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郭立文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被 上 訴人 吳雅琴
吳傳宗吳詩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請求代位行使吳白霜對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有理由,有以上訴人所提之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8號撤銷侵害債權事件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4號確定判決附卷可稽,並經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法 官 翁 芳 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