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李滿春
蕭金鳳上列聲請人主張對本件上訴人張翠娥與被上訴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上訴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起見,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