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號抗 告 人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惠美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1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不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