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崇浴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陳秀如
張淑娃張淑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張人志律師相對人即視同上訴人 張崇藩
張崇濤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10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兩造被繼承人「張汝恆」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汝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兩造被繼承人「張汝恒」姓名誤載為「張汝恆」,業已提出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查本院上開判決有聲請人所指誤載姓名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