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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重勞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秀美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王沐蘭

魏若蓉黃秀玉被 上訴人 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葉麗君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工作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6頁末欄判決日期中關於「100」記載,應更正為「10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