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號抗 告 人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惠美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