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上 訴 人 陳元生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被 上 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是否有理由之裁判,端視臺中市政府認定系爭土地有部分為現有巷道,具有公有地役權關係之行政處分有無被撤銷而定,即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23號判決影本可稽,其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