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103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主參加被告 設彰化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住彰化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洪正信 住台北市○○○路○○巷○○號3樓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參 加 人即主參加原告 陳詩瓊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
洪玲玲 住臺北市○○街○巷○號6樓洪聖哲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1樓洪聖浩 住臺北市○○路○段○○號18樓之3洪芬芬 住臺北市○○街○巷○號3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關於抵償標準、是否已抵償完畢等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洪正信應攜帶股份轉讓書原本、參加人即主參加原告應攜帶存證信函原本(含附件)到庭。並就洪江泉證述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