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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陳世展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複 代理 人 許秉燁律師複 代理 人 劉寶美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複 代理 人 熊子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法 官 翁 芳 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