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90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 代理人 涂淑蘋上列聲請人主張其對上訴人張翠娥與被上訴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上訴人張翠娥起見,聲請參加,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