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江春錢
江春一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江四盛法定代理人 江慶發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