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上 訴 人 謝秀鸞被上訴人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複 代理 人 杜郁芬被 上訴 人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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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區○○路4段3巷28號1樓訴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受 告知 人 武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法 官 翁 芳 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