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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再易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審原告 陳茂榮再審原告 陳增根再審原告 陳忠明再審原告 陳正國再審原告 陳福財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水田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295,010元,應徵裁判費20,8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法 官 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