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曾建福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 代理人 陳小華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上 訴 人 廖漢洲
唐婉怡唐婉虹被 上訴人 李先超(即廖月英承受訴訟人)
何廣志(即廖月英承受訴訟人)李淑珍(即廖月英承受訴訟人)李淑珠(即廖月英承受訴訟人)廖宜洲廖宜德廖宏敏廖秋絨廖本慶廖碧霜廖竣卿陳廖麵廖本龍廖怡禎廖麗雲廖文綺廖文菁廖文瑜劉居財(即廖富珍承受訴訟人)劉伊芳(即廖富珍承受訴訟人)劉靜文(即廖富珍承受訴訟人)劉家銘(即廖富珍承受訴訟人)梁朝卿梁炳欽梁正義梁炳耀梁高瑋梁洋斯梁惠慈梁惠玲戴資力戴茂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歐陽秀鳳上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被 上訴人 廖妤鳳
廖乙蓁廖乙樺黃麗嬌廖美麗陳廖麗鳳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被 上訴人 林廖端
林廖菊廖中儀廖勝豐戴麗惠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被 上訴人 廖乃瑩
鄭林青綢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益崇被 上 訴人 賴朝宏
吳信宗吳敏華吳信德吳坤展吳美芳吳美媛賴美枝賴鳳姬賴玉惠賴淑齡上 十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律師被 上訴人 廖蔡照華
廖宜彬廖啟荃兼 上 三人訴訟代理人 廖采縈被 上訴人 林益國
林益堅林珠如兼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池被 上訴人 廖本川
廖本楠廖淑鈴鄭素雲賴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