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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許志錕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被 上訴 人 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祈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2年6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