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上 訴 人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綺華訴訟代理人 陳明寬
林維堯律師被 上 訴人 謝文俊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 人 高馨航律師
徐祐偉律師被 上 訴人 謝添財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被 上訴 人 謝長貴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被 上訴 人 涂輝亮訴訟代理人 涂謝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高麗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