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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林聲家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上訴人 廖松(已歿)

廖余望(兼廖松之繼承人)廖浙霖廖茂昌廖茂盛廖茂田廖計焱(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廖敬銜(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上訴人 廖莊月西(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鳳(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廖寶鸞(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廖寶慧(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繼 承 人 廖偉凱

廖偉翔廖玉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為被上訴人廖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廖松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2年8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等四人等情,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四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其四人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