在是否還在任職?)自一九九五年開始任職,目前仍在任職。(證人於「岡村公司」之職務是否有擔任海外採購之工作?)有的,目前仍負責海外採購的工作。(於何時開始擔任海外採購工作?)從二000年開始。(證人是否有向「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商品?)…岡村公司是有向「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證人向「亞麥公司」採購時,其所接洽翻譯人員為何人?有無在場?)在場,王敬薰。(王敬薰於兩個公司採購的過程中,係擔任何工作?)我是「岡村公司」的窗口,王敬薰是「亞麥公司」的窗口。(王敬薰與證人洽談工作的內容,有無包括採購物品的價金或僅是商品?)有包括價金。(王敬薰有無支付任何的費用給證人?)沒有。(證人辦理採購業務中,到臺灣的一切開銷中,有無王敬薰支付的部分?)沒有。(王敬薰有無到日本與旨人接洽過?)有的。(王敬薰到日本找證人係為何事?)是工作上的會議。(王敬薰到日本與證人接洽時,有無支付任何的金錢給證人?)有的。(問:支付何種費用給證人?)王敬薰有委託證人購買日本的一些個人用的產品,王敬薰有支付這部分貨品價額給證人。(王敬薰所支付的個人用品係指?)日本所發行的金幣,委託我採購。(王敬薰所支付給個人用品的費用總計大約是多少錢?)具體金額已經忘記了,都是個人可以支付的範圍,所以金額都不高。(王敬薰因剛剛所述之因素而支付金錢給證人的次數為何?)僅有一次。(證人剛剛有提及王敬薰有一次因私人委託證人購買物品,是否可請證人陳述被告交付金錢係於何場所?在場有無其他人?)地點是岡村公司的會議室,當時是否還有其他人我已經忘記了。…(二00二年間王敬薰到亞麥公司就職後,證人有無與亞麥公司的董事長約定「業務獎金」及其計算方式?)沒有。」等語(見原審卷112至116頁、119頁)。則證人真田弘行於本案已明確證稱其並無與上訴人公司約定「佣金」,更無收取「佣金」之情事,而其雖曾收取被上訴人所給付款項一次,然此乃受被上訴人委託在日本代被上訴人購買金幣後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款項,至於其代表日本岡村公司到臺灣與上訴人公司洽談業務時所耗費款項,並非由被上訴人支付等情;參酌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0年7月18日北普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稱:日本人真田弘行自91年4月23日起至97年12月31止並無因攜帶一定數量現金入出境之申報紀錄等語(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二239頁),可知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真田弘行有攜帶大筆現金入出境紀錄,堪認真田弘行上開證述內容應屬可信。
2.又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茍確有向上訴人索取「佣金」,衡情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為使自己得以獲取更高利益,顯然會向上訴人銷售商品大量採購,藉以滿足上訴人與其等雙方各自需求,此為一般常理,應可認定。然依據上訴人所提出岡村公司自91年度至101年度對上訴人商品採購數額如下(相關之統一發票之書證,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卷二83至270頁,卷三1至228頁):
┌──┬────────┐│年度│金額(單位新臺幣││ │元) │├──┼────────┤│91│00000000│├──┼────────┤│92│00000000│├──┼────────┤│93│00000000│├──┼────────┤│94│00000000│├──┼────────┤│95│00000000│├──┼────────┤│96│00000000│├──┼────────┤│97│00000000│├──┼────────┤│98│00000000│├──┼────────┤│99│00000000│├──┼────────┤│100 │00000000│├──┼────────┤│101 │00000000│└──┴────────┘本件被上訴人係91年3月起任職至97年5月止,然岡村公司採購人員在此期間對上訴人採購數量,除在92年度外,其餘年份採購數量並無重大差異存在,且在被上訴人離職後,即上訴人未支付所謂「佣金」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時,岡村公司之採購數量,亦無重大之落差。依此而論,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支付「佣金」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以利岡村公司採購人員對上訴人公司貨品採購云云,與本案卷證資料有違,自無可信為真實。
3.上訴人指稱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並未親自向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廉蕙琦要求支付本案所謂「佣金」,所謂「佣金」乃是被上訴人向廉蕙琦表示岡村公司採購人員要求上訴人應支付「佣金」等語。查⑴證人即上訴人業務助理許尤淑娟在97年12月11日偵查中證稱:「95年8月起我開始接觸(指佣金)…,我製作表格給董事長廉蕙琦記載本次貨櫃的出貨內容及我計算「佣金」總額,…,我只做計算「佣金」的事情。…廉蕙琦與王敬薰討論「佣金」程式,我沒有參與,如何討論我不清楚,是王敬薰告訴我做完帳後,我再製表給廉蕙琦。」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466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二70至75頁)。並於原審法院刑事庭102年3月6日審理中證稱:「知道有「佣金」這回事,但「佣金」如何開始的,我不清楚。那時候是王敬薰告說一張椅子要給日本多少「佣金」,然後我就會算說一共出貨多少椅子,然後「佣金」的總額多少。我不知道王敬薰有沒有把錢拿給日本人。」(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四157至158頁)。⑵證人即上訴人營業主辦陳佩琦偵查中證稱:「我以信件與日方接洽時並沒有給日方「佣金」,是王敬薰到職後一、二個月才開始有「佣金」的事情,…「佣金」計算方式是王敬薰與日方談的。」(見偵查卷二73至74頁),在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你知道「亞麥公司」與「日本岡村公司」業務往來的情形?)知道。(你知道「佣金」的事情?)我任職的時候,有聽王敬薰提過。(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是王敬薰跟我們轉述出來的…。沒有看過王敬薰將「佣金」交給日本人。」等語(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四165至166頁)。⑶證人即上訴人品保課長賴坤宗在偵查中證稱:我有聽王敬薰說過岡村公司的「佣金」的事情,是側面聽到的。」(見偵查卷二95頁),在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中結證稱:「(你知道「亞麥公司」與「岡村公司」之間有「佣金」這件事情?)我曾經聽王敬薰說過,就是聽王敬薰說過有「佣金」這件事情,但是內容如何我不清楚。」等語(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四169頁)。⑷證人即上訴人採購與會計蘇雅音在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中結證稱:「「佣金」的事情是王敬薰告訴廉蕙琦說岡村公司的採購人員需要「佣金」,…「佣金」的計算都是王敬薰說的,她要我報價裡面都要含「佣金」」等語(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四151頁)。⑸是關於本案所謂「佣金」,並非上訴人負責人廉蕙琦與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真田弘行等所親自商定,而是被上訴人在上開時點向廉蕙琦聲稱岡村公司要求支付「佣金」乙節明確,而上訴人業務助理許尤淑娟、營業主辦陳佩琦、品保課長賴坤宗、會計蘇雅音在偵審中所稱上訴人有支付「佣金」予岡村公司或需要給付「佣金」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皆是被上訴人分別向其等告知岡村公司要向上訴人索取「佣金」,證人並未親身見聞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明示要向上訴人索取本案「佣金」。是許尤淑娟、陳佩琦、賴坤宗等人所稱上訴人有支付「佣金」給岡村公司,既是被上訴人向其等所告知,而非親身見聞,自無從作為岡村公司確有向上訴人索討「佣金」之證明。
4.證人賴坤宗在刑案偵查及審理中雖曾陳稱被上訴人有將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給真田弘行等語。然查:證人賴坤宗於偵查中係證稱:「(你與王敬薰在日本同時面對岡村公司人員時,是否看見王敬薰付現金給岡村公司人員?)印象當中有,是我與王敬薰、真田三人,印象中我看見王敬薰將現金推給真田弘行二、三次,地點是在岡村公司東京辦公大樓的會議室裡面。(現金是日幣、台幣?)王敬薰以信封袋的紙袋裝著,她有給我看是日幣,金額多少我無法確認。(你日本能聽懂王敬薰與真田弘行二人對話?)我沒有辦法瞭解。」等語(見偵查卷二96頁)。於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你有看過王敬薰把佣金拿給日本人?)我曾看王敬薰交過一個信封袋給真田弘行,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所謂的佣金。印象中我看過兩次,時間點我忘了,…地點是在岡村公司的會議室。」等語(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四169頁)。而於本院102年7月16日刑事庭審理中則證稱:「(你有無跟王敬薰、董事長一起到日本?)曾經。(去過幾次?)我跟王敬薰去過日本前後大概十一次。…曾看過王敬薰拿信封袋給日本人有兩次。(見過兩次是何時?)我查了一下我的出差紀錄大概九十五年的時候。(兩次都在九十五年?)應該在九十五年五月、七月、十一月,這幾次當中的兩次。(信封袋大小為何?)信封袋大概就是一般書信大小的信封袋。(你能否告訴我們信封袋尺寸大小?)一般標準信封。(你在地方法院說沒有在當場交付,被告有拿信封袋,你有看到日幣,有無此事?)有看過一次,但不是在會議當中。(你從信封袋開口看到裡面裝有日幣,是否如此?)是。(你看到信封袋裝著日幣的厚度有多少?)不是很厚,大概十幾、二十萬元的日幣。」等語(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卷一105頁反面至106頁反面)。是從證人賴坤宗所述,則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曾經以信封袋支付約一、二十萬元之日幣給真田弘行兩次。然該一、二十萬元之日幣金額核與附表所示款項有有極大差距,二者並不相當,無從執為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有向上訴人索取「佣金」之證明,況真田弘行已明確證稱被上訴人曾經委託其代為購買金幣而在日本返還該代購金幣款項乙節,業如前述,是證人賴坤宗關於此部分證述內容,並無從執對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⒌被上訴人雖辯稱其有將如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交付給岡村公
司採購人員云云。然被上訴人自89年4月9日起至97年3月28日止,入出境數次,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一份可憑(見偵查卷二87至88頁)。而本案所謂「佣金」之數額龐大,然被上訴人亦不爭執其自91年4月23日起至97年5月30日入出境時並無申報持有一定數量現金紀錄之事實(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卷一58頁反面至59頁),更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9年11月23日北普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據(見南投地院98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卷二168頁)。故被上訴人聲稱其有攜帶現金到日本交給岡村公司」人員云云,自無可採信。
6.另查證人吳建誼即「瑞德公司」之負責人雖亦有支付所謂「佣金」給「日本岡村公司」之採購人員,然吳建誼在偵查中已結證稱:「(你們販售給「岡村」的貨品需要付「佣金」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岡村」否認有這樣的事情,我們曾付過,當時是王敬薰小姐告訴我們,「岡村公司」內部人員需要「佣金」,「佣金」計算也是王敬薰告訴我的,我們計算後「佣金」是給王敬薰,我們九十六年約七、八十萬「佣金」,是開票給王敬薰,…。」等語(見偵查卷二93至98頁)。依吳建誼在偵查中結證內容,「瑞德公司」支付所謂「佣金」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亦是因經被上訴人告知而來,且更將所謂「佣金」款項交給被上訴人收取,則吳建誼所述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將相關款項交給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收受。故證人吳建誼上開證詞,自無法作為對被上訴人有利之證據。
7.被上訴人於本院固提出岡田公司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二188頁),據以主張報價單所稱「處理費」,即係岡村公司人員將所謂「佣金」之計算列於報價單上云云。然該事實為上訴人所否認,並陳稱該報價單係採購商品各細項成本分析,與佣金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47頁)。查該報價單係上訴人列載商品之各細項成本及總價後,而報價與岡村公司。故上訴人就商品各細項成本之報價,自須轉譯成日文,且就報價與岡村公司時,自亦須出具日文報價資料,就報價文件資料之處理,自會發生處理成本費用,而該費用最後經岡村公司審核同意並下採購訂單後,即成為岡村公司應支付給上訴人之買賣價款,倘岡村公司不同意該「處理費」之項目或認為價格過高,自可要求上訴人刪除該項目費用或調降之,以降低採購成本。再者,被上訴人一再陳稱因就佣金部分,岡村公司採購人員須謹慎處理,其始會未能留下任何交付佣金之證明資料等語,則就上訴人之報價單,豈可能明目張膽將佣金以借屍還魂之方式,將本不該列入成本計算之「處理費」列入報價,而增加岡村公司採購成本,使岡村公司可能因上訴人報價過高而拒絕向上訴人採購商品,並徒留可能遭人發現岡村公司採購人員有收取佣金之把柄。故上訴人徒以上開報價單資料載有「處理費」之項目,據以主張該費用即係佣金之約定云云,殊無足採。
8.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自91年間受僱於上訴人擔任翻譯人員,其於91年4月初,向上訴人公司負責人廉蕙琦表示岡村公司採購人員要向上訴人收取私人採購「佣金」云云,確係上訴人個人所虛構。
㈢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虛構岡村公司採購人員索取佣金之行
為,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利用匯款或交付支票提示兌現之方式交付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所為對於上訴人自已該當刑事詐欺取財行為(又被上訴人所為,亦經本院刑事庭認已該當刑法詐欺取財罪,而判處罪刑確定)。被上訴人所為核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依法對上訴人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㈣本件對於上訴人曾將總計有2450萬9982元(含上訴人自華南
銀行帳戶提領之金額〈含匯費〉如附表所示總額2350萬4682元,該總額之轉帳手續費上訴人同意以2萬9700元〈按就手續費部分,經計算後,⑴91年間共22筆,每筆18元,總計396元;⑵92年間共29筆,每筆18元,總計522元;⑶93年間共18筆,其中5筆18元,13筆17元,總計311元;⑷94年間共23筆,每筆17元,總計391元;⑸95年間共25筆,每筆17元,總計425元;⑹96年間共29筆,其中24筆17元,5筆15元,總計483元;⑺97年間共19筆,每筆15元,總計285元。以上總計有2813元係歷年來之轉帳手續費。然本件上訴人既同意以2萬9700元計算,此係有利於被上訴人,依法自無不可。
〉計算,而加以扣除後,上訴人所匯入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之金額乃應以2347萬4982元計算;上訴人匯入臺灣中小企銀帳戶10萬元;上訴人簽發支票4張合計93萬5000元給被上訴人,以上合計2450萬9982元),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上開金額經扣除被上訴人曾退還之63萬8625元,尚餘2387萬1357元,係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詐欺行為所受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上訴人自應負賠償之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387萬1357元,自屬有據。另應說明者,本件本院刑事庭102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詐欺取財之金額為1889萬9649元,與本院所認定之數額尚有不同,經查,本院刑事庭所認定之詐欺數額,係以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匯轉給被上訴人之款項,再次轉匯至被上訴人個人私有帳戶內、或提領、或轉匯他人支付個人花費之款項之總額作為詐欺數額(此乃因本件刑事案件,檢察官對被上訴人係以業務侵占罪提起公訴,故檢察官係以被上訴人匯入其自己帳戶內之或花用之款項作為侵占總額,而本院刑事庭係認為被上訴人所為係構成詐欺罪,而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然因本件本院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係屬詐欺行為,故上訴人自其帳戶內所匯給被上訴人之款項(按應扣除手續費),即係被上訴人之詐欺所得,至於被上訴人其後再將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個人私有帳戶等行為,則係詐欺取財既遂後,事後處理贓款之行為,故對於被上訴人之詐欺行為,其所得款項,自應以上訴人自始所交付之數額為計算基礎,而不應僅以被上訴人事後轉匯入自己私有帳戶或花用之款項作為詐欺所得,此乃本件本院所認定之詐欺數額與本院刑事庭認定之數額,有所不同之原因。
六、綜上,本件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387萬1357元及自97年12月12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尚有未洽,上訴人聲明不服,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就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又被上訴人雖提出證人真田弘行與被上訴人之電子郵件,欲證明本件確實有佣金存在,並列於報價單上之處理費等情屬實,並於103年3月12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件證人真田弘行於原審已明確證稱其沒有與上訴人公司董事長約定業務獎金乙節,已如前述;而就報價單之「處理費」,已於原審法院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亦證稱:「文件處理費用」應由上訴人公司支付,該支付費用是否內含於商品報價中,伊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118至119頁)。就報價單所列之「處理費」是否係佣金之約定,本院亦已說明如上,並認定被上訴人之主張不可採。故被上訴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核無必要,末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附表:上訴人匯入被上訴人兆豐銀行帳戶部分(新台幣)┌──────────────────────────────────┐│佣金支付明細: │├──┬──────┬─────────┬──────┬───────┤│序號│ 轉帳日期 │轉入帳號(被上訴人│自上訴人華南│扣除匯費後轉入││ │ │兆豐銀行帳戶) │銀行帳戶提領│被上訴人兆豐銀││ │ │ │之金額(含匯 │行帳戶之金額 ││ │ │ │費) │(原審卷168至 ││ │ │ │ │182頁) │├──┼──────┼─────────┼──────┼───────┤│1 │ 2002/4/10 │ 00#0000000000 │ 91,808 │ 91,790 │├──┼──────┼─────────┼──────┼───────┤│2 │ 2002/4/18 │ 00#0000000000 │ 13,570 │ 13,552 │├──┼──────┼─────────┼──────┼───────┤│3 │ 2002/4/23 │ 00#0000000000 │ 13,570 │ 13,552 │├──┼──────┼─────────┼──────┼───────┤│4 │ 2002/4/29 │ 00#0000000000 │ 12,940 │ 12,922 │├──┼──────┼─────────┼──────┼───────┤│5 │ 2002/5/14 │ 00#0000000000 │ 13,570 │ 13,552 │├──┼──────┼─────────┼──────┼───────┤│6 │ 2002/5/20 │ 00#0000000000 │ 12,940 │ 12,922 │├──┼──────┼─────────┼──────┼───────┤│7 │ 2002/6/3 │ 00#0000000000 │ 26,492 │ 26,474 │├──┼──────┼─────────┼──────┼───────┤│8 │ 2002/6/19 │ 00#0000000000 │ 12,940 │ 12,922 │├──┼──────┼─────────┼──────┼───────┤│9 │ 2002/7/10 │ 00#0000000000 │ 13,570 │ 13,552 │├──┼──────┼─────────┼──────┼───────┤│10 │ 2002/7/16 │ 00#0000000000 │ 12,182 │ 12,164 │├──┼──────┼─────────┼──────┼───────┤│11 │ 2002/8/12 │ 00#0000000000 │ 13,570 │ 13,552 │├──┼──────┼─────────┼──────┼───────┤│12 │ 2002/9/16 │ 00#0000000000 │ 41,570 │ 41,552 │├──┼──────┼─────────┼──────┼───────┤│13 │ 2002/9/25 │ 00#0000000000 │100,018 │ 100,000 │├──┼──────┼─────────┼──────┼───────┤│14 │ 2002/10/8 │ 00#0000000000 │ 63,403 │ 63,385 │├──┼──────┼─────────┼──────┼───────┤│15 │ 2002/10/14│ 00#0000000000 │ 66,957 │ 66,939 │├──┼──────┼─────────┼──────┼───────┤│16 │ 2002/10/28│ 00#0000000000 │ 61,191 │ 61,173 │├──┼──────┼─────────┼──────┼───────┤│17 │ 2002/11/4 │ 00#0000000000 │ 40,460 │ 40,442 │├──┼──────┼─────────┼──────┼───────┤│18 │ 2002/11/13│ 00#0000000000 │ 74,531 │ 74,513 │├──┼──────┼─────────┼──────┼───────┤│19 │ 2002/11/19│ 00#0000000000 │ 67,337 │ 67,319 │├──┼──────┼─────────┼──────┼───────┤│20 │ 2002/12/2 │ 00#0000000000 │ 13,181 │ 13,163 │├──┼──────┼─────────┼──────┼───────┤│21 │ 2002/12/10│ 00#0000000000 │ 32,487 │ 32,469 │├──┼──────┼─────────┼──────┼───────┤│22 │ 2002/12/17│ 00#0000000000 │ 91,339 │ 91,321 │├──┴──────┴─────────┼──────┼───────┤│2002年總計 │889,626 │ 889,230 │└───────────────────┴──────┴───────┘┌──┬──────┬─────────┬──────┬───────┐│1 │ 2003/1/15 │ 00#0000000000 │ 70,874 │ 70,856 │├──┼──────┼─────────┼──────┼───────┤│2 │ 2003/1/28 │ 00#0000000000 │ 45,218 │ 45,200 │├──┼──────┼─────────┼──────┼───────┤│3 │ 2003/2/6 │ 00#0000000000 │ 118,763 │ 118,745 │├──┼──────┼─────────┼──────┼───────┤│4 │ 2003/2/17 │ 00#0000000000 │ 49,324 │ 49,306 │├──┼──────┼─────────┼──────┼───────┤│5 │ 2003/3/3 │ 00#0000000000 │ 49,324 │ 49,306 │├──┼──────┼─────────┼──────┼───────┤│6 │ 2003/3/18 │ 00#0000000000 │ 91,220 │ 91,202 │├──┼──────┼─────────┼──────┼───────┤│7 │ 2003/3/27 │ 00#0000000000 │ 54,043 │ 54,025 │├──┼──────┼─────────┼──────┼───────┤│8 │ 2003/4/7 │ 00#0000000000 │ 137,275 │ 137,257 │├──┼──────┼─────────┼──────┼───────┤│9 │ 2003/4/15 │ 00#0000000000 │ 113,138 │ 113,120 │├──┼──────┼─────────┼──────┼───────┤│10 │ 2003/4/28 │ 00#0000000000 │ 116,498 │ 116,480 │├──┼──────┼─────────┼──────┼───────┤│11 │ 2003/5/19 │ 00#0000000000 │ 115,378 │ 115,360 │├──┼──────┼─────────┼──────┼───────┤│12 │ 2003/6/2 │ 00#0000000000 │ 74,218 │ 74,200 │├──┼──────┼─────────┼──────┼───────┤│13 │ 2003/6/10 │ 00#0000000000 │ 75,058 │ 75,040 │├──┼──────┼─────────┼──────┼───────┤│14 │ 2003/6/17 │ 00#0000000000 │ 290,400 │ 290,382 │├──┼──────┼─────────┼──────┼───────┤│15 │ 2003/6/25 │ 00#0000000000 │ 232,178 │ 232,160 │├──┼──────┼─────────┼──────┼───────┤│16 │ 2003/6/30 │ 00#0000000000 │ 90,835 │ 90,817 │├──┼──────┼─────────┼──────┼───────┤│17 │ 2003/7/7 │ 00#0000000000 │ 76,178 │ 76,160 │├──┼──────┼─────────┼──────┼───────┤│18 │ 2003/7/16 │ 00#0000000000 │ 39,218 │ 39,200 │├──┼──────┼─────────┼──────┼───────┤│19 │ 2003/7/28 │ 00#0000000000 │ 75,704 │ 75,686 │├──┼──────┼─────────┼──────┼───────┤│20 │ 2003/8/25 │ 00#0000000000 │ 128,554 │ 128,536 │├──┼──────┼─────────┼──────┼───────┤│21 │ 2003/9/8 │ 00#0000000000 │ 35,298 │ 35,280 │├──┼──────┼─────────┼──────┼───────┤│22 │ 2003/9/15 │ 00#0000000000 │ 37,118 │ 37,100 │├──┼──────┼─────────┼──────┼───────┤│23 │ 2003/9/22 │ 00#0000000000 │ 40,510 │ 40,492 │├──┼──────┼─────────┼──────┼───────┤│24 │ 2003/10/7 │ 00#0000000000 │ 85,032 │ 85,014 │├──┼──────┼─────────┼──────┼───────┤│25 │ 2003/10/28│ 00#0000000000 │ 146,650 │ 146,632 │├──┼──────┼─────────┼──────┼───────┤│26 │ 2003/11/11│ 00#0000000000 │ 154,742 │ 154,724 │├──┼──────┼─────────┼──────┼───────┤│27 │ 2003/12/1 │ 00#0000000000 │ 246,660 │ 246,642 │├──┼──────┼─────────┼──────┼───────┤│28 │ 2003/12/16│ 00#0000000000 │ 238,120 │ 238,102 │├──┼──────┼─────────┼──────┼───────┤│29 │ 2003/12/30│ 00#0000000000 │ 182,922 │ 182,904 │├──┴──────┴─────────┼──────┼───────┤│2003年總計 │3,210,450 │ 3,209,928 │└───────────────────┴──────┴───────┘┌──┬──────┬─────────┬──────┬───────┐│1 │ 2004/1/14 │ 00#0000000000 │ 249,232 │ 249,214 │├──┼──────┼─────────┼──────┼───────┤│2 │ 2004/1/26 │ 00#0000000000 │ 301,680 │ 301,662 │├──┼──────┼─────────┼──────┼───────┤│3 │ 2004/2/9 │ 00#0000000000 │ 339,614 │ 339,596 │├──┼──────┼─────────┼──────┼───────┤│4 │ 2004/2/24 │ 00#0000000000 │ 252,260 │ 252,242 │├──┼──────┼─────────┼──────┼───────┤│5 │ 2004/3/17 │ 00#0000000000 │ 404,090 │ 404,072 │├──┼──────┼─────────┼──────┼───────┤│6 │ 2004/3/29 │ 00#0000000000 │ 192,689 │ 192,672 │├──┼──────┼─────────┼──────┼───────┤│7 │ 2004/4/6 │ 00#0000000000 │ 79,079 │ 79,062 │├──┼──────┼─────────┼──────┼───────┤│8 │ 2004/5/10 │ 00#0000000000 │ 164,480 │ 164,463 │├──┼──────┼─────────┼──────┼───────┤│9 │ 2004/5/24 │ 00#0000000000 │ 75,057 │ 75,040 │├──┼──────┼─────────┼──────┼───────┤│10 │ 2004/7/2 │ 00#0000000000 │ 118,327 │ 118,310 │├──┼──────┼─────────┼──────┼───────┤│11 │ 2004/8/2 │ 00#0000000000 │ 200,017 │ 200,000 │├──┼──────┼─────────┼──────┼───────┤│12 │ 2004/10/5 │ 00#0000000000 │ 45,812 │ 45,795 │├──┼──────┼─────────┼──────┼───────┤│13 │ 2004/10/13│ 00#0000000000 │ 47,537 │ 47,520 │├──┼──────┼─────────┼──────┼───────┤│14 │ 2004/11/9 │ 00#0000000000 │ 143,053 │ 143,036 │├──┼──────┼─────────┼──────┼───────┤│15 │ 2004/11/15│ 00#0000000000 │ 129,717 │ 129,700 │├──┼──────┼─────────┼──────┼───────┤│16 │ 2004/12/7 │ 00#0000000000 │ 421,827 │ 421,810 │├──┼──────┼─────────┼──────┼───────┤│17 │ 2004/12/14│ 00#0000000000 │ 269,867 │ 269,850 │├──┼──────┼─────────┼──────┼───────┤│18 │ 2004/12/27│ 00#0000000000 │ 97,937 │ 97,920 │├──┴──────┴─────────┼──────┼───────┤│2004年總計 │ 3,532,275 │ 3,531,964 │└───────────────────┴──────┴───────┘┌──┬──────┬─────────┬──────┬───────┐│1 │ 2005/1/18 │ 00#0000000000 │ 137,637 │ 137,620 │├──┼──────┼─────────┼──────┼───────┤│2 │ 2005/2/1 │ 00#0000000000 │ 466,877 │ 466,860 │├──┼──────┼─────────┼──────┼───────┤│3 │ 2005/2/22 │ 00#0000000000 │ 472,292 │ 472,275 │├──┼──────┼─────────┼──────┼───────┤│4 │ 2005/3/1 │ 00#0000000000 │ 144,067 │ 144,050 │├──┼──────┼─────────┼──────┼───────┤│5 │ 2005/3/8 │ 00#0000000000 │ 122,362 │ 122,345 │├──┼──────┼─────────┼──────┼───────┤│6 │ 2005/3/24 │ 00#0000000000 │ 198,887 │ 198,870 │├──┼──────┼─────────┼──────┼───────┤│7 │ 2005/3/29 │ 00#0000000000 │ 166,067 │ 166,050 │├──┼──────┼─────────┼──────┼───────┤│8 │ 2005/4/12 │ 00#0000000000 │ 164,357 │ 164,340 │├──┼──────┼─────────┼──────┼───────┤│9 │ 2005/5/17 │ 00#0000000000 │ 112,337 │ 112,320 │├──┼──────┼─────────┼──────┼───────┤│10 │ 2005/6/1 │ 00#0000000000 │ 57,617 │ 57,600 │├──┼──────┼─────────┼──────┼───────┤│11 │ 2005/6/28 │ 00#0000000000 │ 57,617 │ 57,600 │├──┼──────┼─────────┼──────┼───────┤│12 │ 2005/9/28 │ 00#0000000000 │ 43,817 │ 43,800 │├──┼──────┼─────────┼──────┼───────┤│13 │ 2005/10/5 │ 00#0000000000 │ 229,133 │ 229,116 │├──┼──────┼─────────┼──────┼───────┤│14 │ 2005/10/14│ 00#0000000000 │ 16,817 │ 16,800 │├──┼──────┼─────────┼──────┼───────┤│15 │ 2005/10/25│ 00#0000000000 │ 277,467 │ 277,450 │├──┼──────┼─────────┼──────┼───────┤│16 │ 2005/10/25│ 00#0000000000 │ 55,667 │ 55,650 │├──┼──────┼─────────┼──────┼───────┤│17 │ 2005/11/8 │ 00#0000000000 │ 420,377 │ 420,360 │├──┼──────┼─────────┼──────┼───────┤│18 │ 2005/11/15│ 00#0000000000 │ 160,067 │ 160,050 │├──┼──────┼─────────┼──────┼───────┤│19 │ 2005/11/22│ 00#0000000000 │ 119617 │ 119,600 │├──┼──────┼─────────┼──────┼───────┤│20 │ 2005/12/6 │ 00#0000000000 │ 125,227 │ 125,210 │├──┼──────┼─────────┼──────┼───────┤│21 │ 2005/12/19│ 00#0000000000 │ 269,037 │ 269,020 │├──┼──────┼─────────┼──────┼───────┤│22 │ 2005/12/27│ 00#0000000000 │ 112,367 │ 112,350 │├──┼──────┼─────────┼──────┼───────┤│23 │ 2005/12/30│ 00#0000000000 │ 231277 │ 231,260 │├──┴──────┴─────────┼──────┼───────┤│2005年總計 │4,160,987 │ 4,160,596 │└───────────────────┴──────┴───────┘┌──┬──────┬─────────┬──────┬───────┐│1 │ 2006/1/20 │ 00#0000000000 │ 384,027 │ 384,010 │├──┼──────┼─────────┼──────┼───────┤│2 │ 2006/2/6 │ 00#0000000000 │ 401,067 │ 401,050 │├──┼──────┼─────────┼──────┼───────┤│3 │ 2006/2/24 │ 00#0000000000 │ 44,277 │ 44,260 │├──┼──────┼─────────┼──────┼───────┤│4 │ 2006/3/6 │ 00#0000000000 │ 342,865 │ 342,848 │├──┼──────┼─────────┼──────┼───────┤│5 │ 2006/3/20 │ 00#0000000000 │ 168,307 │ 168,290 │├──┼──────┼─────────┼──────┼───────┤│6 │ 2006/4/10 │ 00#0000000000 │ 54,737 │ 54,720 │├──┼──────┼─────────┼──────┼───────┤│7 │ 2006/4/24 │ 00#0000000000 │ 64,237 │ 64,220 │├──┼──────┼─────────┼──────┼───────┤│8 │ 2006/5/16 │ 00#0000000000 │ 112,337 │ 112,320 │├──┼──────┼─────────┼──────┼───────┤│9 │ 2006/5/30 │ 00#0000000000 │ 54,737 │ 54,720 │├──┼──────┼─────────┼──────┼───────┤│10 │ 2006/6/20 │ 00#0000000000 │ 56,417 │ 56,400 │├──┼──────┼─────────┼──────┼───────┤│11 │ 2006/7/11 │ 00#0000000000 │ 52,547 │ 52,530 │├──┼──────┼─────────┼──────┼───────┤│12 │ 2006/7/31 │ 00#0000000000 │ 95,777 │ 95,760 │├──┼──────┼─────────┼──────┼───────┤│13 │ 2006/8/22 │ 00#0000000000 │ 56,537 │ 56,520 │├──┼──────┼─────────┼──────┼───────┤│14 │ 2006/8/28 │ 00#0000000000 │ 10,717 │ 10,700 │├──┼──────┼─────────┼──────┼───────┤│15 │ 2006/8/29 │ 00#0000000000 │ 100,017 │ 100,000 │├──┼──────┼─────────┼──────┼───────┤│16 │ 2006/9/18 │ 00#0000000000 │ 56,357 │ 56,340 │├──┼──────┼─────────┼──────┼───────┤│17 │ 2006/9/19 │ 00#0000000000 │ 3,977 │ 3,960 │├──┼──────┼─────────┼──────┼───────┤│18 │ 2006/10/4 │ 00#0000000000 │ 156,617 │ 156,600 │├──┼──────┼─────────┼──────┼───────┤│19 │ 2006/10/12│ 00#0000000000 │ 74,757 │ 74,740 │├──┼──────┼─────────┼──────┼───────┤│20 │ 2006/10/23│ 00#0000000000 │ 149,057 │ 149,040 │├──┼──────┼─────────┼──────┼───────┤│21 │ 2006/10/31│ 00#0000000000 │ 846,579 │ 846,562 │├──┼──────┼─────────┼──────┼───────┤│22 │ 2006/11/20│ 00#0000000000 │ 263,417 │ 263,400 │├──┼──────┼─────────┼──────┼───────┤│23 │ 2006/12/4 │ 00#0000000000 │ 278,927 │ 278,910 │├──┼──────┼─────────┼──────┼───────┤│24 │ 2006/12/11│ 00#0000000000 │ 157,337 │ 157,320 │├──┼──────┼─────────┼──────┼───────┤│25 │ 2006/12/27│ 00#0000000000 │ 500,017 │ 500,000 │├──┴──────┴─────────┼──────┼───────┤│2006年總計 │ 4,485,645 │ 4,485,220 │└───────────────────┴──────┴───────┘┌──┬──────┬─────────┬──────┬───────┐│1 │ 2007/1/10 │ 00#0000000000 │ 400,017 │ 400,000 │├──┼──────┼─────────┼──────┼───────┤│2 │ 2007/1/11 │ 00#0000000000 │ 51,531 │ 51,514 │├──┼──────┼─────────┼──────┼───────┤│3 │ 2007/1/22 │ 00#0000000000 │ 148,177 │ 148,160 │├──┼──────┼─────────┼──────┼───────┤│4 │ 2007/1/30 │ 00#0000000000 │ 283,967 │ 283,950 │├──┼──────┼─────────┼──────┼───────┤│5 │ 2007/2/2 │ 00#0000000000 │ 229,247 │ 229,230 │├──┼──────┼─────────┼──────┼───────┤│6 │ 2007/2/14 │ 00#0000000000 │ 510,465 │ 510,448 │├──┼──────┼─────────┼──────┼───────┤│7 │ 2007/3/5 │ 00#0000000000 │ 254,937 │ 254,920 │├──┼──────┼─────────┼──────┼───────┤│8 │ 2007/3/13 │ 00#0000000000 │ 165,497 │ 165,480 │├──┼──────┼─────────┼──────┼───────┤│9 │ 2007/3/19 │ 00#0000000000 │ 169,217 │ 169,200 │├──┼──────┼─────────┼──────┼───────┤│10 │ 2007/3/27 │ 00#0000000000 │ 244,041 │ 244,024 │├──┼──────┼─────────┼──────┼───────┤│11 │ 2007/4/2 │ 00#0000000000 │ 129,484 │ 129,467 │├──┼──────┼─────────┼──────┼───────┤│12 │ 2007/4/17 │ 00#0000000000 │ 387,176 │ 387,159 │├──┼──────┼─────────┼──────┼───────┤│13 │ 2007/4/23 │ 00#0000000000 │ 142,937 │ 142,920 │├──┼──────┼─────────┼──────┼───────┤│14 │ 2007/5/11 │ 00#0000000000 │ 69,017 │ 69,000 │├──┼──────┼─────────┼──────┼───────┤│15 │ 2007/5/15 │ 00#0000000000 │ 142,362 │ 142,345 │├──┼──────┼─────────┼──────┼───────┤│16 │ 2007/5/21 │ 00#0000000000 │ 115,217 │ 115,200 │├──┼──────┼─────────┼──────┼───────┤│17 │ 2007/5/29 │ 00#0000000000 │ 111,772 │ 111,755 │├──┼──────┼─────────┼──────┼───────┤│18 │ 2007/6/21 │ 00#0000000000 │ 73,135 │ 73,118 │├──┼──────┼─────────┼──────┼───────┤│19 │ 2007/7/10 │ 00#0000000000 │ 56,359 │ 56,342 │├──┼──────┼─────────┼──────┼───────┤│20 │ 2007/7/26 │ 00#0000000000 │ 21,957 │ 21,940 │├──┼──────┼─────────┼──────┼───────┤│21 │ 2007/8/3 │ 00#0000000000 │ 235,597 │ 235,580 │├──┼──────┼─────────┼──────┼───────┤│22 │ 2007/8/13 │ 00#0000000000 │ 21,017 │ 21,000 │├──┼──────┼─────────┼──────┼───────┤│23 │ 2007/9/10 │ 00#0000000000 │ 110,237 │ 110,220 │├──┼──────┼─────────┼──────┼───────┤│24 │ 2007/10/15│ 00#0000000000 │ 99,947 │ 99,930 │├──┼──────┼─────────┼──────┼───────┤│25 │ 200710/23 │ 00#0000000000 │ 51,945 │ 51,930 │├──┼──────┼─────────┼──────┼───────┤│26 │ 2007/12/3 │ 00#0000000000 │ 58,765 │ 58,750 │├──┼──────┼─────────┼──────┼───────┤│27 │ 2007/12/10│ 00#0000000000 │ 330,262 │ 330,247 │├──┼──────┼─────────┼──────┼───────┤│28 │ 2007/12/18│ 00#0000000000 │ 83,715 │ 83,700 │├──┼──────┼─────────┼──────┼───────┤│29 │ 2007/12/24│ 00#0000000000 │ 78,595 │ 78,580 │├──┴──────┴─────────┼──────┼───────┤│2007年總計 │4,776,592 │ 4,776,109 │└───────────────────┴──────┴───────┘┌──┬──────┬─────────┬──────┬───────┐│1 │ 2008/1/9 │ 00#0000000000 │ 147,224 │ 147,209 │├──┼──────┼─────────┼──────┼───────┤│2 │ 2008/1/21 │ 00#0000000000 │ 303,771 │ 303,756 │├──┼──────┼─────────┼──────┼───────┤│3 │ 2008/1/28 │ 00#0000000000 │ 72,375 │ 72,360 │├──┼──────┼─────────┼──────┼───────┤│4 │ 2008/2/1 │ 00#0000000000 │ 232,602 │ 232,587 │├──┼──────┼─────────┼──────┼───────┤│5 │ 2008/2/13 │ 00#0000000000 │ 144,015 │ 144,000 │├──┼──────┼─────────┼──────┼───────┤│6 │ 2008/2/18 │ 00#0000000000 │ 55,335 │ 55,320 │├──┼──────┼─────────┼──────┼───────┤│7 │ 2008/2/25 │ 00#0000000000 │ 79,975 │ 79,960 │├──┼──────┼─────────┼──────┼───────┤│8 │ 2008/3/3 │ 00#0000000000 │ 319,185 │ 319,170 │├──┼──────┼─────────┼──────┼───────┤│9 │ 2008/3/11 │ 00#0000000000 │ 175,745 │ 175,730 │├──┼──────┼─────────┼──────┼───────┤│10 │ 2008/3/17 │ 00#0000000000 │ 44,955 │ 44,940 │├──┼──────┼─────────┼──────┼───────┤│11 │ 2008/3/24 │ 00#0000000000 │ 18,915 │ 18,900 │├──┼──────┼─────────┼──────┼───────┤│12 │ 2008/4/4 │ 00#0000000000 │ 88,825 │ 88,810 │├──┼──────┼─────────┼──────┼───────┤│13 │ 2008/4/7 │ 00#0000000000 │ 268,655 │ 268,640 │├──┼──────┼─────────┼──────┼───────┤│14 │ 2008/4/21 │ 00#0000000000 │ 51,855 │ 51,840 │├──┼──────┼─────────┼──────┼───────┤│15 │ 2008/4/28 │ 00#0000000000 │ 155,695 │ 155,680 │├──┼──────┼─────────┼──────┼───────┤│16 │ 2008/5/2 │ 00#0000000000 │ 47,775 │ 47,760 │├──┼──────┼─────────┼──────┼───────┤│17 │ 2008/5/12 │ 00#0000000000 │ 105,615 │ 105,600 │├──┼──────┼─────────┼──────┼───────┤│18 │ 2008/5/19 │ 00#0000000000 │ 81,615 │ 81,600 │├──┼──────┼─────────┼──────┼───────┤│19 │ 2008/6/2 │ 00#0000000000 │ 54,975 │ 54,960 │├──┴──────┴─────────┼──────┼───────┤│2008總計 │2,449,107 │ 2,448,822 │└───────────────────┴──────┴───────┘
┌────┬───────────┬──────┐│ │自上訴人華南銀行帳戶提│扣除匯費後轉││ │領之金額(含匯費) │入被上訴人兆││年度 │ │豐銀行帳戶之││ │ │金額 │├────┼───────────┼──────┤│2002年 │ 889,626 │ 889,230 │├────┼───────────┼──────┤│2003年 │ 3,210,450 │ 3,209,928 │├────┼───────────┼──────┤│2004年 │ 3,532,275 │ 3,531,964 │├────┼───────────┼──────┤│2005年 │ 4,160,987 │ 4,160,596 │├────┼───────────┼──────┤│2006年 │ 4,485,645 │ 4,485,220 │├────┼───────────┼──────┤│2007年 │ 4,776,592 │ 4,776,109 │├────┼───────────┼──────┤│2008年 │ 2,449,107 │ 2,448,822 │├────┼───────────┼──────┤│合計 │ 23,504,682 │ 23,501,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