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2號上 訴 人 黃榮樹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 代 理人 洪雅宣被 上 訴人 黃 琴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建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市○○○街○○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無侵害被上訴人所有權之情事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1年11 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4月25日中院彥中簡民庚2492字第00000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法 官 翁 芳 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