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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上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78號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謝上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順福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承欠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足見原判決認定相對人分配金額5,893,154元(債權原本5,646,265元)乃重大疏失、誤寫誤算,相對人債權金額至多430萬元,最好是300萬元,有依首揭規定更正之必要,以免上訴後發回更審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係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為指摘,與判決誤寫、誤算或有其他顯然錯誤無涉,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