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秀美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魏若蓉被 上訴人 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葉麗君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工作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