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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家上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104號聲 請 人即上訴 人 俞慧美訴訟代理人 吳僑生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林月娌訴訟代理人 張瑞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判決更正,須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貴院前開判決正本未段固載明:「得上訴」,但網路公告之裁判書末段卻記載「得抗告」,致影響其公正程序之請求權,為此聲請更正。然網路公告,非屬法官製作之裁判書,縱公告有誤,與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情形仍屬有別,且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末頁記載「得上訴」,並無錯誤之情,自不生得以裁定更正之問題,至本院之網路公告固有誤植之情,但此網路公告非屬判決書,又本院之網路公告第4點已註明公告之資料僅供參考,如與判決原本不符,以判決原本為準,上訴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網路上錯誤之公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