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被 上訴 人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 茂被 上訴 人 吳祚大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怡君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裝潢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