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路1-43被 上 訴 人 江惠美訴 訟 代理人 吳玉山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當庭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59,930元,並經兩造訴訟代理人當庭捨棄抗告權而確定,此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稽。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第二審裁判費149,406元,而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故被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804元,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18,206元,茲限於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將駁回起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