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06號上 訴 人 陳志勇被上訴人 陳志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應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前具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陳○○除上訴人以外其餘繼承人拋棄系爭租賃權
,有無依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若有,請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㈡若前揭拋棄繼承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則依上訴人所提
出之繼承拋棄書,全體繼承人就系爭三筆土地之租賃權利,是否有遺產分割之協議?若有,請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