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上 訴 人 張陳秀如上 訴 人 張淑娃上 訴 人 張淑華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崇藩視同上訴人 張崇濤被上訴人 張崇浴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給付金錢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