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因追加之訴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