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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張麗珠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麗盆間履行委任事務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裁判費 77,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履行委任事務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