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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重勞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秀美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魏若蓉被 上訴人 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葉麗君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工作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