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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文亭視同上訴人 許主亮(即許峻豪)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邱瓊慧上 訴 人 張櫻花視同上訴人 林宏麟視同上訴人 林瑞陞視同上訴人 林瑞峯視同上訴人 陳沛成

號視同上訴人 陳沛臨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傑被上訴人 林宏茂

號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

參 加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紹義訴訟代理人 汪垂佑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分割協議契約(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26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