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耕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王國泰律師複 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廖志平被 上 訴人 臺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安志訴訟代理人 莊裕量
蔡得謙律師何立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建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年5月1日由林車遠變更為林安志,此有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102年4月29日人事派令在卷可稽,被上訴人具狀由林安志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95年6月14日訂定承攬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承作「345KV天輪至龍崎線第38號至第42號之5座塔基工程」(下稱第一標工程);並於96年4月10日另訂承攬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承作「345KV天輪至龍崎線第50號、第51號、第53號、第55號、第56號、第59號、第60號、第70號之8座塔基工程」(下稱第二標工程),今上訴人已完成第一標及第二標之工程,被上訴人依約應給付第一標工程之報酬新台幣(下同)4474萬5530元及物價指數調整款(下稱物調款)427萬9244元,另給付第二標工程之報酬2517萬4973元及物調款190萬9385元。惟被上訴人就第一標工程報酬之債務部分,以上訴人完工逾期770日,對被上訴人負有給付逾期違約金894萬9106元之債務為由,於894萬9106元範圍內向上訴人為抵銷之表示,且就第一標工程之物調款,以上訴人逾期完工之方式計算,僅給付其中228萬5640元。然上訴人就第一標工程各塔基工程之施作,並無逾期,故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給付逾期違約金894萬9106元之債務存在,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為抵銷表示應屬無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第一標工程報酬894萬9106元之請求權,不因抵銷而消滅,且被上訴人就第一標工程之物調款,尚有199萬3604元未支付,是被上訴人就第一標工程部分,尚應給付上訴人工程報酬894萬9106元及物調款199萬3604元,合計1094萬2710元。
又被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報酬之債務部分,以上訴人完工逾期1157日,對被上訴人負有給付違約金483萬9000元之債務為由,於483萬9000元範圍內向上訴人為抵銷之表示,就第二標工程之物調款,亦以上訴人逾期完工之方式計算,僅給付其中97萬0700元。惟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各塔基工程之施作,並無逾期,故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給付違約金483萬9000元之債務存在,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為抵銷表示應屬無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第二標工程報酬483萬9000元之請求權,不因抵銷而消滅,且被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之物調款,尚有93萬8685元未支付,是被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部分,尚應給付上訴人工程報酬483萬9000元及物調款93萬8685元,合計577萬7685元。基上,被上訴人就第一標、第二標工程,分別應給付上訴人1094萬2710元、577萬7685元,合計1672萬0395元。上訴人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承攬報酬請求權,提起本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672萬0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7月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就第一標工程之施作,完工逾期達770日,應給付被上訴人逾期違約金894萬9106元,且以逾期完工方式計算物調款,應為228萬5640元。被上訴人就所負第一標工程報酬債務與上訴人所負上開違約金債務,於894萬9106元範圍內主張抵銷,且就物調款228萬5640元已全數支付上訴人,是上訴人主張之第一標工程報酬894萬9106元之債權,業因抵銷而消滅,至上訴人主張之物調款,其中228萬5640元部分業因清償而消滅,其逾228萬5640元部分,並無債權存在。又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之施作,完工逾期達1157日,應給付被上訴人逾期違約金483萬9000元,且以逾期完工方式計算物調款,應為97萬0700元。被上訴人就所負第二標工程報酬債務與上訴人所負上開違約金債務,於483萬9000元範圍內主張抵銷,且就物調款97萬0700元已全數支付上訴人,是上訴人主張之第二標工程報酬483萬9000元之債權,業因抵銷而消滅,至上訴人主張之物調款,其中97萬0700元部分業因清償而消滅,其逾97萬0700元部分,並無債權存在等語置辯。
四、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兩造於95年6月14日訂定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由上訴人承作第一標工程,總價為4474萬5530元,工程共分10期進行,各期開工日期及工期皆獨立計算,其中第1期38號塔基工程、第2期39號塔基工程、第3期40號塔基工程、第4期41號塔基工程、第5期42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190、175、170、180、170日曆天竣工,每逾1日曆天完工,上訴人應各向被上訴人繳納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1萬5000元,違約金額並受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定不得逾工程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二)兩造於96年4月10日另訂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由上訴人承作第二標工程,總價為2517萬4973元,工期共分8期進行,各期開工日期及工期皆獨立計算,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第31-3第5條之約定,其中第1期50號塔基工程、第2期51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200、120日曆天竣工,第3期53號塔基工程自第1期竣工後110日曆天竣工,第4期55號塔基工程、第5期56號塔基工程、第6期59號塔基工程、第7期第60號塔基工程、第8期70號塔基工程依序自第2期竣工後120、120、120、110、120日曆天竣工,每逾1日曆天完工,除第1期50號塔基工程應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繳納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1萬5000元外,其餘第2至8期等51、53、55、56、59、60、70號塔基工程之違約金各為3000元,違約金額並受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定不得逾工程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三)第一標第1期38號塔基工程、第2期39號塔基工程、第3期40號塔基工程、第4期41號塔基工程、第5期42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係分別通知上訴人於96年1月24日、96年2月5日、96年2月5日、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開工。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8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之約定,上訴人應提報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表、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等資料送被上訴人同意核備、核准或備查,上訴人未依約提報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被上訴人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5項、第11條第5項之約定,得以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減工程款、罰款或停工處理。被上訴人以96年3月12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3月20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9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23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27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函向上訴人表示因上訴人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局限空間作業計畫書、人員施工名冊及相關安全衛生資料送審,拒絕上訴人進場施工,並於96年4月11日召開工程協調會,上訴人對未提上開施工計畫書等工程文書送被上訴人審核,致開工後無法進場施工乙事,表示因其人力調配問題,欠缺專人辦理相關書面文件及工務手續,已在改善,就應提送之文件預定於96年4月11日提送被上訴人審查。至上訴人提送上開資料後實際進場施作日期第38、39、40、42號塔基為96年5月11日,第41號塔基為96年5月26日(96年3月1日前因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准報備,經被上訴人核准不計入工期)。
(四)第一標第1期38號塔基工程、第2期39號塔基工程、第3期40號塔基工程、第4期41號塔基工程、第5期42號塔基工程均約定草皮植生完成始得提報竣工,竣工時應由上訴人提出竣工報告表,再經被上訴人查證確認1.各項工務手續完備。2.工程無明顯瑕疵事項,且工地已撤收並清理乾淨。
3.損及第三者之權益經理賠或修復完畢,並取得當事人之切結書。被上訴人於97年4月8日以D台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表示第一標工程截至97年4月7日,第1期工程已逾期112日曆天,第2期工程已逾期125日曆天,第3期工程已逾期130天,第4期工程已逾期113日曆天,第5期工程已逾期121日曆天,請儘速趕工,以利竣驗,並完成契約規定之所有工務手續,提示如下:1.工程施工照片及每日出工照片。2.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3.棄土流向證明。4.場地整理復舊。5.道路因施工損毀之修復。依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所載,上訴人就草皮植生之實際進度,於97年4月3日完成38號塔基100%、97年4月28日完成39號塔基90%、97年4月3日完成40號塔基100%、97年4月25日完成41號塔基100%、97年4月8日完成42號塔基90%。但上訴人提出之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竣工日期,38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39號塔基為97年7月29日、40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41號塔基為97年7月29日、42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
(五)第二標工程,上訴人公司96年6月26日耕字第960626號函(下稱變更工期函)請求被上訴人同意變更第3至8期之開工時程,第3期塔基工程由第1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第4至8期塔基工程由第2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被上訴人同意變更,於96年7月6日簽訂第二標工程第一次契約變更書(下稱契約變更書),將第二標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31-3第5條之約定,第3至8期塔基工程之工期修改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算。被上訴人即將該契約變更書附上變更工期函交付上訴人,並以96年8月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年8月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第3至5期塔基工程均自96年8月8日開工,第6至8期塔基工程均自96年8月22日開工。上訴人收受及接獲通知後,未立即表示異議,並依該通知開工,且於其出具之工程開工報告表,就第3至5期工程均載明「契約規定開工日期96年8月8日」,就第6至8期工程均載明「契約規定開工日期96年8月22日」;並於其出具之工程竣工報告表,就契約規定竣工日期,第3至8期工程係分別載明96年11月2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9日、96年12月19日。被上訴人於通知開工後,因上訴人工程進度落後,先後以96年11月23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6年12月3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2月2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4月7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5月15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並於97年5月14日、97年5月22日召開工程協調會,向上訴人表示第3至8期工程已逾期天數或所剩餘工期,要求上訴人儘速趕工。迄第二標工程完工後,上訴人於98年3月27日以耕基字第980327號函向被上訴人陳情,表示上訴人公司變更工期函係遭人偽造,其未同意變更第二標工程之工期起算日。
(六)上訴人公司變更工期函及被上訴人公司契約變更書上所蓋上訴人公司印文,係由上訴人公司之職員吳○源持其保管用印於上訴人公司施工日報表之大小章(非印鑑章)所蓋。
(七)上訴人主張前開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係由吳○源或被上訴人公司職員莊裕量盜蓋其印章,對吳○源、莊裕量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以99年度偵字第25188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下稱台中高分檢)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以100年度聲判字第23號裁定駁回。
(八)第一標第1期38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1月24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9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59天,實際逾期完工之日數為121天;第2期39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2月5日開工,97年7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78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90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98天;第3期40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2月5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76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65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39天;第4期41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3月15日開工,97年7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4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5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8 4天;第5期42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3月15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3天,及不計入違約金天數61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28天。合計逾期770天,以每日違約金1萬5000元計算,並受不得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主張應給付逾期違約金894萬9106元(0000000×20%=0000000),並以應給付上訴人之第一標工程款在894萬9106元範圍內為抵銷。
(九)第二標第1期50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8日開工,97年12月11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129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49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14天;第2期51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7月23日開工,97年6月30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72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52天;第3期53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8日開工,97年6月30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70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48天;第4期55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8日開工,97年8月1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0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70天;第5期56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8日開工,97年8月1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0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70天;第6期59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22日開工,97年7月15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68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41天;第7期60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22日開工,97年7月2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1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72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54天;第8期70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6年8月22日開工,97年7月15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3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48天,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08天。合計逾期1157天,以50號塔基每日違約金1萬5000元,其餘塔基每日違約金3000元計算,主張應給付逾期違約金483萬9000元(50號塔基為171萬元(15000×114=0000000),其餘7座塔基為312萬9000元(3000×1043=0000000),未逾第二標工程總價之百分之20即503萬4995元),並以應給付上訴人之第二標工程款在483萬9000元範圍內為抵銷。
(十)第一、二標採購承攬契約第6條就展延工期約定:如因一般條款第F.11條規定非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或變更設計以外之其他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影響工期時,除被上訴人已書面通知停工或被上訴人已經核准增加工期之案件外,上訴人應依一般條款第H.7條之規定辦理並儘速據實提出工程延期申請表申請展延工期,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報經被上訴人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或展延工期明細表合理核定之。另一般條款H.7展延工期約定:上訴人為完成本契約之工程或工作或其任何分項工程或工作,或為達成時程表規定進度,而發生遲延或阻礙,係由於1.被上訴人在提供資料、給予核定、或依上訴人提送經被上訴人核定之施工進度表中所同意之時間提供上訴人所需工地,有不合理之延遲。2.被上訴人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遲延。3.F.11「非可歸責於兩造之責任」所列之除外風險。4.其他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情形,經被上訴人認定等任一情況時被上訴人應考慮給予展延工期;上訴人應於發生延遲事故後之7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並於28日內向被上訴人提出其全部書面細節說明,敘明延遲之情況及理由,預計受延遲之天數及用以防止或減少延遲之措施。一般條款H.9第(5)項則約定:本條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經被上訴人核定者,得延長之,其每一天之展期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者以一日計。上訴人就其所主張第一、二標工程於開工後,有因地主封路抗爭不能施工及地質岩石堅硬施工困難等不可歸責上訴人事由發生,並未於施工期間以書面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
(十一)第一標38、39、40號塔基均係由同一個聯外道路對外聯絡,出入口同一,38號塔基所在地之地主林○送若有封路,將會使得38、39、40號塔基之施工同受影響。96年9月14日有署名林○送者出具陳情書,以被上訴人拒絕將上訴人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給與其進行土地改良,向被上訴人表示嚴重抗議,並警告被上訴人若藐視其要求,不派員與其溝通,將會延續之前以鐵鍊鎖路,封閉所有通行道路阻止工程之進行。上訴人於96年10月1日以陳情書要求被上訴人就林○送之以鐵鍊鎖路阻止工料通行,致該公司無法施工予以協助處理與地主溝通補償。被上訴人以96年10月22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林○送,表示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須堆置於經核准之合法土資場,不能將開挖土方逕置於林○送土地內。上訴人所製作38、39、40號塔基之施工日報表自96年8月22日起有載明「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林○送封閉私人道路,無法施工」。
(十二)上訴人有於96年5月14日、97年3月13日分別與41、42號塔基所在地之地主劉○春達成和解,由上訴人以30萬元及15萬元補償劉○春農作物受損之損失。上訴人未經劉○春同意,擅自開闢施工便道及拓寬原有道路,經劉○春向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及被上訴人陳情,經南投縣國姓鄉公所以96年5月9日國鄉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被上訴人以96年5月16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函、96年11月26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要求上訴人立即停止開闢行為,上訴人並因此為南投縣政府以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裁罰6萬元。被上訴人現場檢驗員莊裕量陪同課長於96年9月6日視察41、42號塔基工程工地時,適遇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以鐵鍊圍住產業道路,使車輛無法通過,上訴人之
41、42號塔基施工日報表亦有此記載。
(十三)上訴人就50號塔基工程之施作,曾於96年9月3日、96年10月23日分別支付地主張○明2萬元及5萬元,取得土地通行權,再於96年11月30日、97年5月7日分別支付地主張○明2萬元及2萬元,賠償施工對農作物所造成之損害。上訴人曾因施工毀損地主之農作物及道路發生糾紛,向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國姓分駐所報案,稱施工通行的路徑被人圍住無法進入施工,經警員賴○忠前往現場處理,發現現場路旁有地主準備阻礙通行之穿透鐵釘之木板,經賴○忠勸諭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上訴人之50號塔基施工日報表並未記載有因地主封路致不能施工之情事。
(十四)39、40號塔基之地質係屬岩石。上訴人於第一、二標工程完工後,曾以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遭地主抗爭封路不能施作,及39、40號塔基工程地質岩石堅硬施工困難,以98年3月27日耕基字第980327號函向被上訴人要求展延工期,經被上訴人審查結果,認為依上訴人施工日報表所載地主阻撓施工天數,38號塔基為28天、39、40號塔基為各26天,41號塔基為3天,42號塔基為1天,另39號塔基考量地質確屬堅硬,施工期間冗長,可展延40天,試算展延合計124天,減少逾期罰款金額186萬元,上訴人之逾期罰款金額969萬元,仍超過契約總價20%之逾期罰款上限894萬9106元,不會影響上訴人之違約責任,而以98年4月2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上訴人。39、40號塔基基樁開挖施作期間依上訴人提出,經過被上訴人審查通過之工程預定進度表,39號塔基預定日期為36天,40號塔基預定日期為19天。
(十五)第一、二標塔基工程,兩造有約定施工期間市價如有波動,上訴人每期估驗應得款可就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表所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下稱營造工程指數)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予以調整,但預付款、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不包括營業稅)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之營造工程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之營造工程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原因,且已經被上訴人核延工期者,不在此限。第一標塔基工程契約總價4474萬5530元,其中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調整之估驗款為3697萬2903元,第二標塔基工程契約總價2517萬4973元,其中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調整之估驗款為2083萬1069元。第一、二標塔基工程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依約應完工日期計算,物調款應分別為228萬5640元、97萬0700元,但以上訴人主張之依約應完工日期計算,物調款應分別為427萬9244元、190萬9385元。被上訴人就第一、二標塔基工程業已支付上訴人物調款228萬5640元及97萬0700元。
五、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可否以上訴人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送其審核為由,拒絕上訴人開工?其開工日應以被上訴人主張其通知開工之96年1月24日(38號塔基)、96年2月5日(39、40號塔基)、96年3月15日(41、42號塔基),抑或以上訴人主張實際進場施作之96年5月11日(38、39、40、42號塔基)、96年5月26日(41號塔基)為準?
(二)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上訴人於完成草皮植生是否即可認為塔基工程已竣工?其竣工日應以上訴人主張草皮植生完成之97年4月3日(38、40號塔基)、97年4月8日(42號塔基)、97年4月25日(41號塔基)、97年4月28日(39號塔基),抑或以被上訴人主張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之97年4月29日(38、40、42號塔基)、97年7月29日(39、41號塔基)為準?
(三)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及第二標50號塔基工程有無因地主抗爭致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情事,其中38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5日,39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3日,40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2日,41號塔基自96年5月26日至同年7月31日、96年8月20日至同月27日、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1月3日至同月16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88日,42號塔基自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13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54日,50號塔基自96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3日、96年10月5日至同月25日、97年5月21日至同月27日及97年11月22日至同月30日共49日不能施作?
(四)第一標39、40號塔基有無因施工地點地質堅硬致延遲完工64日及60日之情事?
(五)第二標工程兩造有無合意變更開工日期,由第1、2期竣工日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即第3期(53號塔基)由97年12月11日變更為96年8月8日,第4、5期(55、56號塔基)均由97年6月30日變更為96年8月8日,第6、7、8期工程(59、60、70號塔基)均由97年6月30日變更為96年8月22日?
(六)第一、二標工程,兩造所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每日1萬5000元或3000元是否過高?
(七)第一、二標工程,上訴人就每期工程是否有逾期完工之情事?應否支付違約金894萬9106元及483萬9000元?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約金抵償工程款後,是否還應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
(八)第一、二標工程,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為何?上訴人除被上訴人已付之228萬5640元及97萬0700元外,是否還有物調款可請求?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可否以上訴人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送其審核為由,拒絕上訴人開工?其開工日應以被上訴人主張其通知開工之96年1月24日(38號塔基)、96年2月5日(39、40號塔基)、96年3月15日(41、42號塔基),抑或以上訴人主張實際進場施作之96年5月11日(38、39、40、42號塔基)、96年5月26日(41號塔基)為準?
1.上訴人承作第一標工程,工程共分10期進行,各期開工日期及工期皆獨立計算,其中第1期38號塔基工程、第2期39號塔基工程、第3期40號塔基工程、第4期41號塔基工程、第5期42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190、17
5、170、180、170日曆天竣工。而第一標第1期38號塔基工程、第2期39號塔基工程、第3期40號塔基工程、第4期
41 號塔基工程、第5期42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係分別通知上訴人於96年1月24日、96年2月5日、96年2月5日、96年3 月15日、96年3月15日開工。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8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之約定,上訴人應提報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表、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等資料送被上訴人同意核備、核准或備查,上訴人未依約提報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被上訴人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5項、第11條第5項之約定,得以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減工程款、罰款或停工處理。被上訴人以96年3月12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3月20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9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23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96年4月27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函向上訴人表示因上訴人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局限空間作業計畫書、人員施工名冊及相關安全衛生資料送審,拒絕上訴人進場施工,並於96年4 月11日召開工程協調會,上訴人對未提上開施工計畫書等工程文書送被上訴人審核,致開工後無法進場施工乙事,表示因其人力調配問題,欠缺專人辦理相關書面文件及工務手續,已在改善,就應提送之文件預定於96年4月11日提送被上訴人審查。至上訴人提送上開資料後實際進場施作日期第38、39、40、42號塔基為96年5月11日,第41號塔基為96年5月26日(96年3月1日前因未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准報備,經被上訴人核准不計入工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以其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送其審核為由,拒絕其開工,故開工日應以其實際進場施作之96年5月11日(38、39、40、42號塔基)、96年5月26日(41號塔基)為準;被上訴人則抗辯應以其通知開工之96年1月24日(38號塔基)、96年2月5日(39、
40 號塔基)、96年3月15日(41、42號塔基)為準。
2.被上訴人之承辦人員莊裕量係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8條第1項、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之約定,要求上訴人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送被上訴人審核,故上訴人以莊裕量於38號塔基之96年3月19、21、29日、4月19、23日施工監工日報表填寫「聯繫上訴人速提送工程相關計畫書及工安相關資料,以利進場施工」等語,指摘莊裕量係故意刁難,要無可採。上訴人另指稱:莊裕量不滿意上訴人之文書人員,就上訴人所提送被上訴人審查之工程文件,稍有錯別字,即予退回,並禁止上訴人進場施作,迨上訴人聘用莊裕量所熟識之吳○源擔任文書後,始准上訴人進場施作云云,並聲請訊問其工地負責人賴○軍。惟證人賴○軍於本院102年7月16日準備程序證稱:
「(在這段你等待開工期間,耕基公司是否有送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等資料給台電公司審核,你是否知情?)不知情」、「(耕基公司有無這些資料?)不知情,我沒有接觸。」、「(你是否知道台電公司已經通知耕基公司開工,為何耕基公司沒有進場施作?)不知道。」、「(你知不知道耕基公司已經將上開資料送台電公司審核,台電公司故意刁難退回來?或是耕基公司根本沒有送上開資料?)我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4頁背面、第145頁正面),且上訴人於96年4月11日之工程協調會,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等工程文書予被上訴人審核之問題,係表示因其欠缺專人辦理相關書面文件及工務手續,致未提送被上訴人審查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71頁),而非已提送審查,為莊裕量無故退回,故上訴人所謂莊裕量百般刁難上訴人所提送被上訴人審查之工程文件,實屬無據。
3.上訴人再主張其未提送工程文件予被上訴人審查之效果,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5項、第11條第5項之約定,係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減工程款、罰款或停工處理。未提報之罰則輕為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重則方為停工,未提報工程文件並非開工之必要及充分條件,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開工之作法,有違契約條款之約定等語。但第一標採購承攬契約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5項、第11條第5項均有約定上訴人未依規定辦理,被上訴人究以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減工程款、罰款或停工處理,其辦法詳特訂條款之規定。查就上訴人依第10條規定,應提送被上訴人同意備查之開工報告時檢附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名單,上訴人如未依規定辦理,依第一標工程契約特訂條款第5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得不准上訴人進行施工(見本院卷(二)第171頁之特訂條款)。而由被上訴人以96年4月27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函催告上訴人提送第一標工程開工相關書件(附原審卷(一)第156頁),可見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以前仍未提送第一標工程開工相關書件予被上訴人審查,上訴人係之後於96年4月底或5月初始提送第一批施工人員名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保計畫書、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經被上訴人於96年5月3日審查通過,此有第一標工程施工人員名冊、計畫書審查單在卷可稽(附本院卷(二)第173至181頁)。另依第一標工程契約特訂條款第33條「本工程施工前需先做中心測量(含縱斷、鐵塔基地測繪及工程放樣),附所測數值圖表,再申請甲方複測後據以施工」之規定(特訂條款附本院卷(二)第172頁),在上訴人未申請放樣複測之前,將無從據以施工。而依被上訴人之工程抽驗申請書所示(附本院卷(二)第182頁),上訴人係於96年5月7日申請被上訴人96年5月8日到場辦理施工放樣查驗,則被上訴人於96年5月8日進行放樣複測,之前上訴人依約自不得進場施工。被上訴人於通知上訴人開工之後,仍拒絕上訴人進場施作,依約實屬有據,上訴人之不能進場施作係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造成,其主張第一標工程之開工日應以其實際進場施作之日期為準,委無可採,開工日仍應以被上訴人通知之開工日為準。
(二)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上訴人於完成草皮植生是否即可認為塔基工程已竣工?其竣工日應以上訴人主張草皮植生完成之97年4月3日(38、40號塔基)、97年4月8日(42號塔基)、97年4月25日(41號塔基)、97年4月28日(39號塔基),抑或以被上訴人主張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之97年4月29日(38、40、42號塔基)、97年7月29日(39、41號塔基)為準?
1.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均約定草皮植生完成始得提報竣工,竣工時應由上訴人提出竣工報告表,再經被上訴人查證確認1.各項工務手續完備。2.工程無明顯瑕疵事項,且工地已撤收並清理乾淨。3.損及第三者之權益經理賠或修復完畢,並取得當事人之切結書。被上訴人於97年4月8日以D台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表示第一標工程截至97年4月7日,第1期工程已逾期112日曆天,第2期工程已逾期125日曆天,第3期工程已逾期130天,第4期工程已逾期113日曆天,第5期工程已逾期121日曆天,請儘速趕工,以利竣驗,並完成契約規定之所有工務手續,提示如下:1.工程施工照片及每日出工照片。2.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3.棄土流向證明。4.場地整理復舊。5.道路因施工損毀之修復。依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所載,上訴人就草皮植生之實際進度,於97年4月3日完成38號塔基100%、97年4月28日完成39號塔基90%、97年4月3日完成40號塔基100%、97年4月25日完成41號塔基100%、97年4月8日完成42號塔基90%。但上訴人提出之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竣工日期,38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39號塔基為97年7月29日、40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41號塔基為97年7月29日、42號塔基為97年4月29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於完成草皮植生即可認為塔基工程已竣工,其竣工日期應以草皮植生完成之97年4月3日(38、40號塔基)、97年4月8日(42號塔基)、97年4月25日(41號塔基)、97年4月28日(39號塔基)為準;被上訴人則抗辯草皮植生完成仍不能認塔基工程已竣工,上訴人於草皮植生完成後,尚須依竣工報驗之手續,經被上訴人派員查證確認無訛,由上訴人提報竣工報告單,始可認竣工,故竣工日應以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之97年4月29日(38、40、42號塔基)、97年7月29日(39、41號塔基)為準。
2.第一標工程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31-3就38、39、40、
41、42號塔基固均有規定施工範圍內草皮植生完成始得提報竣工,但此僅係上訴人提報塔基工程竣工之必要條件,尚非上訴人完成草皮植生即可當然認為塔基工程業已竣工。而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製作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所載實際進度,於97年4月3日完成38號塔基100%、97年4月28日完成39號塔基90%、97年4月3日完成40號塔基100%、97年4月25日完成41號塔基100%、97年4月8日完成42號塔基90%,依其所載之工作進行情況「植生」、「場地植生」、「工樑拆模養護」、「整地」(見原審卷(一)第72至76頁、第305頁),可見該實際進度係指上訴人當時所施作之草皮植生而言,此事實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顯然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所載實際進度與塔基工程之竣工有間,,因上訴人完成草皮植生仍不能認塔基工程竣工,塔基工程尚未完工,實際完工日期無從填寫,故其上之實際完工日期乃空白。是上訴人以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所載之實際進度100%或90%,即認塔基工程業已竣工,自屬無據。
3.依被上訴人土木工程施工說明書第一章18竣工報驗(1)工程完工時,乙方須先報請甲方派員查證,確認後始可提報竣工報告單。(3)查證確認定義如下:①各項工務手續完備。②工程無明顯瑕疵事項,且工地已撤收並清理乾淨。③損及第三者權益經理賠或修復完畢,並取得當事人之切結書(見本院卷(一)第91頁)。而被上訴人土木工程施工說明書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31之3第3條之規定係屬工程規範(見原審卷(一)第62頁),工程規範再依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7條之規定係屬契約之一部分(見原審卷(一)第18頁)。則上訴人於草皮植生完成之後,尚須依上開竣工報驗之規定,報請被上訴人派員查證,確認各項工務手續完備,工程無明顯瑕疵事項,且土地已撤收並清理乾淨,及損及第三者之權益經理賠或修復完畢,並取得當事人之切結書無訛,始可提報竣工報告單,並非上訴人草皮植生完成即可認第一標工程之塔基工程業已竣工。再依上訴人公共工程施工日誌所示,38號塔基於97年4月28日係進行「文件整理」事宜,39號塔基於97年7月25日係進行「資料處理」事宜,40號塔基於97年4月28日係進行「文件整理」事宜,41號塔基於97年7月17日係進行「整理復舊」事宜,42號塔基於97年4月28日係進行「文件整理」事宜(見本院卷(一)第92至96頁),各該塔基於上訴人進行「文件整理」、「資料處理」、「整地復舊」時,草皮植生均已完成,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上之實際進度即皆記載100%,但因當時上訴人尚未完成各項工務手續及整地復舊,第三人切結書等資料亦未彙整提報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法查證確認,上訴人即不能提報竣工報告單,待上訴人彙整資料完成提報竣工,經被上訴人查證確認無訛,依工程竣工報告表所示,
38、40、42號塔基係在97年4月29日,39、41號塔基係在97年7月29日。若如上訴人所述38、39、40、41、42號塔基分別於97年4月3日、28日、3日、25日、8日竣工,上訴人豈有可能在工程竣工報告表載明竣工日期分別為97年4月29日或7月29日?因上訴人迄97年4月7日仍未竣工,被上訴人始會以97年4月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完成契約規定之所有工程手續如工程施工照片及每日出工照片、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棄土流向證明、場地整理復舊、道路因施工損毀之修復,以利複驗(函附原審卷(一)第165頁)。
3.上訴人再主張其於完工時請教被上訴人現場人員辦理竣工事宜,經告以反正已逾期,再來就不再扣工期,慢點報竣工,工期已無關緊要,致上訴人誤以為真而未以書面陳報竣工,惟被上訴人實已知悉上訴人業已完工云云。另證人黃裕偉即上訴人公司僱用之施工人員於原審證稱:伊於96年4月間到第38號至第42號塔基工地,擔任現場工程師,於第38號至第42號塔基竣工時,因莊裕量向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表示,因系爭工程已逾期,且逾期日數所應支付之違約金,已超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上訴人不必急於報竣工云云(見原審卷(二)第42頁)。但莊裕量否認有告知上訴人塔基工程已逾期,所以不必急著報竣工之情事(見原審卷(二)第50頁),且佐以莊裕量曾發97年4月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完成契約規定之所有工程手續,衡情莊裕量自不會告知上訴人公司人員暫緩陳報竣工,況就第一標塔基工程,上訴人主張有因地主抗爭致不能施作而需展延工期之情事,則於上訴人完成草皮植生時,第一標塔基工程是否已有逾期日期所應支付之違約金,超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即尚有爭議,上訴人當係儘速完成竣工報驗之手續,向被上訴人申報竣工,以利被上訴人查驗,以免逾期違約金發生,不可能聽信莊裕量暫緩陳報竣工之言而無故拖延,故證人黃○偉上開證言應與常理有違,無法採信。是上訴人完成草皮植生未立即向被上訴人申報竣工,應係各項工務手續尚未完備所致,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之竣工日自應以被上訴人主張工程竣工報告表所載之97年4月29日(38、40、42號塔基)、97年7月29日(39、41號塔基)為準。
(三)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及第二標50號塔基工程有無因地主抗爭致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情事,其中38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5日,39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3日,40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共72日,41號塔基自96年5月26日至同年7月31日、96年8月20日至同月27日、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1月3日至同月16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88日,42號塔基自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13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54日,50號塔基自96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3日、96年10月5日至同月25日、97年5月21日至同月27日及97年11月22日至同月30日共49日不能施作?
1.第一、二標採購承攬契約第6條就展延工期約定:如因一般條款第F.11條規定非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或變更設計以外之其他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影響工期時,除被上訴人已書面通知停工或被上訴人已經核准增加工期之案件外,上訴人應依一般條款第H.7條之規定辦理並儘速據實提出工程延期申請表申請展延工期,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報經被上訴人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或展延工期明細表合理核定之。另一般條款H.7展延工期約定:上訴人為完成本契約之工程或工作或其任何分項工程或工作,或為達成時程表規定進度,而發生遲延或阻礙,係由於1.被上訴人在提供資料、給予核定、或依上訴人提送經被上訴人核定之施工進度表中所同意之時間提供上訴人所需工地,有不合理之延遲。2.被上訴人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遲延。3.F.11「非可歸責於兩造之責任」所列之除外風險。4.其他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情形,經被上訴人認定等任一情況時被上訴人應考慮給予展延工期;上訴人應於發生延遲事故後之7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並於28日內向被上訴人提出其全部書面細節說明,敘明延遲之情況及理由,預計受延遲之天數及用以防止或減少延遲之措施。一般條款H.9第(5)項則約定:本條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經被上訴人核定者,得延長之,其每一天之展期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者以一日計。上訴人就其所主張第一、二標工程於開工後,有因地主封路抗爭不能施工及地質岩石堅硬施工困難等不可歸責上訴人事由發生,並未於施工期間以書面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被上訴人因此抗辯上訴人不得請求展延工期。查兩造就工程之展延,雖於採購承攬契約內明確規定,上訴人應於事故發生7日內,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惟採購承攬契約上開約定,核其性質均屬可歸責於定作人或屬不可抗力之事變責任,債務人既應以其具有可歸責之事由,方有因債務不履行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可言,若承攬人僅因未依約定程序即時申請展延工期,即須就可歸責於定作人或不可抗力之事變因素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無異過於苛責承攬人之契約責任,不啻有違民法上債務不履行體系之建制,更損及平等與公平之原則。衡諸該條約定之目的,應係為避免將來就逾期完工事由是否符合該條所定情事舉證之困難及舉證責任分配之疑義,故兩造方約定於工程施作期間,承攬人應報請定作人審查,若經定作人審查核准,該逾期完工事由之不可歸責於承攬人乙事則告確定,承攬人即不需就其逾期完工之事由是否為可歸責於己負舉證責任,倘若逾期完工事由未經核准或根本未依程序申報,仍無解免於該條款所列情形之不可歸責性,此時應回歸債務不履行之一般性原則,僅生承攬人需就不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導致逾期完工之債務不履行乙事負舉證責任,上訴人自不能因未於施工期間以書面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即當然生失權之效果,如上訴人確能證明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期完工,自得主張將該等日數自工期中扣除,而展延完工期限,此部分被上訴人所辯,核無足採。
2.上訴人於第一、二標工程完工後,曾以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遭地主抗爭封路不能施作,及39、40號塔基工程地質岩石堅硬施工困難,以98年3月27日耕基字第980327號函向被上訴人要求展延工期,經被上訴人審查結果,認為依上訴人施工日報表所載地主阻撓施工天數,38號塔基為28天、39、40號塔基為各26天,41號塔基為3天,42號塔基為1天,另39號塔基考量地質確屬堅硬,施工期間冗長,可展延40天,試算展延合計124天,減少逾期罰款金額186萬元,上訴人之逾期罰款金額969萬元,仍超過契約總價20%之逾期罰款上限894萬9106元,不會影響上訴人之違約責任,而以98年4月2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上訴人。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業已同意38至42號塔基展延工期124天云云,惟依被上訴人98年4月2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示「經查對貴公司所提各分期施工日誌記載之地主阻撓施工天數,以及地質開挖困難部分之施工情形與開挖進度後分析,試算展延工期共計124日曆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頁),及該函所附審查回應一覽表與審查詳細說明均載明係查對上訴人施工日誌記載(見本院卷(二)第12至17頁),顯然被上訴人僅依上訴人施工日誌之記載為上訴人試算,認即使展延工期124天,逾期罰款金額仍超過逾期罰款上限,不會影響上訴人之違約責任。是被上訴人僅就上訴人之施工日誌為形式審查,認為即使該施工日誌所載正確,亦僅能展延124天,而非上訴人所陳情要求展延之天數,被上訴人並未就上訴人施工日誌為實質審查,即未判斷該施工日誌記載之正確性,自不能認被上訴人已贊同該施工日誌之記載,而謂被上訴人同意展延工期124天,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業以94年4月28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展延工期124天,應無理由。
3.上訴人主張38、39、40號塔基自96年8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有因地主林天送封路致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情事。
查38、39、40號塔基均係由同一個聯外道路對外聯絡,出入口同一,38號塔基所在地之地主林○送若有封路,將會使得38、39、40號塔基之施工同受影響。96年9月14日有署名林○送者出具陳情書,以被上訴人拒絕將上訴人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給與其進行土地改良,向被上訴人表示嚴重抗議,並警告被上訴人若藐視其要求,不派員與其溝通,將會延續之前以鐵鍊鎖路,封閉所有通行道路阻止工程之進行。上訴人於96年10月1日以陳情書要求被上訴人就林○送之以鐵鍊鎖路阻止工料通行,致該公司無法施工予以協助處理與地主溝通補償。被上訴人以96年10月22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林○送,表示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須堆置於經核准之合法土資場,不能將開挖土方逕置於林○送土地內。上訴人所製作38、39、40號塔基之施工日報表自96年8月22日起有載明「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林○送封閉私人道路,無法施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事實,已堪認林○送確有因被上訴人拒絕提供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給與其進行土地改良,而以鐵鍊封鎖道路,阻撓38、39、40號塔基工程之施工。證人林○送於本院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時雖證稱:「(後來土壤沒有給你,你是否阻擋他們不讓他們施工?)沒有這樣的事情,我不記得了,那麼久的事情了,我已經不記得了。」、「(你是否有用鐵鍊阻擋道路,不讓施工人員施工?)是他們廠商有次失竊,是他們自己用鐵鍊,自己阻擋,不讓別人進入,我沒有鐵鍊的鑰匙。」、「(那是你的土地,為何廠商會用鐵鍊自己圍住?)他們工人在那裡住,他們有失竊過,所以用鐵鍊圍住,那是工頭他們做的,與我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頁背面),林○送固否認有以鐵鍊封鎖道路妨礙上訴人施工之情事,但林○送承認陳情書上之簽名及指印係其所為(見本院卷(一)第41頁背面),林○送前揭證言顯與其出具之陳情書內容不符,雖林○送稱其係在完工證明上簽名及按指印,然林○送於96年9月14日出具陳情書予被上訴人時,38、39、40號塔基仍在施工,林○送自不可能將陳情書誤為完工證明,況以鐵鍊封鎖道路並無法阻止竊賊入侵,反而會影響上訴人塔基工程之進行,上訴人公司之人員至愚亦不會為防範竊賊而以鐵鍊封鎖道路,故以鐵鍊封鎖道路之人不可能係上訴人公司之人員,林○送上開證言顯係為規避責任而故為不實之陳述,無法採信。林○送係因被上訴人拒絕將上訴人開挖塔基工程所生之土方給與其進行土地改良,乃憤而以鐵鍊封鎖道路,此事由非因上訴人施工所造成,不能歸咎上訴人,故因林○送之抗爭所致38、39、40號塔基不能施作,即屬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上訴人自得請求展延此部分之工期。而因林○送以鐵鍊封鎖道路所致38、39、40號塔基不能施作而需展延之工期,本院認:(1)38、39、40號塔基均係由同一個聯外道路對外聯絡,出入口同一,故林○送以鐵鍊封鎖道路,將會使得38、39、40號塔基之施工同受影響,林○送若有封路,則38、39、40號塔基均不能施作,若未封路,則38、39、40號塔基皆可施作,不可能有部分塔基可以施作,而其餘塔基不能施作之情事,是依施工監工日報表所載,上訴人如有使用卡車、吊車、挖土機等機具設備到場施工,即可認林○送未封路,縱部分塔基上訴人未施工,或施工日報表誤載為林○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施工,仍應認上訴人不得請求展延工期。另上訴人主張於96年10月23、24、25日40號塔基,及96年10月29日、11月1、2、5、6、8、9、12、13日38號塔基係特別情商林○送讓其通行施工,其餘塔基仍不能施作云云。然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林○送既同意上訴人通行施作38號及40號塔基,即已無封路,何以其餘塔基仍不能施工?上訴人所述顯不合理,委無可採。(2)38、39、40號塔基之工作概況,上訴人應記載在施工日報表交由被上訴人審核,而上訴人38、39、40號塔基係由吳○源依上訴人公司工地負責人王○金之指示記載,業經吳○源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160頁背面、第161頁正面)。上訴人雖於本院質疑該施工日報表記載之正確性,王○金證稱:吳○源製作完施工日報表後即直接交給被上訴人,施工日報表之內容伊未看過,施工日報表係在吳○源離職後約96年12月間向被上訴人申請影印取得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4頁背面、第165頁正面),但王○金所述施工日報表係由吳○源任意記載,未交給上訴人公司即擅自拿給被上訴人等情,已有違常理,且與證人黃○偉所證97年2月以前之施工日報表伊幾乎都有看過,若有地主阻撓情形就會記載於施工日報表等語不符(見原審卷(二)第40、41頁),而上訴人於原審亦有提出38、39、40號塔基之部分施工日報表,依其上所載「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林○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主張38、39、40號塔基有因林○送抗爭致不能施作,自不能再於本院質疑其施工日報表內容之實在性,況依王○金前開證言,上訴人已於96年12月間取得該施工日報表,上訴人亦從未向被上訴人反應該施工日報表之記載有誤,上訴人於本院否認吳○源所製作38、39、40號塔基施工日報表之正確,洵屬無據。是就38、39、40號塔基之施工日報表,除有部分塔基工程上訴人有使用卡車、吊車、挖土機等機具設備施工,其餘塔基工程仍載林○送封路阻撓施工,與事實顯不相符,不可採信外,其他38、39、40號塔基之工作概況仍以施工日報表(證物外放)之記載為準,則施工日報表於38、39、40號塔基均未載有林○送封路阻撓施工之情事,即不能認有林○送抗爭之事實。(3)林○送僅以鐵鍊封鎖道路妨礙上訴人施工,上訴人公司之施工人員仍可穿過鐵鍊步行至工地施工,此與38、39、40號塔基應使用機具設備施工不可相比,此僅以人力施工,對工程進度之幫助不大,上訴人在趕工時即可追上,故若有上訴人僅以人力施工之情況下,仍應認在上訴人不能施工之範圍內。(4)林○送僅以鐵鍊封鎖道路,取下鐵鍊讓上訴人通行施工,及再掛上鐵鍊不讓上訴人通行施工,均非難事,故林○送之以鐵鍊封鎖道路,自非如上訴人主張之自96年8月22日起持續3個多月,每天都有,證人黃○興即上訴人公司之施工人員於本院102年7月16日準備程序時亦證稱;「(地主是否每天都阻擋你們?)三不五十就阻擋我們,有時很多天,他不是每天都阻擋」、「(地主封路期間,除了星期六、日外,是否有可能地主不封路,不擋路,你們不進去工作的情況?)如果沒有封路,就可以進去施作了。如果遇到岩盤難挖的時候,就懶得去作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面),由黃○興之證言可見,林○送在上訴人主張之封路期間,並非每天封路,期間亦有未封路時,施工人員因基樁工程較難開挖而拒絕施工,則證人黃○偉於原審所證地主持續抗爭3個月,每天均封閉道路云云(見原審卷(二)第41頁),即不可信。
(5)38、39、40號塔基工期之計算,星期六之例假日,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及申請施工獲准,工期均應照計(詳後述),就工期照計之星期六,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於96年9月8日未施工,即有載明係因林○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之情事,另於96年9月29日、10月27日就上訴人係以挖土機、吊車、卡車進行施工,亦有載明,顯然吳○源仍會對星期六之工作概況詳為記載,故96年9月15日、10月13、20日、11月3、10日之施工日報表僅載未施工,而無林○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之記載,均應認為係上訴人於假日不願施工,與林○送之抗爭無關。(6)上訴人主張其於96年11月19日與林○送協商後為其整平路面並鋪設水泥,林○送始同意結束抗爭,至同月26日水泥未乾,車輛仍無法通行云云,但38、39、40號塔基工程,上訴人係至本院審理時之101年11月29日始為此主張,在此之前,上訴人均係主張林○送於96年11月19日即結束抗爭,被上訴人應展延96年8月18日至96年11月19日期間之工期,則依上訴人之前之主張,38、39、40號塔基自96年
11 月19日起即無不能施工之情事。再依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所載,39號塔基於96年11月19、22、23、26日均有使用挖土機、吊車、卡車施工,打除岩塊,39號塔基既能於96年11月19、22、23、26日通行挖土機、吊車、卡車,何來38 、39、40號塔基於96年11月19日至26日期間有道路水泥未乾,無法通行車輛之事實。(7)依上開說明,因地主林○送抗爭致不能施作38、39、40號塔基工程之日期為96年8月27、29、30、31日,9月3、5、6、8、10、11、
12、27、28日,10月12、17日,11月15日,應各展延16天,其詳情如附表一所示。
4.上訴人再主張41號塔基自96年5月26日至同年7月31日、96年8月20日至同月27日、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1月3日至同月16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88日,42號塔基自96年9月3日至同月19日、96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13日及97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4日共54日,亦有因地主阻撓施工而需展延工期之情事。惟41、42號塔基工程依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所載,僅96年9月3日「人員進場施工遭地方人士阻撓下午無法施工」,及96年9月6日「副處長、經理、課長等視察工地遭塔基周圍土地所有權人封閉私人道路阻撓」,有影響工程之施作,其餘工期,上訴人並無不能施工之情事,而41、42號塔基之工作概況,應以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證物外放)為準,其理由詳同前38、39、40號塔基之理由。而上訴人固有於96年5月14日、97年3月13日分別與41、42號塔基所在地之地主劉○春達成和解,由上訴人以30萬元及15萬元補償劉○春農作物受損之損失。上訴人未經劉○春同意,擅自開闢施工便道及拓寬原有道路,經劉○春向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及被上訴人陳情,經南投縣國姓鄉公所以96年5月9日國鄉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被上訴人以96年5月16日D台供字第0000-0000Y號函、96年11月26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要求上訴人立即停止開闢行為,上訴人並因此為南投縣政府以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裁罰6萬元。但地主劉○春、劉○餘因上訴人上開所為,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並向南投縣國姓鄉公所、被上訴人及立法委員湯○聖陳情,均不能因此認定地主劉○春、劉○餘即有阻撓上訴人施工之行為,另被上訴人發函制止上訴人所為,係其擅自開闢施工便道之行為(見原審卷(二)第91頁),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及被上訴人俱未要求上訴人停止41、42號塔基工程之施工。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監工莊裕量以上訴人尚未與用地所有人聯繫復原賠償事宜為由禁止施工云云,但被上訴人之監工日報表僅載「請承商與用地所有人聯繫復原事宜」,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亦無被上訴人禁止施工之記載,故依上開記載,僅能認莊裕量就上訴人上開所為,要求上訴人與用地所有人聯繫復原賠償事宜,難認莊裕量有制止上訴人施工之情形。另上訴人指稱地主在通行道路上種植香蕉,阻擋施工車輛通行云云,並提出照片為證(附本院卷(二)第75至77頁),惟被上訴人否認地主所種植香蕉之地點係施工通行之道路,陳稱原有道路仍可通行,而本院觀該照片,亦看不出香蕉係種植在上訴人施工之通行道路上,故上訴人之41、42號塔基工程因地主阻撓不能施作之日期應僅有96年9月3、6日,至黃○興、王○金附和上訴人所為之證言,要無可採。又地主雖有於96年9月3、6日阻撓上訴人之施工,然地主之所以會阻撓施工係因上訴人未經同意擅自開闢施工便道及拓寬原有道路所致,此係上訴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係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另上訴人主張42號塔基之施工有因大樑支撐板模長度延及路面,導致道路無法通行,需停工與農民協商云云,縱然屬實,亦係上訴人施工不慎所引起,係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因此上訴人請求展延41、42號塔基之工期,應不能准許。
5.上訴人復主張50號塔基亦有因地主阻撓,自96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3日、96年10月5日至同月25日、97年5月21日至同月27日及97年11月22日至同月30日共49日不能施作。惟上訴人就50號塔基之施工,於施工日報表並未記載有因地主封路致不能施工之情事,而50號塔基之工作概況,應以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證物外放)為準,其理由詳同前38、39、40號塔基之理由。而上訴人就50號塔基工程之施作,固曾於96年9月3日、96年10月23日分別支付地主張○明2萬元及5萬元,取得土地通行權,再於96年11月30日、97年5月7日分別支付地主張○明2萬元及2萬元,賠償施工對農作物所造成之損害。但張○明因上訴人施工損其農作物要求賠償,尚非可逕認上訴人業已因張○明之阻撓而無法施作50號塔基工程,另上訴人曾因施工毀損地主之農作物及道路發生糾紛,向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國姓分駐所報案,稱施工通行的路徑被人圍住無法進入施工,經警員賴○忠前往現場處理,據證人賴○忠於原審證稱:伊受理後即前往現場處理,到達時地主及上訴人施工人員均在現場,且有遭鐵釘穿透之木板丟在路旁,上訴人施工人員稱該木板即地主阻礙通行之工具,地主表示因上訴人施工車輛壓壞道路,且損害地主所有鄰近第50號塔基之農作物,要求上訴人賠償,伊勸雙方協商,因兩方並無激烈肢體或言語衝突,伊向兩方表示如要報案或提告可至分駐所辦理後,即離開現場返回分駐所,至於該日上訴人人員有無進場施工,伊不清楚,就圍路之報案情形,伊僅接獲上開一次,至於分駐所內其他同事應該沒有受理過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45、46頁),固可見上訴人就第50號塔基,於施工期間,其施工人員曾向賴○忠報案稱地主圍路,惟當賴○忠到達現場後,地主已無阻路,且賴○忠離開現場後,亦未再接獲有關地主圍路之報案,足證該日地主圍路之情形於賴○忠到場前已排除,難認上訴人於該日不能進場施作。且此部分上訴人與張○明之爭執,係因上訴人施工不慎致損及張○明農作物所致,亦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請求展延50號塔基工程之工期,應不能准許。
(四)第一標39、40號塔基有無因施工地點地質堅硬致延遲完工64日及60日之情事?
1.39、40號塔基之地質係屬岩石,此與其他塔基之地質係屬一般卵礫石夾砂或一般砂或黏土不同,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自較其他塔基困難。39、40號塔基之地質於上訴人施工之前,兩造均未探鑽,故兩造在39、40號塔基施工之前均不知其地質係屬岩石,被上訴人於第一標工程之施工規範亦未規定上訴人應於投標之前探鑽地質,施工之後不得再藉故要求展延工期,則上訴人於投標之前未探鑽地質,致不知39、40號塔基地質係屬岩石,自無法予以苛責,
39、40號塔基係由被上訴人規劃施工,被上訴人亦不知其地質係屬岩石,遑論上訴人,根本無法從施工地點之外觀即能判斷其地質,且上訴人施工之前以一般卵礫石夾砂或一般砂或黏土研擬施工進度,亦經被上訴人審核通過,則上訴人施工之後始發現其地質係屬岩石,增加施工難度,因此延遲完工,自屬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基樁開挖為要徑事項,不能隨意變動,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15頁正面),則因施工地點地質堅硬,增加施工日數,勢必延宕整個工程之完工,即應增加合理之工期始符公平。至被上訴人以39、40號塔基工程之單價分析表所載「基樁挖孔,一切工料不分地質」(見本院卷
(一)第82、83頁),抗辯上訴人應受該約定之拘束,不得以地質堅硬為由要求展延工期云云。但該單價分析表所載「基樁挖孔,一切工料不分地質」,係針對39、40號塔基之預算而言,即基樁挖孔,不論地質為何,價格均為單價分析表所載之金額,上訴人不得要求再增加基樁挖孔之工程款,該記載顯與工期無關,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尚屬無據。
2.上訴人以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就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工程有關工期之鑑定報告,認39、40號塔基之地質多為岩層,以人工開挖,合理施工日數為94天及88天,若土質為一般卵礫石夾砂或一般砂或黏土,合理開挖日數為30天及28天,主張39、40號塔基可分別展延工期64天及60天。然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依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證物外放)所載,多有使用挖土機,依上訴人所提出開挖基樁之現場照片(附原審卷(一)第90、94頁),明顯可看出上訴人有使用挖土機作業,而上訴人就39、40號塔基之開挖亦承認有使用小型破碎機施作,至施工末期,也有使用炸藥進行開挖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15頁背面、116頁正面、本院卷(三)第70頁背面),上訴人實際並非全以人工開挖,且上訴人就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工程,其實際施作之時間,本院依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計算,分別為72天及46天(詳後述),亦非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認定之94天及88天,是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自為本院所不採。
3.上訴人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工程之工期應予合理增加,其合理之增加工期為何?本院認上訴人在施工之前有提報施工進度表予被上訴人審查,經被上訴人審查通過,該施工進度表所預定之施工日數即為39、40號塔基原應有之合理施工日數,再依上訴人39、40號塔基之基樁開挖實際施工之日數,兩者之差額即為應合理增加之工期。查39、40號塔基基樁開挖施作期間依上訴人提出,經過被上訴人審查通過之工程預定進度表,39號塔基預定日期為36天,40號塔基預定日期為19天,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其原應有之合理施工日數即分別為36天及19天。另上訴人實際施工日數,被上訴人主張39號塔基為69天,40號塔基為42天(見本院卷(三)第19、29-1頁之基樁開挖施工日期一覽表),而本院依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核對,發現上訴人在基樁開挖期間有於96年6月25、26、27日、9月7日共4日施作39號塔基之吊車門架焊接或門型吊車組立,96年6月11 、
12、13、14日共4日施作40號塔基之門型吊車組立,吊車門架焊接及門型吊車組立均屬基樁開挖工程之範圍,其施工日數自應算入基樁開挖工程之實際施工日數。被上訴人抗辯此部分施工係上訴人更換工班反覆組立吊車門架所致,但上訴人之施工縱有更換工班,亦無法證明上開日數所施作之吊車門架焊接及門型吊車組立係反覆為之,故上訴人實際施工日數應再加上該各4日,另被上訴人所承認上訴人於96年10月12日施作岩塊打除,惟本院認該日僅以人力測量,仍屬上訴人未施工,已列入地主林天送抗爭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內,自不能在此列入計算,故實際施工日數尚應扣除該日,上訴人基樁開挖工程實際施工之日數,39號塔基為72天(69+4-1=72),40號塔基為46天(42+4=46)。至上訴人主張實際施工之日數,39號塔基尚有96年7月1、4、7、8、15、17、18、19、20、22、23、
24、25、26、28、29、31日,8月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日,11月24、25日,12月1、2、8、9、11、15、
16、22、23日;40號塔基尚有96年5月12、13、16、19、
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日,6月1、2、3、4、5、6、7、8、9、10 、16、17、18、19、23、24、30日,7月1、7、8、14、15、22、28、29日。
但本院核對上訴人之施工日報表及被上訴人塔基工程工期一覽表,發現39號塔基8月14、20日被上訴人已准展延,7月1、7、8、15、22、28、29日,8月5、11、12、18、19日,11月24、25日,12月1、2、8、9、15、16、22、23日係星期六、日,被上訴人不列入工期計算,7月4、17、18、19、20、23、24、25、26、31日,8月1、2、3、4、6、
7、8、9、10、13、15、16、17、21日,12月11日上訴人均未施工,40號塔基6月4、5、6、7、8日被上訴人已准展延,5月12、13、19、20、27日,6月2、3、9、10、16、
17、24日,7月1、7、8、15、22、28、29日係星期六、日被上訴人不列入工期計算,5月16、21、22、23、24、25、26、28、29、30、31日,6月1、18、19、23、30日,7月14日上訴人均未施工,上開上訴人主張之天數皆不能算入實際施工日期。是上訴人基樁開挖工程應合理增加之工期,39號塔基為36天(72-36=36),40號塔基為27天(46-19=27)。
(五)第二標工程兩造有無合意變更開工日期,由第1、2期竣工日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即第3期(53號塔基)由97年12月11日變更為96年8月8日,第4、5期(55、56號塔基)均由97年6月30日變更為96年8月8日,第6、7、8期工程(59、60、70號塔基)均由97年6月30日變更為96年8月22日?
1.上訴人承作第二標工程,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第31-3第5條之約定,其中第1期50號塔基工程、第2期51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200、120日曆天竣工,第3期53號塔基工程自第1期竣工後110日曆天竣工,第4期55號塔基工程、第5期56號塔基工程、第6期59號塔基工程、第7期第60號塔基工程、第8期70號塔基工程依序自第2期竣工後120、120、120、110、120日曆天竣工。上訴人公司變更工期函請求被上訴人同意變更第二標工程第3至8期之開工時程,第3期塔基工程由第1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第4至8期塔基工程由第2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被上訴人同意變更,於96年7月6日簽訂契約變更書,將第二標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31-3第5條之約定,第3至8期塔基工程之工期修改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算。上訴人公司變更工期函及被上訴人公司契約變更書上所蓋上訴人公司印文,係由上訴人公司之職員吳○源持其保管用印於上訴人公司施工日報表之大小章(非印鑑章)所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其未授權吳○源將用印於施工日報表之塑膠便章在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蓋章,當時上訴人第一標工程已嚴重落後,而遭被上訴人來文催趕進度,上訴人正在全力趕工中,豈有餘力再同意第二標工程提早開工,使兩標案同時進行施工?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係吳○源擅自所為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係上訴人指示吳○源蓋章,上訴人確有同意變更第二標工程第3至8期之開工日等語。
2.上訴人曾以吳○源涉嫌偽造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對吳○源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吳○源於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188號偵查中供稱:伊於97年間,在上訴人公司任職文書,負責製作工程日報表、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等文書,後經上訴人公司通知於變更工期函、變更契約書上蓋印,也有電話聯絡上訴人公司工地負責人王○金等語,業經本院調閱該案號之卷宗查明屬實,吳○源再於本院102年8月6日準備程序時證稱:「(這個章是否施工日報表的印章?)是經過王○金同意去蓋的。」、「(為何會發上開6月26日的函給台電公司?)因為當初台電公司有通知契約需要做修正,我有告訴王○金,契約的工期要修正,所以才有後續的發函動作。」、「(既然都是你與王○金講,王○金有沒有另外交給你公司的大、小章?)這些我無法自己決定,所以我會通知王○金,他沒有另外給我大、小章。」、「(他有沒有交代你用蓋在日報表的印章去蓋?)他將文書章交給我蓋施工日報表,他說文書章可以蓋發函」、「(為何變更契約沒有向王○金另外要印章?)他沒有給我另外的章,他給我的文書章,就可以蓋變更的契約文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2頁正面),由吳○源上開證言可以得知,上訴人業已同意配合被上訴人就第二標工程之第3至8期工程變更工期之起算日(第二標工程為監察院列管之超一路鐵塔基礎汰換計畫之工程),乃由其工地負責人王○金授權吳○源持塑膠便章在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上用印。至吳○源於偵查中所稱「受託去蓋印,是用正式的公司大、小章」,惟事實上除塑膠便章外,上訴人並未交付其他印章予吳○源,故吳○源此部分之陳述應係指上訴人委託其用印,理應交付公司之印鑑章,但上訴人並未交付,並非上訴人未指示吳○源以其原持有之塑膠便章在變更工期函、契約變更書上用印,就此吳○源亦證稱:「筆錄所載與我當時的原意有所出入,我當時的陳述不是很清楚。我的原意是說公司給的大、小章(此大、小章係指塑膠便章)是作為日報表、發函用。」(見本院卷(二)第162頁背面),吳○源於偵查中該部分陳述自不能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而吳○源涉嫌之偽造文書復經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188號、台中高分檢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台中地院以100年度聲判字第23號裁定駁回。
3.被上訴人於吳○源將上訴人公司之塑膠便章在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上用印,同意變更第3至8期之開工時程,第3期塔基工程由第1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第4至8期塔基工程由第2期竣工後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即將該契約變更書附上變更工期函交付上訴人,並以96年8月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96年8月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原審卷(二)第
197、198頁)通知上訴人第3至5期塔基工程均自96年8月8日開工,第6至8期塔基工程均自96年8月22日開工。上訴人收受及接獲通知後,未立即表示異議,並依該通知開工,且於其出具之工程開工報告表(附原審卷(二)第203至208頁),就第3至5期工程均載明「契約規定開工日期96年8月8日」,就第6至8期工程均載明「契約規定開工日期96年8月22日」;並於其出具之工程竣工報告表(附原審卷(二)第210至215頁),就契約規定竣工日期,第3至8期工程係分別載明96年11月2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9日、96年12月19日,而該竣工日期96年11月2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9日、96年12月19日均係以被上訴人通知之開工日96年8月8日或8月22日起算110、
120、120、120、110、120日曆天之工期(見原審卷(二)第278至295頁被上訴人塔基工程工期一覽表),上訴人顯然已同意變更第3至8期之開工時程,否則不可能在第二標第1期竣工之97年12月11日前,即於96年8月8日就第3期塔基向被上訴人申報開工,亦不可能在第二標第2期竣工之97年6月30日前,即於96年8月8日及同年月22日分別就第4期至第8期塔基向被上訴人申報開工,並實際施作工程,如依上訴人之主張,豈非上訴人實際上已開始施作工程,卻不能起算工期,第3期工程在97年12月11日起算工期之前即已於97年6月30日完工之不合理現象,上訴人更不可能於申報開工及竣工時,均以被上訴人通知之開工日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22日在開工報告表記載為契約開工日期,並依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22日起算工期,在竣工報告表記載竣工日期。上訴人雖稱其不知被上訴人已自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22日起算工期,但即使是上訴人於竣工報告表所載之竣工日期亦係自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22日起算工期,且被上訴人於通知開工後,因上訴人工程進度落後,先後以96年11月23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6年12月3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2月21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4月7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97年5月15日D台供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並於97年5月14日、97年5月22日召開工程協調會,向上訴人表示第3至8期工程已逾期天數或所剩餘工期,要求上訴人儘速趕工。迄第二標工程完工後,上訴人於98年3月27日以耕基字第980327號函向被上訴人陳情,表示上訴人公司變更工期函係遭人偽造,其未同意變更第二標工程之工期起算日。被上訴人在第二標工程施工期間即多次告知上訴人工程進度落後,被上訴人當然係自其通知開工之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22日起算工期,否則何來工程進度落後,上訴人豈有不知情之理,其於第二標工程完工後,始向被上訴人爭執工期之起算日,難認有理。
4.按私人之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人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當事人已承認私文書上之印文為真正,僅否認係其本人或代理人所蓋,而主張印章被盜用時,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就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71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2943號判決意旨參照)。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上所蓋之上訴人公司大、小章,雖非以印鑑章所蓋,但仍係吳○源持用印於施工日報表之塑膠便章所蓋,該塑膠便章仍為上訴人之印章,係屬真正,此為上訴人所承認,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推定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為真正。上訴人否認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為真正,主張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係吳○源盜用其印章所為,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以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上所蓋之章非其印鑑章,質疑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之效力,然於文書上,以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就印章之材質並無限制,此觀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可知在文書上蓋用印章之效力,與當事人簽名相同,至於印章之材質為何,在所不問,法律並未限制印章一定要使用印鑑章,僅係印鑑章通常係真正,塑膠便章若能證明係當事人所有,則使用塑膠便章與印鑑章應有同等之效力,吳○源用印於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之塑膠便章既為真正,自不受該塑膠便章非印鑑章之影響。另變更工期函之字號96年6月26日耕字第960626號,與上訴人所提出之其發文字號98年3月9日耕基字第980327號、98年7月17日耕基字第980717號不同,及變更工期函並非以寄送方式送達被上訴人,均不妨害變更工期函之效力。又吳○源在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上用印之96年6月26日及96年7月6日時,上訴人第一標工程固已嚴重落後,而遭被上訴人來文催趕進度,然當時第一標工程上訴人之工程進度所以嚴重落後係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通知開工後仍未提報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計畫書送被上訴人審核,無法進場施作所致,此因素上訴人業已排除,而分別於96年5月11日及96年5月26日進場施作,當時尚未發生地主阻撓施工之情事(地主係自96年8月間起始封路阻撓施工),上訴人自信其可以同時施作第一標工程及第二標工程,即非不可能同意配合被上訴人提早第二標工程之開工,上訴人所述並不能證明吳○源有盜用印章之情事,吳○源以塑膠便章所用印之變更工期函及契約變更書對上訴人自有效力。從而,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就第二標第3期至第8期各塔基工程工期之起算日,於96年7月6日合意變更為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故其第3期至第5期各塔基工程工期之起算日為96年8月8日,其第6期至第8期各塔基工期之起算日為96年8月22日,應屬可採;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第3期至第8期各塔基工程開工日,未經合意變更云云,應非可採。
(六)第一、二標工程,兩造所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每日1萬5000元或3000元是否過高?
1.上訴人承作第一標工程,總價為4474萬5530元,工程共分10期進行,各期開工日期及工期皆獨立計算,第1、2、3、4、5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190、175、170、180、170日曆天竣工,每逾1日曆天完工,上訴人應各向被上訴人繳納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1萬5000元;另上訴人承作第二標工程,總價為2517萬4973元,工期共分8期進行,各期開工日期及工期皆獨立計算,第1、2、3、4、5、6、7、8期塔基工程依序自被上訴人通知開工日起200、120、120、120、120、120、110、120日曆天竣工,每逾1日曆天完工,除第1期塔基工程應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繳納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1萬5000元外,其餘第2至8期塔基工程之違約金各為3000元。上開違約金額均受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定不得逾工程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查第一標工程雖有第1至10期之總價4473萬5530元,第二標工程亦有第1至8期之總價2517萬4973元,但每期塔基工程均有其契約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且各期工程之開工日期、工期及違約金額皆獨立計算,各期工程之施工地點在不同地方,亦係各自獨立,分別施作及完成,互不相關,故各期塔基工程實際上互相獨立,僅係被上訴人基於方便作業,將38、39、40、41、42號塔基合併作業,共同招標並簽訂第一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將第50、51、53、
55、56、59、60、70號塔基合併作業,共同招標並簽訂第二標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各期塔基工程既係各自獨立,各有其契約金額,則各期塔基工程之契約金額即係契約總價,各期塔基工程之違約金既係獨立計算,即應照每期工程之契約金額計算,則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定不能逾工程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在本件第一標工程及第二標工程,所謂之契約總價應指各期工程之契約金額而言,即各期之違約金額應受各期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被上訴人將上訴人各期逾期天數合併計算違約金額,將第一標工程及第二標工程每期契約金額合併,以總金額4474萬5530元及2517萬4973元計算百分之二十限制之違約金總金額,應不符契約之規定,且顯不利上訴人,自為本院所不採。被上訴人抗辯以各期工程之工程款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計算違約金,有不當侵害其違約金請求權云云,顯非的論。
2.上訴人主張第一、二標工程,兩造所約定之逾期違約金為每日1萬5000元或3000元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之。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此規定乃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旴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約定之逾期違約金,第一標工程第1、2、3、4、5期工程及第二標工程之第1期工程,均為每日按1萬5000元計算,以如附表三所示各期合約金額計算,約在千分之1.4至2之間,第二標工程之2、3、4、5、6、7、8 期工程,均為每日按3000元計算,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各期合約金額計算,約在千分之1.2至2之間,與一般工程之逾期違約金相較,尚非顯然過高,況違約金額另受不得超過各期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自難認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額有過高之情事。而上訴人主張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額有過高,其依據為系爭工程有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如地主封路抗爭、地質堅硬挖掘困難,致使工期延宕,工期進行期間又遇物價飆漲,上訴人實際虧損甚鉅,且於上訴人完工後1、2年,被上訴人亦未啟用其完成之工作物。惟上訴人系爭工程施作期間發生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工程延宕,係工期應否展延,計算逾期完工天數之問題,又遇物價上漲,乃被上訴人依約應給付物調款之範疇,均與違約金額是否過高無涉,且本院於計算上訴人逾期完工之天數時已將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所致工程延宕之日期扣除,並重新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之規定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上訴人自不能再以此為由請求調降逾期違約金額,另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完工後1、2年仍未啟用上訴人完成之工作物,乃事出有因如民眾之抗爭,此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無任何舉證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額有過高之情形,則其請求酌減違約金額,自不能准許。
(七)第一、二標工程,上訴人就每期工程是否有逾期完工之情事?應否支付違約金894萬9106元及483萬9000元?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約金抵償工程款後,是否還應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
1.第一、二標工程之工期均係約定按日曆天計算,日曆天及限期完工之計算準則,依一般條款「開工、暫停、工程展延及延誤」H.9(2)之規定,除特訂條款另有規定外,假日及休息日均應計入在規定工期內,逾期天數之計算準則,依「開工、暫停、工程展延及延誤」H.10(1)之規定,假日及休息日,除契約內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均不計逾期天數(見原審卷(一)第78、79頁)。另第一標工程之特訂條款第11條規定「本工程發包工程例假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因甲方無法調派檢驗員配合檢驗,不同意施工,工期不計,星期日甲方規定不施工,亦不計工期」,第二標工程之特訂條款第11條規定「本工程例假日及休息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因甲方無法調派檢驗員配合檢驗,不同意施工,工期照計」(見本院卷(二)第183、184頁)。依上開規定,在第一標工程之約定施工期間,星期日一律不算入工期,其他例假日及休息日除上訴人施工申請,因被上訴人無法調派檢驗員配合檢驗,不同意施工,工期不計外,其餘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及申請施工獲准,工期均應照計,逾期後,例假日及休息日均不計入逾期天數;在第二標工程之約定施工期間,例假日及休息日不論上訴人有無申請施工,申請有無獲准,工期均應照計,逾期後,例假日及休息日均不計入逾期天數。而上訴人就第一標38、39、
40、41、42號塔基之施作,依據被上訴人所提出發包工程例假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單(證物外放),在原定施工期間內,上訴人申請施工者有96年5月5、6、12、13、19、20、26日,6月2、3、9、10、16、17、30日,7月7、8、14、21、28日、8月4、11、18、25日,9月8、15、22日,10月6、27日,經獲得被上訴人同意施工者有96年5月26日、6月30日、7月14、21日、8月4日、9月8、15日、10月27日,其餘則不同意,故96年4月5日清明節、5月1日勞動節、6月19日端午節、9月25日中秋節、10月10日國慶日、4月6日、6月18日、9月24日調整放假,3月3、10、17、24、31日,4月7、14、21、28日,6月23日,9月1、29日,10月13、20日等星期六,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及申請施工獲准之96年5月26日、6月30日、7月14、21日、8月4日、9月
8、15日、10月27日等星期六均應計入工期。被上訴人以上開工期計算方式,在第一標38、39、40、41、42號塔基工程原定施工期間內,將前揭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及申請施工獲准之星期六及假日計入工期,其餘星期六及星期日不計入工期天數,逾期後之例假日均列入不計違約金天數,38號塔基以96年1月24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9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59天,認實際逾期完工之日數為121天;39號塔基工程,以96年2月5日開工,97年7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78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90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98天;40號塔基工程,以96年2月5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76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65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39天;41號塔基工程,以96年3月15日開工,97年7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4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5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84天;42號塔基工程,以96年3月15日開工,97年4月29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3天,及不計入違約金天數61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28天。合計逾期770天,以每日違約金1萬5000元計算,並受不得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限制,主張應給付逾期違約金894萬9106元(0000000×20%=0000000),並以應給付上訴人之第一標工程款在894萬9106元範圍內為抵銷。另第二標50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8日開工,97年12月11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129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49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14天;51號塔基工程,以96年7月23日開工,97年6月30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72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52天;53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8日開工,97年6月30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70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48天;55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8日開工,97年8月1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0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70天;56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8日開工,97年8月1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2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80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70天;59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22日開工,97年7月15日竣工,扣除不計違約金天數68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41天;60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22日開工,97年7月23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1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72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54天;70號塔基工程,以96年8月22日開工,
97 年7月15日竣工,扣除不計入工期天數53天,及不計違約金天數48天,認實際逾期完工日數為108天。合計逾期1157天,以50號塔基每日違約金1萬5000元,其餘塔基每日違約金3000元計算,主張應給付逾期違約金483萬9000元(50號塔基為171萬元(15000×114=0000000),其餘7座塔基為312萬9000元(3000×1043=0000000),未逾第二標工程總價之百分之20即503萬4995元),並以應給付上訴人之第二標工程款在483萬9000元範圍內為抵銷。
2.就被上訴人上開逾期天數之計算方式,除第一標38、39、40號塔基,被上訴人未將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之地主抗爭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天數,及施工地點地質堅硬致遲延完工需增加工期之天數扣除外,餘第一標41、42號塔基工程及第二標各塔基工程之計算方式均無誤。本院依前述理由,認第一標38號塔基應再扣除地主抗爭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16天,展延之後,被上訴人原以遲延完工不列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1月3、10日,仍在約定之完工期限內,依發包工程例假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單所示,此兩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2月21日竣工,迄97年4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160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53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07天;39號塔基應再扣除地主抗爭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16天,及施工地點地質堅硬致遲延完工需增加工期之36天,展延之後,被上訴人原以遲延完工不列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0月20、27日,11月3、10日、12月5日,仍在約定之完工期限內,依發包工程例假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單所示,其中96年10月27日上訴人申請施工獲准,其餘4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2月19日竣工,迄97年7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223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72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51天;40號塔基應再扣除地主抗爭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16天,及施工地點地質堅硬致遲延完工需增加工期之27天,展延之後,被上訴人原以遲延完工不計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0月13、20、27日、11月3、10日,仍在約定之完工期限內,依發包工程例假日承攬商施工申請單所示,其中96年10月27日上訴人申請施工獲准,其餘4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1月29日竣工,迄97年4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152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51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01天。第一、二標各塔基工程上訴人逾期完工日數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3.被上訴人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第一標38、39、40號塔基之逾期完工日數認定有誤外,並誤將上訴人逾期日數合併計算,以第一、二標工程之總金額4474萬5530元及2517萬4973元計算逾期違約金額之上限,本院爰更正上訴人之第一標38、39、40號塔基之逾期完工日數,並改依第一、二標各塔基工程之契約金額,以各期逾期完工日數分別計算逾期違約金額之上限,上訴人第一、二標各塔基工程之逾期違約金額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第一標工程之逾期違約金額合計為875萬3680元,第二標工程之逾期違約金額合計為445萬3650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之逾期違約金額,第一標工程為894萬9106元,第二標工程為483萬9000元,並以之抵銷應給付上訴人之承攬報酬894萬9106元及483萬9000元,在875萬3680元及445萬3650元之範圍內,應有理由,逾此範圍之抵銷則不生效力,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第一標工程承攬報酬19萬5426元(0000000-0000000=195426),第二標工程承攬報酬38萬5350元(0000000-0000000=385350),合計58萬0776元(000000+385350=580776)。
(八)第一、二標工程,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為何?上訴人除被上訴人已付之228萬5640元及97萬0700元外,是否還有物調款可請求?
1.第一、二標塔基工程,兩造有約定施工期間市價如有波動,上訴人每期估驗應得款可就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表所公布之營造工程指數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予以調整,但預付款、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不包括營業稅)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之營造工程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之營造工程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原因,且已經被上訴人核延工期者,不在此限。第一標塔基工程契約總價4474萬5530元,其中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調整之估驗款為3697萬2903元,第二標塔基工程契約總價2517萬4973元,其中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調整之估驗款為2083萬1069元。第一、二標塔基工程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依約應完工日期計算,物調款應分別為228萬5640元、97萬0700元,但以上訴人主張之依約應完工日期計算,物調款應分別為427萬9244元、190萬9385元。被上訴人就第一、二標塔基工程業已支付上訴人物調款228萬5640元及97萬07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查兩造約定物調款適用之物價指數調整辦法係規定指數增減率以當期估驗日與前一期估驗日之中間日當月之營造工程指數比較開標當月之營造工程指數來計算,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2.5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估驗應得款(見原審卷(一)第122頁),而第1、2標工程各期估驗款得依營造工程指數調整物調款之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2.兩造就物調款之計算方式係各自以其主張之依約應完工日期為據。但第一、二標工程各期塔基工程除第一標第6、7、8、9、10期草皮植生工程未逾期外,其餘各期工程均有逾期,上訴人逾期完工之各期工程,上訴人主張依約應完工之日期即不可採。而被上訴人將第一標38、39、40號塔基工程依約應完工之日期96年11月21日、96年12月19日、96年11月29日誤為96年11月1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8日,第一標第6、8、10、7、9期工程開工日97年4月30日及97年7月30日,依約應完工之日期為97年7月28日及97年10月27日,前者誤為96年11月2日、10月9日、10月24日、10月16日、11月4日,後者誤為97年1月30日、1月6日、1月21日、1月13日、2月1日,另第二標50號塔基工程,被上訴人已核准展延工期129天,依約應完工之日期依被上訴人所出具之工期明細彙總表所示(附原審卷(一)第71頁),為97年7月1日,被上訴人誤為97年2月23日,故兩造之物調款計算方式均有違誤,爰由本院更正兩造主張之開工日及依約應完工日期,依物價指數調整辦法及營造工程指數(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附本院卷(三)第43頁),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如附表四所示,其中第一標工程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為237萬7726元,第二標工程被上訴人應給付之物調款為101萬6775元。被上訴人之物調款已分別給付228萬5640元及97萬0700元,尚有9萬2086元(0000000-0000000=92086)及4萬6075元(0000000-000000=46075)未給付,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物調款13萬8161元(92086+46075=138161)。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第一、二標工程之承攬報酬1378萬810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58萬0776元之範圍內,並無不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第一、二標工程之物調款293萬2889元(0000000+938685=0000000),在13萬8161元之範圍內,並無不合,合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為71萬8937元(000000+138161=718937)。本件上訴人之請求,在71萬8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判決尚有違誤,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其餘部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核無不合,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謝雅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附表一(第一標38、39、40號塔基工程因地主抗爭致不能施作需展延工期之天數):
┌──────┬──┬─────────┬──────┬───────┬────────┐│日期 │塔基│日報表內容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本院認定 ││ │編號│(乙方指施工日報表│ │ │ ││ │ │。甲方指監工日報表│ │ │ ││ │ │。) │ │ │ │├──────┼──┼─────────┼──────┼───────┼────────┤│96年8月22日 │38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2M,上│有使用挖土機、吊││星期三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車、卡車施工,樁││ │ │有權人林○送再次至│ │。 │基開挖2公尺,地 ││ │ │工地阻撓施工進行並│ │ │主未阻路。 ││ │ │將私人道路封閉施工│ │ │ ││ │ │材料無法進場。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2M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 │塔基可施工,39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2M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 │塔基可施工,40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96年8月23日 │38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2M,上│有使用挖土機、吊││星期四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車、卡車施工,樁││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 │基開挖2公尺,地 ││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主未阻路。 ││ │ │經協調只准予出土。│ │ │ ││ │ ├─────────┤ │ │ ││ │ │甲方:路權部分問題│ │ │ ││ │ │依契約規定乙方應予│ │ │ ││ │ │處理,請乙方儘速解│ │ │ ││ │ │決,無施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2M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 │塔基可施工,39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2M │雖未施工,但38號││ │ │測,#38塔周圍及私 │路 │ │塔基可施工,40號││ │ │有路所有權人林○送│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將私人道路封閉機具│ │ │地主未阻路。 ││ │ │材料無法進場無法施│ │ │ ││ │ │工。 │ │ │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96年8月24日 │38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2M,上│有使用挖土機、吊││星期五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車、卡車施工,樁││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 │基開挖2公尺,地 ││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主未阻路。 ││ │ │經協調只准予出土。│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2M,上│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土地所有權人│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塔基可施工,39號││ │ │林○送將私人道路封│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閉機具材料無法進場│ │ │地主未阻路。 ││ │ │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2M,上│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塔基可施工,40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96年8月27日 │38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人員調度未施工│38、39、40號塔基││星期一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上訴人主張無│均未施工,地主應││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理由。 │有阻路。 ││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 ││ │ │經協調只准予出土。│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測。 │路(機械車輛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無法進入施工│ │有阻路。 ││ │ │甲方:無 │,僅1人員以 │ │ ││ │ │ │尺測量深度) │ │ │├──────┼──┼─────────┼──────┼───────┼────────┤│96年8月28日 │38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基樁開挖1M (基│有使用挖土機、吊││星期二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樁開挖完成), │車、卡車施工,樁││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上訴人主張無理│基開挖1公尺,地 ││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由。 │主未阻路。 ││ │ │經協調只准予出土。│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1M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基樁開挖完成)│塔基可施工,39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開挖1M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基樁開挖完成)│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 │ │,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理由。 │地主未阻路。 │├──────┼──┼─────────┼──────┼───────┼────────┤│96年8月29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聯繫承商儘速趕│38、39、40號塔基││星期三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工,上訴人主張│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無理由。 │有阻路。 ││ │ │行 │ │ │ ││ │ ├─────────┤ │ │ ││ │ │甲方:聯繫承商儘速│ │ │ ││ │ │趕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無 │ │ │有阻路。 │├──────┼──┼─────────┼──────┼───────┼────────┤│96年8月30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四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 │有阻路。 ││ │ │行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測 │路(機械車輛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無法進入施工│ │有阻路。 ││ │ │甲方:無 │,僅1人員以 │ │ ││ │ │ │尺測量深度) │ │ │├──────┼──┼─────────┼──────┼───────┼────────┤│96年8月31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五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 │有阻路。 ││ │ │行 │ │ │ ││ │ ├─────────┤ │ │ ││ │ │甲方:聯繫承商儘速│ │ │ ││ │ │趕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聯繫承商速予│ │ │ ││ │ │趕工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無 │ │ │有阻路。 │├──────┼──┼─────────┼──────┼───────┼────────┤│96年9月1日 │38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星期六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假日)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39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假日)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假日)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96年9月3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一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 │有阻路。 ││ │ │行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 │有阻路。 ││ │ │行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無派員 │ │ │有阻路。 │├──────┼──┼─────────┼──────┼───────┼────────┤│96年9月4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吊車門架拆除,│有使用挖土機、卡││星期二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施工,門架拆除││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由。 │,地主應無阻路。││ │ │行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38吊車門架拆 │雖未施工,但38號││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除,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私人道路阻撓施工進│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吊車門架拆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除,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派員 │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96年9月5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聯繫承商速進場│38、39、40號塔基││星期三 │ │所權人林○送封閉私│路 │綁繫鋼筋,上訴│均未施工,地主應││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人主張無理由。│有阻路。 ││ │ ├─────────┤ │ │ ││ │ │甲方:聯繫承商速進│ │ │ ││ │ │場綁繫鋼筋,無施工│ │ │ ││ ├──┼─────────┼──────┼───────┼────────┤│ │39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所權人林○送封閉私│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有阻路。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請承商開關箱│ │ │有阻路。 ││ │ │應裝設中隔板,未施│ │ │ ││ │ │工 │ │ │ │├──────┼──┼─────────┼──────┼───────┼────────┤│96年9月6日 │38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四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有阻路。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39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有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塔基周圍土地│地主林○送阻│人員調度未施工│38、39、40號塔基││ │ │所有權人林○送封閉│路 │,上訴人主張無│均未施工,地主應││ │ │私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理由。 │有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96年9月7日 │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9、││星期五 │ ├─────────┤路 │立#39門型吊車 │40號塔基均可施工││ │ │甲方:無施工 │ │組立,上訴人主│,38號塔基亦應可││ │ │ │ │張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 │ │ │。 ││ ├──┼─────────┼──────┼───────┼────────┤│ │39 │乙方:吊車馬達接線│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卡車,施作││ │ ├─────────┤路,只允許人│立#39門型吊車 │門型組立,地主未││ │ │甲方:天車組立 │員徒步進入。│組立,上訴人主│阻路。 ││ │ │ │ │張無理由。 │ ││ ├──┼─────────┼──────┼───────┼────────┤│ │40 │乙方:鋼筋間距檢查│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卡車,施作││ │ ├─────────┤路 │立#39門型吊車 │門型組立,地主未││ │ │甲方:無派員 │ │組立,上訴人主│阻路。 ││ │ │ │ │張無理由。 │ │├──────┼──┼─────────┼──────┼───────┼────────┤│96年9月8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阻路│申請施工獲准。38││星期六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例假日不│情形無理由,申│、39、40號塔基均││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記入工期。 │請施工,工期照│未施工,地主應有││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計。 │阻路。 ││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假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例假日不記入│上訴人主張阻路│申請施工獲准。38││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工期 │情形無理由,申│、39、40號塔基均││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請施工,工期照│未施工,地主應有││ │ │撓施工進行。 │ │計。 │阻路。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例假日不記入│上訴人主張阻路│申請施工獲准。38││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工期 │情形無理由,申│、39、40號塔基均││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請施工,工期照│未施工,地主應有││ │ │撓施工進行。 │ │計。 │阻路。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96年9月10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星期一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 │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9月11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星期二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96年9月12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星期三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撓施工進行。 │ │ │應認地主有阻路。││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鋼筋間距檢驗│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38、39號塔基未施││ │ │。 │路 │立,上訴人主張│工,40號塔基僅以││ │ ├─────────┤ │無理由。 │人力組立鋼筋,仍││ │ │甲方:無 │ │ │應認地主有阻路。│├──────┼──┼─────────┼──────┼───────┼────────┤│96年9月13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9、││星期四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39基樁開 │40號塔基可施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挖,上訴人主張│38號塔基亦應可施││ │ │撓施工進行鋼筋無法│ │無理由。 │工,地主未阻路。││ │ │運搬。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只允許人│立,#39基樁開 │車、卡車施工,樁││ │ ├─────────┤員徒步進入。│挖,上訴人主張│基礎開挖1公尺, ││ │ │甲方:無派員 │ │無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鋼筋間距檢查│地主林○送阻│#40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卡車載運鋼││ │ ├─────────┤路 │立,#39基樁開 │筋,施作鋼筋組立││ │ │甲方:無 │ │挖,上訴人主張│,地主未阻路。 ││ │ │ │ │無理由。 │ │├──────┼──┼─────────┼──────┼───────┼────────┤│96年9月14日 │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聯│雖未施工,但39、││星期五 │ ├─────────┤路 │繫承商儘速進場│40號塔基可施工,││ │ │甲方:聯繫承商儘速│ │施工綁繫鋼筋,│38號塔基亦應可施││ │ │進場施工綁繫鋼筋 │ │#40基樁鋼筋組 │工,地主未阻路。││ │ │ │ │立,#39基樁開 │ ││ │ │ │ │挖,上訴人主張│ ││ │ │ │ │無理由。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聯│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只允許人│繫承商儘速進場│車、卡車施工,樁││ │ ├─────────┤員徒步進入。│施工綁繫鋼筋,│基礎開挖1公尺, ││ │ │甲方:無派員 │ │#40基樁鋼筋組 │地主未阻路。 ││ │ │ │ │立,#39基樁開 │ ││ │ │ │ │挖,上訴人主張│ ││ │ │ │ │無理由。 │ ││ ├──┼─────────┼──────┼───────┼────────┤│ │40 │乙方:鋼筋間距檢查│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聯│有使用卡車載運鋼││ │ ├─────────┤路 │繫承商儘速進場│筋,施作鋼筋組立││ │ │甲方:無 │ │施工綁繫鋼筋,│,地主未阻路。 ││ │ │ │ │#40基樁鋼筋組 │ ││ │ │ │ │立,#39基樁開 │ ││ │ │ │ │挖,上訴人主張│ ││ │ │ │ │無理由。 │ │├──────┼──┼─────────┼──────┼───────┼────────┤│96年9月15日 │38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申請施工獲准。施││星期六 │ ├─────────┤工期 │照計。 │工日報表於38、39││ │ │甲方:無 │ │ │、40號塔基均未載││ │ │ │ │ │地主阻路,應係耕││ │ │ │ │ │基公司於假日不願││ │ │ │ │ │施工。 ││ ├──┼─────────┼──────┼───────┼────────┤│ │39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申請施工獲准。施││ │ ├─────────┤工期 │照計。 │工日報表於38、39││ │ │甲方:無 │ │ │、40號塔基均未載││ │ │ │ │ │地主阻路,應係耕││ │ │ │ │ │基公司於假日不願││ │ │ │ │ │施工。 ││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申請施工獲准。施││ │ ├─────────┤工期 │照計。 │工日報表於38、39││ │ │甲方:無 │ │ │、40號塔基均未載││ │ │ │ │ │地主阻路,應係耕││ │ │ │ │ │基公司於假日不願││ │ │ │ │ │施工。 │├──────┼──┼─────────┼──────┼───────┼────────┤│96年9月17日 │38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星期一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39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40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96年9月19日 │38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星期三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未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未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40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未施工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96年9月20日 │38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四 │ ├─────────┤路 │#39基樁開挖,#│塔基可施工,38號││ │ │甲方:未施工 │ │40待基樁鋼筋查│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驗,上訴人主張│地主未阻路。 ││ │ │ │ │無理由。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機械車輛│#39基樁確實有 │車、卡車施工,樁││ │ ├─────────┤無法進入,僅│開挖1.0M,上訴│基礎開挖1公尺, ││ │ │甲方:基樁岩層開挖│人員徒步進入│人主張無理由。│地主未阻路。 ││ │ │ │以尺測量(甲 │ │ ││ │ │ │方記載岩層開│ │ ││ │ │ │挖云云等應係│ │ ││ │ │ │原預定進度,│ │ ││ │ │ │實際上未能施│ │ ││ │ │ │工)。 │ │ ││ ├──┼─────────┼──────┼───────┼────────┤│ │40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 │雖未施工,但39號││ │ │測 │路 │#39基樁開挖,#│塔基可施工,40號││ │ ├─────────┤ │40待基樁鋼筋查│塔基亦應可施工,││ │ │甲方:未施工 │ │驗,上訴人主張│地主未阻路。 ││ │ │ │ │無理由。 │ │├──────┼──┼─────────┼──────┼───────┼────────┤│96年9月21日 │38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聯│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五 │ ├─────────┤路 │繫承商儘速進場│塔基可施工,38號││ │ │甲方:聯繫承商速進│ │施工綁繫鋼筋,│塔基亦應可施工,││ │ │場綁繫鋼筋,無施工│ │#39基樁開挖, │地主未阻路。 ││ │ │。 │ │上訴人主張無理│ ││ │ │ │ │由。 │ ││ ├──┼─────────┼──────┼───────┼────────┤│ │39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 │有使用挖土機、吊││ │ ├─────────┤路,機械車輛│#39基樁確實有 │車、卡車施工,樁││ │ │甲方:鋼浪板外觀、│無法進入,僅│基樁確實有開挖│基礎開挖0.7公尺 ││ │ │尺寸良好,基樁岩層│人員徒步進入│0.7M,上訴人主│,地主未阻路。 ││ │ │開挖。 │(甲方記載岩 │張無理由。 │ ││ │ │ │層開挖云云等│ │ ││ │ │ │應係原預定進│ │ ││ │ │ │度,實際上未│ │ ││ │ │ │能施工)。 │ │ ││ ├──┼─────────┼──────┼───────┼────────┤│ │40 │乙方:無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 │雖未施工,但39號││ │ ├─────────┤路 │#39基樁確實有 │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施工 │ │基樁確實有開挖│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0.7M,上訴人主│地主未阻路。 ││ │ │ │ │張無理由。 │ │├──────┼──┼─────────┼──────┼───────┼────────┤│96年9月24日 │38 │乙方:未施工 │主林○送阻路│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星期一 │ ├─────────┤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96年9月25日 │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星期二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無記載阻路,上│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96年9月26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三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8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施工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打││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由。 │除岩塊,地主未阻││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 │路。 ││ │ │。 │ │ │ ││ │ ├─────────┤ │ │ ││ │ │甲方:請承商增加人│ │ │ ││ │ │力施工,岩塊打除,│ │ │ ││ │ │未有挖深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地主未阻路。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9月27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四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 │有阻路。 ││ │ │撓施工進行經協調只│ │ │ ││ │ │准予出土。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9月28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五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 │有阻路。 ││ │ │撓施工進行。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 │有阻路。 ││ │ │路封閉機具材料無法│ │ │ ││ │ │進場無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9月29日 │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乙方刪除日誌地│未申請施工,工期││星期六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例假日不│主阻撓記載,上│照計。有使用吊車││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記入工期。 │訴人主張無理由│及以卡車搬運鋼筋││ │ │撓施工進行。 │ │,申請施工,工│進場,地主未阻路││ │ ├─────────┤ │期照計。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乙方刪除日誌地│未申請施工,工期││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例假日不│主阻撓記載,上│照計。有使用挖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記入工期。 │訴人主張無理由│機、吊車、卡車施││ │ │路封閉造成施工困難│ │,申請施工,工│工,樁基礎開挖 ││ │ │。 │ │期照計。 │0.5公尺,地主未 ││ │ ├─────────┤ │ │阻路。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乙方刪除#38、 │未申請施工,工期││ │ ├─────────┤工期 │#39地主阻撓記 │照計。雖未施工,││ │ │甲方:鋼筋外觀.尺 │ │載,#40鋼筋查 │但38、39號塔基均││ │ │寸良好,請承商速聯│ │驗,申請施工,│可施工,40號塔基││ │ │繫基樁混凝土澆置,│ │工期照計,甲方│亦應可施工,地主││ │ │鋼筋(井筒)查驗合格│ │派員查驗鋼筋,│未阻路。 ││ │ │。 │ │並未查有封路情│ ││ │ │ │ │形。 │ │├──────┼──┼─────────┼──────┼───────┼────────┤│96年10月1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一 │ ├─────────┤工,只能步行│立,#39基樁開 │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鋼筋外觀.尺 │進入調整鋼筋│挖,上訴人主張│組立鋼筋,地主未││ │ │寸良好,基樁鋼筋第│間距。 │無理由。 │阻路。 ││ │ │一節組立。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機械車輛│立,#39基樁開 │車、卡車施工,樁││ │ ├─────────┤無法進入,僅│挖,上訴人主張│基礎開挖1公尺, ││ │ │甲方:鋼浪板外觀尺│人員徒步進入│無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寸良好,基樁岩層開│以尺測量(甲 │ │ ││ │ │挖。 │方記載岩層開│ │ ││ │ │ │挖云云等應係│ │ ││ │ │ │原預定進度,│ │ ││ │ │ │實際上未能施│ │ ││ │ │ │工)。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 │ ├─────────┤路 │立,#39基樁開 │39號塔基均可施工││ │ │甲方:無 │ │挖,上訴人主張│,40號塔基亦應可││ │ │ │ │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 │ │ │。 │├──────┼──┼─────────┼──────┼───────┼────────┤│96年10月2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二 │ ├─────────┤工,只能步行│立,#39基樁開 │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無 │進入調整鋼筋│挖,上訴人主張│組立鋼筋,地主未││ │ │ │間距。 │無理由。 │阻路。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工,只能步行│立,#39基樁開 │車、卡車施工,打││ │ ├─────────┤進入徒手打除│挖,上訴人主張│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樁孔岩塊打除│岩塊。 │無理由。 │路。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路 │立,#39基樁開 │39號塔基均可施工││ │ │林○送封閉私人道路│ │挖,上訴人主張│,40號塔基亦應可││ │ │阻撓施工進行無法澆│ │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置混凝土。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0月3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三 │ ├─────────┤工,只能步行│立,#39基樁開 │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鋼筋外觀.尺 │進入調整鋼筋│挖,上訴人主張│組立鋼筋,地主未││ │ │寸良好,樁筋組立。│間距。 │無理由。 │阻路。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工,只能步行│立,#39基樁開 │車、卡車施工,打││ │ ├─────────┤進入徒手打除│挖,上訴人主張│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樁孔岩塊打除│岩塊。 │無理由。 │路。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路 │立,#39基樁開 │39號塔基均可施工││ │ │林○送封閉私人道路│ │挖,上訴人主張│,40號塔基亦應可││ │ │阻撓施工進行無法澆│ │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置混凝土。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0月4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四 │ ├─────────┤工,只能步行│立,上訴人主張│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無 │進入調整鋼筋│無理由。 │組立鋼筋,地主未││ │ │ │間距。 │ │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甲方:無 │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40號││ │ │林○送封閉私人道路│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阻撓施工進行無法澆│ │ │地主未阻路。 ││ │ │置混凝土。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0月5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五 │ ├─────────┤工,只能步行│立,上訴人主張│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鋼筋外觀.尺 │進入調整鋼筋│無理由。 │組立鋼筋,地主未││ │ │寸良好,請承商注意│間距。 │ │阻路。 ││ │ │內外圈主筋間距及框│ │ │ ││ │ │筋間距應符合,樁筋│ │ │ ││ │ │組立。 │ │ │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甲方:無施工 │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人│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40號││ │ │林○送封閉私人道路│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阻撓施工進行無法澆│ │ │地主未阻路。 ││ │ │置混凝土。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0月8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一 │ ├─────────┤工,只能步行│立,上訴人主張│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鋼筋外觀.尺 │進入調整鋼筋│無理由,本日為│組立鋼筋,地主未││ │ │寸良好,內外圈主筋│間距。 │#40塔基竣工期 │阻路。 ││ │ │間距不符應調整。 │ │限日。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工,只能步行│立,上訴人主張│車、卡車施工,打││ │ ├─────────┤進入徒手打除│無理由,本日為│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基樁孔岩塊打│岩塊。 │#40塔基竣工期 │路。 ││ │ │除 │ │限日。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權│路 │立,上訴人主張│39號塔基均可施工││ │ │人林○送封閉私人道│ │無理由,本日為│,40號塔基亦應可││ │ │路阻撓施工進行無法│ │#40塔基竣工期 │施工,地主未阻路││ │ │澆置混凝土。 │ │限日。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0月9日 │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9基樁開挖,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二 │ ├─────────┤工,只能步行│#38基樁鋼筋組 │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鋼筋外觀.尺 │進入調整鋼筋│立,上訴人主張│組立鋼筋,地主未││ │ │寸良好,內外圈主筋│間距。 │無理由。 │阻路。 ││ │ │間距不符應調整。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因無法通行施│#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工,只能步行│#38基樁鋼筋組 │車、卡車施工,打││ │ ├─────────┤進入徒手打除│立,上訴人主張│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基樁孔岩塊打│岩塊。 │無理由。 │路。 ││ │ │除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8、││ │ │塔基周圍土地所有權│路 │#38基樁鋼筋組 │39號塔基均可施工││ │ │人林○送封閉私人道│ │立,上訴人主張│,40號塔基亦應可││ │ │路阻撓施工進行無法│ │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澆置混凝土。 │ │ │。 ││ │ ├─────────┤ │ │ ││ │ │甲方:1.聯繫承商速│ │ │ ││ │ │與地主協調妥過路路│ │ │ ││ │ │權,以免耽擱工期。│ │ │ ││ │ │2.#38、#39亦須經過│ │ │ ││ │ │#38旁地主用地,但 │ │ │ ││ │ │仍可施工,唯獨#40 │ │ │ ││ │ │不能施作? │ │ │ │├──────┼──┼─────────┼──────┼───────┼────────┤│96年10月10日│38 │乙方:未施工 │因無法通行施│假日未施工,上│未申請施工,工期││星期三 │ ├─────────┤工,只能步行│訴人主張無理由│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進入調整鋼筋│。 │於38、39、40號塔││ │ │ │間距。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假日未施工,上│未申請施工,工期││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假日未施工,上│未申請施工,工期││ │ ├─────────┤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96年10月11日│38 │乙方:鋼筋間距量測│因無法通行施│#38基樁鋼筋組 │有使用吊車及以卡││星期四 │ ├─────────┤工,只能步行│立,上訴人主張│車搬運鋼筋進場,││ │ │甲方:無派員 │進入調整鋼筋│無理由。 │組立鋼筋,地主未││ │ │ │間距。 │ │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基樁鋼筋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96年10月12日│38 │乙方:未施工 │因無法通行施│#39基樁開挖, │38、40號塔基均未││星期五 │ ├─────────┤工,只能步行│虛構地主阻路,│施工,39號基樁僅││ │ │甲方:無施工 │進入調整鋼筋│上訴人主張無理│以人力測量,地主││ │ │ │間距。 │由。 │應有阻路。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上午有人員進│#39基樁開挖, │38、40號塔基均未││ │ │測 │入徒手量測,│虛構地主阻路,│施工,39號基樁僅││ │ ├─────────┤惟地主林○送│上訴人主張無理│以人力測量,地主││ │ │甲方:下午無施工 │下午發現施工│由。 │應有阻路。 ││ │ │ │情形又阻路。│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38、40號塔基均未││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虛構地主阻路,│施工,39號基樁僅││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上訴人主張無理│以人力測量,地主││ │ │撓施工進行。 │ │由。 │應有阻路。 ││ │ ├─────────┤ │ │ ││ │ │甲方:聯繫承商速繼│ │ │ ││ │ │續施工,無施工。 │ │ │ │├──────┼──┼─────────┼──────┼───────┼────────┤│96年10月13日│38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星期六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39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96年10月15日│38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背填灌 │有卡車進場,且39││星期一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漿,#39基樁開 │號塔基可施工,38││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挖,上訴人主張│號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造成施工困難│ │無理由,本日為│,地主未阻路。 ││ │ │下午停工。 │ │#39塔基竣工期 │ ││ │ ├─────────┤ │限日。 │ ││ │ │甲方:無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基樁背填灌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38塔周圍及私 │路 │漿,#39基樁開 │車、卡車施工,打││ │ │有路所有權人林○送│ │挖,上訴人主張│除岩塊,地主未阻││ │ │將私人道路封閉造成│ │無理由,本日為│路。 ││ │ │施工困難下午停工。│ │#39塔基竣工期 │ ││ │ ├─────────┤ │限日。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基樁背填灌 │雖未施工,但39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漿,#39基樁開 │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挖,上訴人主張│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無理由,本日為│地主未阻路。 ││ │ ├─────────┤ │#39塔基竣工期 │ ││ │ │甲方:無 │ │限日。 │ │├──────┼──┼─────────┼──────┼───────┼────────┤│96年10月16日│38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根│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二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本無地主阻擋情│塔基可施工,38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形,#39基樁開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 │ │挖,上訴人主張│地主未阻路。 ││ │ ├─────────┤ │無理由。 │ ││ │ │甲方:查並無封路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根│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38塔周圍及私 │路 │本無地主阻擋情│車、卡車施工,打││ │ │有路所有權人林○送│ │形,#39基樁開 │除岩塊,地主未阻││ │ │將私人道路封閉造成│ │挖,上訴人主張│路。 ││ │ │施工困難。 │ │無理由。 │ ││ │ ├─────────┤ │ │ ││ │ │甲方:查無封路.正 │ │ │ ││ │ │常施工,基樁岩塊打│ │ │ ││ │ │除。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根│雖未施工,但39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法整天留守,│本無地主阻擋情│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台電監工在短│形,#39基樁開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時間內巡視現│挖,上訴人主張│地主未阻路。 ││ │ ├─────────┤場,沒看見地│無理由(阻路情 │ ││ │ │甲方:查無封路 │主即斷定無抗│形為長期,並非│ ││ │ │ │爭之實。 │游擊戰)。 │ │├──────┼──┼─────────┼──────┼───────┼────────┤│96年10月17日│38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三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無│ │ │有阻路。 ││ │ │法施工。 │ │ │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39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造│ │ │有阻路。 ││ │ │成施工困難無法施工│ │ │ ││ │ │。 │ │ │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 │有阻路。 ││ │ │撓施工進行。 │ │ │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96年10月18日│38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四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8號││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無│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法施工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39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打││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造│ │由。 │除岩塊,地主未阻││ │ │成施工困難 │ │ │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96年10月19日│38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五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8號││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無│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法施工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39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打││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造│ │由。 │除岩塊,地主未阻││ │ │成施工困難 │ │ │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96年10月20日│38 │乙方:無 │例假日不記入│申請施工,工期│未申請施工,工期││星期六 │ ├─────────┤工期 │照計 │照計。施工日報表││ │ │甲方:無 │ │ │於38、39、40號塔││ │ │ │ │ │基均未記載地主阻││ │ │ │ │ │路,應係耕基公司││ │ │ │ │ │於假日不願施工。││ ├──┼─────────┼──────┼───────┼────────┤│ │39 │乙方:無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 ├──┼─────────┼──────┼───────┼────────┤│ │40 │乙方:無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96年10月22日│38 │乙方:未施工#38塔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一 │ │周圍及私有路所有權│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8號││ │ │人林○送將私人道路│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封閉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39 │乙方:#38塔周圍及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私有路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打││ │ │送將私人道路封閉造│ │由。 │除岩塊,地主未阻││ │ │成施工困難 │ │ │路。 ││ │ ├─────────┤ │ │ ││ │ │甲方:無派員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聯繫承商速安│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排基樁混凝土澆置,│ │ │地主未阻路。 ││ │ │無派員。 │ │ │ │├──────┼──┼─────────┼──────┼───────┼────────┤│96年10月23日│38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40基樁混凝土 │雖未施工,但40號││星期二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澆置,上訴人主│塔基可施工,38號││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張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路封閉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本日無施工檢│ │ │ ││ │ │驗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40基樁混凝土 │雖未施工,但40號││ │ │測,#38塔周圍及私 │路 │澆置,上訴人主│塔基可施工,39號││ │ │有路所有權人林○送│ │張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將私人道路封閉造成│ │ │地主未阻路。 ││ │ │施工困難 │ │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試體製作4組 │地主仍阻路,│#40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卡車載運混││ │ ├─────────┤但因混凝土已│,上訴人主張無│凝土,混凝土澆置││ │ │甲方:混凝土坍度、│提早預訂,如│理由,乙方主張│324立方公尺,地 ││ │ │氣離子檢測合格,樁│無法如期澆置│牽強,難道#38 │主未阻路。 ││ │ │基礎混凝土澆置。 │將造成龐大損│、#39逾期損失 │ ││ │ │ │失,因此特別│就不龐大? │ ││ │ │ │請求地主讓行│ │ ││ │ │ │(經過#38、 │ │ ││ │ │ │#39)而施作# │ │ ││ │ │ │40混凝土澆置│ │ ││ │ │ │2日,但#38、│ │ ││ │ │ │#39仍無法施 │ │ ││ │ │ │工。 │ │ │├──────┼──┼─────────┼──────┼───────┼────────┤│96年10月24日│38 │乙方:未施工,#38 │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 │雖未施工,但39、││星期三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法整天留守,│#39基樁開挖, │40號塔基均可施工││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台電監工在短│#40基樁混凝土 │,38號塔基亦應可││ │ │路封閉。 │時間內巡視現│澆置,上訴人主│施工,地主未阻路││ │ ├─────────┤場,沒看見地│張無理由。 │。 ││ │ │甲方:1.查並無封路│主即斷定無抗│ │ ││ │ │之實(10/25)2.請承 │爭之實。 │ │ ││ │ │商速提送鋼筋查驗申│ │ │ ││ │ │請本日無施工檢驗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38塔周圍及有 │路 │#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路所有權人林○送將│ │#40基樁混凝土 │除岩塊,地主未阻││ │ │私人道路封閉造成施│ │澆置,上訴人主│路。 ││ │ │工困難。 │ │張無理由。 │ ││ │ ├─────────┤ │ │ ││ │ │甲方:無 │ │ │ ││ ├──┼─────────┼──────┼───────┼────────┤│ │40 │乙方:試體製作4組 │地主仍阻路,│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卡車載運混││ │ ├─────────┤但因混凝土已│#39基樁開挖, │凝土,混凝土澆置││ │ │甲方:混凝土坍度. │提早預訂,如│#40基樁混凝土 │318立方公尺,地 ││ │ │氣離子檢測合格,樁│無法如期澆置│澆置,上訴人主│主未阻路。 ││ │ │基礎混凝土澆置。 │將造成龐大損│張無理由。 │ ││ │ │ │失,因此特別│ │ ││ │ │ │請求地主讓行│ │ ││ │ │ │(經過#38、 │ │ ││ │ │ │#39)而施作# │ │ ││ │ │ │40混凝土澆置│ │ ││ │ │ │2日,但#38、│ │ ││ │ │ │#39仍無法施 │ │ ││ │ │ │工。 │ │ │├──────┼──┼─────────┼──────┼───────┼────────┤│99年10月25日│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 │雖未施工,但40號││星期四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法整天留守,│#40背填灌漿, │塔基可施工,38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台電監工在短│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時間內巡視現│由。 │地主未阻路。 ││ │ ├─────────┤場,沒看見地│ │ ││ │ │甲方:查並無封路,│主即斷定無抗│ │ ││ │ │基樁鋼筋檢驗,內外│爭之實。 │ │ ││ │ │之筋間距部分不符合│ │ │ ││ │ │.請承商立即改善。 │ │ │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雖未施工,但40號││ │ ├─────────┤路 │#40背填灌漿, │塔基可施工,39號││ │ │甲方:無施工 │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由。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仍阻路,│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挖土機及以││ │ ├─────────┤但因混凝土已│#40背填灌漿, │卡車載運水泥,背││ │ │甲方:灌漿機具進場│提早預訂,如│上訴人主張無理│填灌漿,地主未阻││ │ │ │無法如期澆置│由(還有地主只 │路。 ││ │ │ │將造成龐大損│特准#40施工之 │ ││ │ │ │失,因此特別│事,理由牽強) │ ││ │ │ │請求地主讓行│。 │ ││ │ │ │(經過#38、 │ │ ││ │ │ │#39)而施作# │ │ ││ │ │ │40混凝土澆置│ │ ││ │ │ │2日,但#38、│ │ ││ │ │ │#39仍無法施 │ │ ││ │ │ │工。 │ │ │├──────┼──┼─────────┼──────┼───────┼────────┤│96年10月26日│38 │乙方:未施工,塔基│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 │雖未施工,但39、││星期五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法整天留守,│#39基樁開挖, │40號塔基均可施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台電監工在短│#40背填灌漿, │,38號塔基亦應可││ │ │撓施工進行。 │時間內巡視現│上訴人主張無理│施工,地主未阻路││ │ ├─────────┤場,沒看見地│由。 │。 ││ │ │甲方:鋼筋外觀.尺 │主即斷定無抗│ │ ││ │ │寸良好,查無封路之│爭之實。 │ │ ││ │ │實,基樁鋼筋查驗。│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挖土機、吊││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40背填灌漿, │除岩塊,地主未阻││ │ │撓施工進行。 │ │上訴人主張無理│路。 ││ │ ├─────────┤ │由。 │ ││ │ │甲方:查無封路之實│ │ │ ││ │ │,基樁岩塊打除。 │ │ │ ││ ├──┼─────────┼──────┼───────┼────────┤│ │40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挖土機及以││ │ │,#38塔周圍及私有 │法整天留守,│#39基樁開挖, │卡車載運水泥,背││ │ │路所有權人林○送將│台電監工在短│#40背填灌漿, │填灌漿,地主未阻││ │ │私人道路封閉。 │時間內巡視現│上訴人主張無理│路。 ││ │ ├─────────┤場,沒看見地│由。 │ ││ │ │甲方:查無封路 │主即斷定無抗│ │ ││ │ │ │爭之實。 │ │ │├──────┼──┼─────────┼──────┼───────┼────────┤│96年10月27日│38 │乙方:未施工,塔基│例假日不記入│#40背填灌漿, │申請施工獲准。雖││星期六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工期 │上訴人主張無理│未施工,但39、40││ │ │○送封閉私人道路。│ │由,申請施工,│號塔基均可施工,││ │ ├─────────┤ │工期照計。 │38號塔基亦應可施││ │ │甲方:無 │ │ │工,地主未阻路。││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40背填灌漿, │仍未逾期,申請施││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例假日不│上訴人主張林○│工獲准。有使用挖││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記入工期。 │送阻路無理由,│土機、吊車、卡車││ │ │撓施工進行。 │ │逾期後例假日已│施工,打除岩塊,││ │ ├─────────┤ │不計工期。 │地主未阻路。 ││ │ │甲方:查並無封路,│ │ │ ││ │ │基樁岩塊打除。 │ │ │ ││ ├──┼─────────┼──────┼───────┼────────┤│ │40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例假日不記入│#40背填灌漿, │仍未逾期,申請施││ │ │#38塔周圍及私有路 │工期 │上訴人主張林○│工獲准。有使用挖││ │ │所有權人林○送將私│ │送阻路無理由,│土機及以卡車載運││ │ │人道路封閉 │ │逾期後例假日已│水泥,背填灌漿,││ │ ├─────────┤ │不計工期。 │地主未阻路。 ││ │ │甲方:背填灌漿、水│ │ │ ││ │ │泥、砂良好,查無封│ │ │ ││ │ │路,基樁背填灌漿。│ │ │ │├──────┼──┼─────────┼──────┼───────┼────────┤│96年10月29日│38 │乙方:試體製作4組 │地主仍阻路,│#38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卡車載運混││星期一 │ ├─────────┤但#38為最前 │澆置,上訴人虛│凝土,混凝土澆置││ │ │甲方:混凝土坍度. │端施工路徑,│構沉陷,本來就│332立方公尺,地 ││ │ │氣離子檢測合格,基│且若不澆置混│可基樁混凝土澆│主未阻路。 ││ │ │樁混凝土澆置。 │凝土與灌漿會│置,#40背填灌 │ ││ │ │ │有沉陷坍塌之│漿,上訴人主張│ ││ │ │ │虞,地主為自│無理由。 │ ││ │ │ │有土地安全特│ │ ││ │ │ │許進入#38施 │ │ ││ │ │ │工,#39#40仍│ │ ││ │ │ │無法進入施工│ │ ││ │ │ │。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雖未施工,但38、││ │ │周圍土地所有權林○│路 │澆置,#40背填 │40號塔基均可施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 │灌漿,上訴人主│,39號塔基亦應可││ │ │施工進行。 │ │張無理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 │ │。 ││ │ │甲方:查無封路 │ │ │ ││ ├──┼─────────┼──────┼───────┼────────┤│ │40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挖土機及以││ │ │#38塔周圍及私有路 │路 │澆置,#40背填 │卡車載運水泥,背││ │ │所有權人林○送將私│ │灌漿,上訴人主│填灌漿,地主未阻││ │ │人道路封閉 │ │張無理由。 │路。 ││ │ ├─────────┤ │ │ ││ │ │甲方:水泥.砂配比 │ │ │ ││ │ │良好,查無封路,基│ │ │ ││ │ │樁背填灌漿。 │ │ │ │├──────┼──┼─────────┼──────┼───────┼────────┤│96年10月30日│38 │乙方:鋼筋修正 │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卡車,修正││星期二 │ ├─────────┤檔車輛進入,│#40背填灌漿, │鋼筋,地主未阻路││ │ │甲方:鋼筋間距修正│只允許人員步│上訴人主張無理│。 ││ │ │ │行進入修正鋼│由。 │ ││ │ │ │筋。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雖未施工,但38、││ │ │周圍土地所有權林○│路 │#40背填灌漿, │40號塔基均可施工││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 │上訴人主張無理│,39號塔基亦應可││ │ │施工進行。 │ │由。 │施工,地主未阻路││ │ ├─────────┤ │ │。 ││ │ │甲方:查無封路 │ │ │ ││ ├──┼─────────┼──────┼───────┼────────┤│ │40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 │有使用挖土機及以││ │ │,#38塔周圍及私有 │路 │#40背填灌漿, │卡車載運水泥,背││ │ │路所有權人林○送將│ │上訴人主張無理│填灌漿,地主未阻││ │ │私人道路封閉。 │ │由。 │路。 ││ │ ├─────────┤ │ │ ││ │ │甲方:水泥、砂配比│ │ │ ││ │ │良好,查無封路,基│ │ │ ││ │ │樁背填灌漿。 │ │ │ │├──────┼──┼─────────┼──────┼───────┼────────┤│96年10月31日│38 │乙方:鋼筋修正 │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上│有使用卡車,修正││星期三 │ ├─────────┤檔車輛進入,│訴人主張無理由│鋼筋,地主未阻路││ │ │甲方:鋼筋及模版間│只允許人員步│。 │。 ││ │ │距調整 │行進入修正鋼│ │ ││ │ │ │筋。 │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查並無封路,上│有挖土機、吊車、││ │ │周圍土地所有權林○│路 │訴人主張無理由│卡車到場,地主未││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 │。 │阻路。 ││ │ │施工進行。 │ │ │ ││ │ ├─────────┤ │ │ ││ │ │甲方:查無封路 │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因地主抗爭無│查並無封路,上│雖未施工,但38、││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法整天留守,│訴人主張無理由│39號塔基可施工,││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台電監工在短│。 │40號塔基亦應可施││ │ │路封閉。 │時間內巡視現│ │工,地主未阻路。││ │ ├─────────┤場,沒看見地│ │ ││ │ │甲方:查無封路 │主即斷定無抗│ │ ││ │ │ │爭之實。 │ │ │├──────┼──┼─────────┼──────┼───────┼────────┤│96年11月1日 │38 │乙方:鋼筋修正,試│因若不澆置混│#38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卡車載運混││星期四 │ │體製作2組。 │凝土會有坍塌│澆置,上訴人虛│凝土,混凝土澆置││ │ ├─────────┤沉陷之虞,地│構沉陷,本來就│171立方公尺,地 ││ │ │甲方:混凝土坍度. │主為自有土地│可基樁混凝土澆│主未阻路。 ││ │ │氣離子檢測合格,鋼│安全特許進入│置,#39基樁開 │ ││ │ │筋.模板檢查合格後 │施工。 │挖,上訴人主張│ ││ │ │澆置混凝土。 │ │無理由(本日為 │ ││ │ │ │ │#38塔基竣工期 │ ││ │ │ │ │限日)。 │ ││ ├──┼─────────┼──────┼───────┼────────┤│ │39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挖土機、吊││ │ │周圍土地所有權林○│路 │澆置,#39基樁 │車、卡車施工,岩││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撓│ │開挖,上訴人主│塊打除1公尺,地 ││ │ │施工進行。 │ │張無理由。 │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基樁岩塊打除│ │ │ ││ ├──┼─────────┼──────┼───────┼────────┤│ │40 │乙方:未施工,#38 │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雖未施工,但38、││ │ │塔周圍及私有路所有│路 │澆置,#39基樁 │39號塔基可施工,││ │ │權人林○送將私人道│ │開挖,上訴人主│40號塔基亦應可施││ │ │路封閉。 │ │張無理由。 │工,地主未阻路。││ │ ├─────────┤ │ │ ││ │ │甲方:請承商速進行│ │ │ ││ │ │大樑施工 │ │ │ │├──────┼──┼─────────┼──────┼───────┼────────┤│96年11月2日 │38 │乙方:試體製作1組 │因若不澆置混│#38基樁混凝土 │混凝土澆置48立方││星期五 │ ├─────────┤凝土會有坍塌│澆置,上訴人虛│公尺,地主未阻路││ │ │甲方:無 │沉陷之虞,地│構沉陷,本來就│。 ││ │ │ │主為自有土地│可基樁混凝土澆│ ││ │ │ │安全特許進入│置,#39基樁開 │ ││ │ │ │施工。 │挖,上訴人主張│ ││ │ │ │ │無理由。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塔基周圍土地所│路 │澆置,#39基樁 │車、卡車施工,打││ │ │有權人林○送封閉私│ │開挖,上訴人主│除岩塊,地主未阻││ │ │人道路阻撓施工進行│ │張無理由。 │路。 ││ │ │。 │ │ │ ││ │ ├─────────┤ │ │ ││ │ │甲方:基樁岩塊打除│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基樁混凝土 │雖未施工,但38、││ │ ├─────────┤路 │澆置,#39基樁 │39號塔基可施工,││ │ │甲方:無 │ │開挖,上訴人主│40號塔基亦應可施││ │ │ │ │張無理由。 │工,地主未阻路。│├──────┼──┼─────────┼──────┼───────┼────────┤│96年11月3日 │38 │乙方:無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星期六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先│上訴人主張林○│仍未逾期。未申請││ │ ├─────────┤生阻路;例假│送先生阻路無理│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日不記入工期│由,逾期後例假│施工日報表於38、││ │ │ │。 │日已不計工期。│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96年11月5日 │38 │乙方:施工模板運搬│地主阻路,但│#39基樁開挖, │有使用吊車、卡車││星期一 │ ├─────────┤#38為最初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搬運施工模板,地││ │ │甲方:無 │徑鄰近產業道│由。 │主未阻路。 ││ │ │ │路,由產業道│ │ ││ │ │ │路運搬進場入│ │ ││ │ │ │#38(惟#39#40│ │ ││ │ │ │務必經過林○│ │ ││ │ │ │送私人道路,│ │ ││ │ │ │仍無法進入) │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岩││ │ ├─────────┤ │由。 │塊打除1公尺,地 ││ │ │甲方:無 │ │ │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 │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96年11月6日 │38 │乙方:施工機具進場│地主阻路,但│#39基樁開挖, │施工機具進場,地││星期二 │ ├─────────┤#38為最初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主未阻路。 ││ │ │甲方:無 │徑鄰近產業道│由。 │ ││ │ │ │路,由產業道│ │ ││ │ │ │路運搬進場入│ │ ││ │ │ │#38(惟#39#40│ │ ││ │ │ │務必經過林○│ │ ││ │ │ │送私人道路,│ │ ││ │ │ │仍無法進入) │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打││ │ ├─────────┤ │由。 │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無 │ │ │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 │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96年11月7日 │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三 │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8號││ │ │甲方:無 │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車、卡車施工,岩││ │ ├─────────┤ │由。 │塊打除2公尺,地 ││ │ │甲方:無 │ │ │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9基樁開挖, │雖未施工,但39號││ │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 │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96年11月8日 │38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仍阻路,│#38背填灌漿,#│有使用挖土機及以││星期四 │ ├─────────┤但#38為最前 │39基樁開挖, │卡車載運水泥,背││ │ │甲方:水泥、砂配比│端施工路徑,│#40大樑施工, │填灌漿100立方公 ││ │ │良好,基樁背填灌漿│且若不澆置混│上訴人主張無理│尺,地主未阻路。││ │ │。 │凝土與灌漿會│由。 │ ││ │ │ │有沉陷坍塌之│ │ ││ │ │ │虞,地主為自│ │ ││ │ │ │有土地安全特│ │ ││ │ │ │許進入#38施 │ │ ││ │ │ │工,#39#40仍│ │ ││ │ │ │無法進入施工│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岩││ │ ├─────────┤ │#40大樑施工, │塊打除1公尺,地 ││ │ │甲方:無 │ │上訴人主張無理│主未阻路。 ││ │ │ │ │由。 │ ││ ├──┼─────────┼──────┼───────┼────────┤│ │40 │乙方:場地整理 │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有挖土機、卡車進││ │ ├─────────┤路,僅人員進│39基樁開挖, │場,整理場地,地││ │ │甲方:無 │入整理場地。│#40大樑施工, │主未阻路。 ││ │ │ │ │上訴人主張無理│ ││ │ │ │ │由。 │ │├──────┼──┼─────────┼──────┼───────┼────────┤│96年11月9日 │38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仍阻路,│#38背填灌漿,#│有使用挖土機及以││星期五 │ ├─────────┤但#38為最前 │39基樁開挖, │卡車載運水泥,背││ │ │甲方:水泥、砂配比│端施工路徑,│#40大樑施工, │填灌漿120立方公 ││ │ │符合,基樁背填灌漿│且若不澆置混│上訴人主張無理│尺,地主未阻路。││ │ │。 │凝土與灌漿會│由。 │ ││ │ │ │有沉陷坍塌之│ │ ││ │ │ │虞,地主為自│ │ ││ │ │ │有土地安全特│ │ ││ │ │ │許進入#38施 │ │ ││ │ │ │工,#39#40仍│ │ ││ │ │ │無法進入施工│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岩││ │ ├─────────┤ │#40大樑施工, │塊打除1公尺,地 ││ │ │甲方:無 │ │上訴人主張無理│主未阻路。 ││ │ │ │ │由。 │ ││ ├──┼─────────┼──────┼───────┼────────┤│ │40 │乙方:場地整理 │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有挖土機、卡車進││ │ ├─────────┤路,僅人員進│39基樁開挖, │場,整理場地,地││ │ │甲方:大樑支撐材料│入整理場地,│#40大樑施工, │主未阻路。 ││ │ │進場 │零星人力搬運│上訴人主張無理│ ││ │ │ │杉木進場。 │由。 │ │├──────┼──┼─────────┼──────┼───────┼────────┤│96年11月10日│38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星期六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林○│仍未逾期。未申請││ │ ├─────────┤路;例假日不│送阻路無理由;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記入工期。 │逾期後例假日已│施工日報表於38、││ │ │ │ │不計工期。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 ├──┼─────────┼──────┼───────┼────────┤│ │40 │乙方:未施工 │例假日不記入│逾期後例假日已│仍未逾期。未申請││ │ ├─────────┤工期 │不計工期 │施工,工期照計。││ │ │甲方:無 │ │ │施工日報表於38、││ │ │ │ │ │39、40號塔基均未││ │ │ │ │ │記載地主阻路,應││ │ │ │ │ │係耕基公司於假日││ │ │ │ │ │不願施工。 │├──────┼──┼─────────┼──────┼───────┼────────┤│96年11月12日│38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仍阻路,│#38背填灌漿, │有使用挖土機及以││星期一 │ ├─────────┤但#38為最前 │上訴人虛構沉陷│卡車載運水泥,背││ │ │甲方:泥、砂配比良│端施工路徑,│,上訴人主張無│填灌漿100立方公 ││ │ │好 │且若不澆置混│理由。 │尺,地主未阻路。││ │ │ │凝土與灌漿會│ │ ││ │ │ │有沉陷坍塌之│ │ ││ │ │ │虞,地主為自│ │ ││ │ │ │有土地安全特│ │ ││ │ │ │許進入#38施 │ │ ││ │ │ │工,#39#40仍│ │ ││ │ │ │無法進入施工│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 │雖未施工,但38號││ │ │測 │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39號││ │ ├─────────┤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甲方:無 │ │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背填灌漿, │雖未施工,但38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上訴人主張無理│塔基可施工,40號││ │ │天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1月13日│38 │乙方:施工材料進場│地主仍阻路,│#38大樑支撐組 │有挖土機、卡車進││星期二 │ ├─────────┤但#38為最前 │立,上訴人主張│場,施作大樑支撐││ │ │甲方:無 │端施工路徑,│無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 │且若不澆置混│ │ ││ │ │ │凝土與灌漿會│ │ ││ │ │ │有沉陷坍塌之│ │ ││ │ │ │虞,地主為自│ │ ││ │ │ │有土地安全特│ │ ││ │ │ │許進入#38施 │ │ ││ │ │ │工,#39#40仍│ │ ││ │ │ │無法進入施工│ │ ││ │ │ │。 │ │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大樑支撐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甲方:無 │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大樑支撐組 │雖未施工,但38號││ │ ├─────────┤路 │立,上訴人主張│塔基可施工,39號││ │ │甲方:無 │ │無理由。 │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 │地主未阻路。 │├──────┼──┼─────────┼──────┼───────┼────────┤│96年11月14日│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施工日報表於38、││星期三 │ ├─────────┤路 │由 │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由 │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施工日報表於38、││ │ ├─────────┤路 │由 │39、40號塔基均未││ │ │甲方:無 │ │ │載地主阻路,應係││ │ │ │ │ │耕基公司不願施工││ │ │ │ │ │而非地主阻路。 │├──────┼──┼─────────┼──────┼───────┼────────┤│96年11月15日│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星期四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無 │ │ │有阻路。 ││ ├──┼─────────┼──────┼───────┼────────┤│ │39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甲方:無 │ │ │有阻路。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上訴人主張無理│38、39、40號塔基││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由 │均未施工,地主應││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 │有阻路。 ││ │ │撓施工進行。 │ │ │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1月16日│38 │乙方:未施工 │地主林○送阻│#38待鋼筋進場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五 │ ├─────────┤路 │,#39基樁開挖 │塔基可施工,38號││ │ │甲方:無 │ │,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 │ │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地主林○送阻│#38待鋼筋進場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路 │,#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 │,上訴人主張無│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無 │ │理由。 │路。 ││ ├──┼─────────┼──────┼───────┼────────┤│ │40 │乙方:未施工,塔基│地主林○送阻│#38待鋼筋進場 │雖未施工,但39號││ │ │周圍土地所有權人林│路 │,#39基樁開挖 │塔基可施工,40號││ │ │○送封閉私人道路阻│ │,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撓施工進行。 │ │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 │ │ ││ │ │甲方:無 │ │ │ │├──────┼──┼─────────┼──────┼───────┼────────┤│96年11月19日│38 │乙方:無 │因地主長期封│#38待鋼筋進場 │雖未施工,但39號││星期一 │ ├─────────┤鎖私人道路阻│,#39基樁開挖 │塔基可施工,38號││ │ │甲方:無 │撓施工進行,│,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 │經協商同意為│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 │林○送私人道│ │ ││ │ │ │路整平路面並│ │ ││ │ │ │鋪設水泥,完│ │ ││ │ │ │工前將不得再│ │ ││ │ │ │次阻擋施工進│ │ ││ │ │ │行。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因地主長期封│#38待鋼筋進場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鎖私人道路阻│,#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撓施工進行,│,上訴人主張無│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無 │經協商同意為│理由。 │路。 ││ │ │ │林○送私人道│ │ ││ │ │ │路整平路面並│ │ ││ │ │ │鋪設水泥,完│ │ ││ │ │ │工前將不得再│ │ ││ │ │ │次阻擋施工進│ │ ││ │ │ │行。 │ │ ││ ├──┼─────────┼──────┼───────┼────────┤│ │40 │乙方:未施工 │因地主長期封│#38待鋼筋進場 │雖未施工,但39號││ │ ├─────────┤鎖私人道路阻│,#39基樁開挖 │塔基可施工,40號││ │ │甲方:無 │撓施工進行,│,上訴人主張無│塔基亦應可施工,││ │ │ │經協商同意為│理由。 │地主未阻路。 ││ │ │ │林○送私人道│ │ ││ │ │ │路整平路面並│ │ ││ │ │ │鋪設水泥,完│ │ ││ │ │ │工前將不得再│ │ ││ │ │ │次阻擋施工進│ │ ││ │ │ │行。 │ │ │├──────┼──┼─────────┼──────┼───────┼────────┤│96年11月20日│38 │乙方:無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星期二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測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甲方: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96年11月21日│38 │乙方:無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星期三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聯繫承商速將│,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鋼筋進場,無派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測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甲方:無派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聯繫承商速將│,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鋼筋進場,無派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96年11月22日│38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星期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路。 ││ │ │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96年11月23日│38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星期五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鋼浪板外觀,│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路。 ││ │ │尺寸良好,基樁岩層│。 │ │ ││ │ │開挖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96年11月26日│38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星期一 │ ├─────────┤道路鋪設水泥│11/30大樑鋼筋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才進場,#39基 │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樁開挖,上訴人│ ││ │ │ │。 │主張無理由。 │ ││ ├──┼─────────┼──────┼───────┼────────┤│ │39 │乙方:樁基礎深度量│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有使用挖土機、吊││ │ │測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車、卡車施工,打││ │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除岩塊,地主未阻││ │ │甲方:無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路。 ││ │ │ │。 │ │ ││ ├──┼─────────┼──────┼───────┼────────┤│ │40 │乙方:未施工 │為林○送私人│#38待鋼筋進場 │無水泥未乾,車輛││ │ ├─────────┤道路鋪設水泥│,#39基樁開挖 │無法通行之情事,││ │ │甲方:無 │,水泥未乾,│,上訴人主張無│地主未阻路。 ││ │ │ │車輛無法通行│理由。 │ ││ │ │ │。 │ │ │└──────┴──┴─────────┴──────┴───────┴────────┘備註:因地主林○送抗爭致不能施作38、39、40號塔基工程之日數為96年8月27、29、30、31日,9月3、5、6、8、10、11、12、
27 、28日,10月12、17日,11月15日,應各展延16天。附表二(第一、二標各塔基工程之逾期完工日數):
┌──┬──────┬──────┬──────┬────┬──────┐│I-1 │第一標38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 ││ ├──────┼──────┼──────┼────┼──────┤│ │上訴人主張 │96年5月11日 │97年4月3日 │ 75天 │0天(121-61-││ │ │ │ │ │-17-75=-32 ││ │ │ │ │ │)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1月24日 │97年4月29日 │ 0天 │121天(462- ││ │ │ │ │ │190-151=121││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1月24日 │97年4月29日 │ 7天 │114天(121-7││ │ │ │ │ │=114) ││ ├──────┼──────┼──────┼────┼──────┤│ │本院認定 │96年1月24日 │97年4月29日 │ 16天 │107天( ││ │ │ │ │ │121-16+2= ││ │ │ │ │ │107) │└──┴──────┴──────┴──────┴────┴──────┘備註:原定96年11月1日竣工,展延16天,被上訴人以遲延完工
不列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1月3、10日,仍在完工期限內,此兩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1月21日竣工,迄97年4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160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53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07天。
┌──┬──────┬──────┬──────┬────┬──────┬──────┐│I-2 │第一標39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地質岩石堅硬│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應展延工期 │ ││ ├──────┼──────┼──────┼────┼──────┼──────┤│ │上訴人主張 │96年5月11日 │97年4月28日 │ 73天 │ 64天 │0天(198-61-││ │ │ │ │ │ │-64-73-64= ││ │ │ │ │ │ │-64)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2月5日 │97年7月29日 │ 0天 │ 0天 │198天(541- ││ │ │ │ │ │ │175-168=198││ │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2月5日 │97年7月29日 │ 9天 │ 未認定 │最少139天( ││ │ │ │ │ │ │198-9-50= ││ │ │ │ │ │ │139) ││ ├──────┼──────┼──────┼────┼──────┼──────┤│ │本院認定 │96年2月5日 │97年7月29日 │ 16天 │ 36天 │151天( ││ │ │ │ │ │ │000-00-00+5 ││ │ │ │ │ │ │=151) │└──┴──────┴──────┴──────┴────┴──────┴──────┘備註:原定96年10月15日竣工,展延52天,被上訴人以遲延完工
不列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0月20、27日、11月3、10日、12月5日,仍在完工期限內,其中96年10月27日上訴人申請施工獲准,其餘4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2月19日竣工,迄97年7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223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72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51天。
┌──┬──────┬──────┬──────┬────┬──────┬──────┐│I-3 │第一標40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地質岩石堅硬│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應展延工期 │ ││ ├──────┼──────┼──────┼────┼──────┼──────┤│ │上訴人主張 │96年5月11日 │97年4月3日 │ 72天 │ 60天 │0天(139-61-││ │ │ │ │ │ │17-72-60= ││ │ │ │ │ │ │-71)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2月5日 │97年4月29日 │ 0天 │ 0天 │139天(450- ││ │ │ │ │ │ │170-141=139││ │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2月5日 │97年4月29日 │ 10天 │ 未認定 │最少99天( ││ │ │ │ │ │ │000-00-00= ││ │ │ │ │ │ │99) ││ ├──────┼──────┼──────┼────┼──────┼──────┤│ │本院認定 │96年2月5日 │97年4月29日 │ 16天 │ 27天 │101天( ││ │ │ │ │ │ │000-00-00+5 ││ │ │ │ │ │ │=101) │└──┴──────┴──────┴──────┴────┴──────┴──────┘備註:原定96年10月8日竣工,展延43天,被上訴人以遲延完工
不列入違約金天數之96年10月13、20、27日、11月3、10日,仍在完工期限內,其中96年10月27日上訴人申請施工獲准,其餘4日上訴人未申請施工,工期應照計,上訴人依約應於96年11月29日竣工,迄97年4月29日實際竣工,共有152天,扣除不計入違約金天數51天,逾期完工天數為101天。
┌──┬──────┬──────┬──────┬────┬──────┐│I-4 │第一標41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 ││ ├──────┼──────┼──────┼────┼──────┤│ │上訴人主張 │96年5月26日 │97年4月25日 │ 88天 │0天(184-60-││ │ │ │ │ │65-88=-29)││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3月15日 │97年7月29日 │ 0天 │184天(503- ││ │ │ │ │ │180-139=184││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3月15日 │97年7月29日 │ 1天 │183天(184-1││ │ │ │ │ │=183) ││ ├──────┼──────┼──────┼────┼──────┤│ │本院認定 │96年3月15日 │97年7月29日 │ 0天 │184天 │└──┴──────┴──────┴──────┴────┴──────┘┌──┬──────┬──────┬──────┬────┬──────┐│I-5 │第一標42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 ││ ├──────┼──────┼──────┼────┼──────┤│ │上訴人主張 │96年5月11日 │97年4月8日 │ 54天 │10天(128-49││ │ │ │ │ │-15-54=10)││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3月15日 │97年4月29日 │ 0天 │128天(412- ││ │ │ │ │ │170-114=128││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3月15日 │97年4月29日 │ 2天 │126天(128-2││ │ │ │ │ │=126) ││ ├──────┼──────┼──────┼────┼──────┤│ │本院認定 │96年3月15日 │97年4月29日 │ 0天 │128天 │└──┴──────┴──────┴──────┴────┴──────┘┌──┬──────┬──────┬──────┬────┬──────┐│II-1│第二標50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地主抗爭│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不能施作│ ││ ├──────┼──────┼──────┼────┼──────┤│ │上訴人主張 │96年8月8日 │97年12月11日│ 49天 │65天(114-49││ │ │ │ │ │=65)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8日 │97年12月11日│ 0天 │114天(492- ││ │ │ │ │ │200-178=114││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12月11日│ 0天 │114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12月11日│ 0天 │114天 │└──┴──────┴──────┴──────┴────┴──────┘┌──┬──────┬──────┬──────┬──────┐│II-2│第二標51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6年7月23日 │97年6月30日 │152天 ││ │ │ │ │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7月23日 │97年6月30日 │152天(344- ││ │ │ │ │120-72=152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7月23日 │97年6月30日 │152天 ││ ├──────┼──────┼──────┼──────┤│ │本院認定 │96年7月23日 │97年6月30日 │152天 │└──┴──────┴──────┴──────┴──────┘┌──┬──────┬──────┬──────┬──────┐│II-3│第二標53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12月11日│97年6月30日 │0天(000-000││ │ │ │ │=-285)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8日 │97年6月30日 │148天(328- ││ │ │ │ │110-70=148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6月30日 │148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6月30日 │148天 │└──┴──────┴──────┴──────┴──────┘┌──┬──────┬──────┬──────┬──────┐│II-4│第二標55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6月30日 │97年8月13日 │0天(000-000││ │ │ │ │=-127)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372- ││ │ │ │ │120-82=170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 │└──┴──────┴──────┴──────┴──────┘┌──┬──────┬──────┬──────┬──────┐│II-5│第二標56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6月30日 │97年8月13日 │0天(000-000││ │ │ │ │=-127)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372- ││ │ │ │ │120-82=170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8日 │97年8月13日 │170天 │└──┴──────┴──────┴──────┴──────┘┌──┬──────┬──────┬──────┬──────┐│II-6│第二標59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6月30日 │97年7月15日 │0天(000-000││ │ │ │ │=-142)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41天(329- ││ │ │ │ │120-68=141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41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41天 │└──┴──────┴──────┴──────┴──────┘┌──┬──────┬──────┬──────┬──────┐│II-7│第二標60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6月30日 │97年7月23日 │0天(000-000││ │ │ │ │=-129)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22日 │97年7月23日 │154天(337- ││ │ │ │ │110-73=154 ││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23日 │154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23日 │154天 │└──┴──────┴──────┴──────┴──────┘┌──┬──────┬──────┬──────┬──────┐│II-8│第二標70號塔│工期起算日 │實際竣工日 │逾期完工日數││ │基 │ │ │ ││ ├──────┼──────┼──────┼──────┤│ │上訴人主張 │97年6月30日 │97年7月15日 │0天(000-000││ │ │ │ │=-175) ││ ├──────┼──────┼──────┼──────┤│ │被上訴人主張│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08天(329- ││ │ │ │ │120-101=108││ │ │ │ │) ││ ├──────┼──────┼──────┼──────┤│ │原審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08天 ││ ├──────┼──────┼──────┼──────┤│ │本院認定 │96年8月22日 │97年7月15日 │108天 │└──┴──────┴──────┴──────┴──────┘附表三(第一、二標各塔基工程之逾期違約金金額):
┌─────┬──────┬─────┬────┬───────┬──────┬──────┐│第一標工程│合約金額 │逾期違約金│逾期天數│以逾期天數計算│違約金之上限│應支付之違約││ │ │每日金額 │ │之違約金金額 │ │金 │├─────┼──────┼─────┼────┼───────┼──────┼──────┤│38號塔基第│ 758萬8958元│ 1萬5000元│107天 │ 160萬5000元│ 151萬7792元│ 151萬7792元││一期工程 │ │ │ │ │ │ │├─────┼──────┼─────┼────┼───────┼──────┼──────┤│39號塔基第│ 890萬2500元│ 1萬5000元│151天 │ 226萬5000元│ 178萬0500元│ 178萬0500元││二期工程 │ │ │ │ │ │ │├─────┼──────┼─────┼────┼───────┼──────┼──────┤│40號塔基第│ 817萬2707元│ 1萬5000元│101天 │ 151萬5000元│ 163萬4541元│ 151萬5000元││三期工程 │ │ │ │ │ │ │├─────┼──────┼─────┼────┼───────┼──────┼──────┤│41號塔基第│1094萬5472元│ 1萬5000元│184天 │ 276萬元│ 218萬9094元│ 218萬9094元││四期工程 │ │ │ │ │ │ │├─────┼──────┼─────┼────┼───────┼──────┼──────┤│42號塔基第│ 875萬6469元│ 1萬5000元│128天 │ 192萬元│ 175萬1294元│ 175萬1294元││五期工程 │ │ │ │ │ │ │├─────┼──────┼─────┼────┼───────┼──────┼──────┤│38號塔基地│ 7萬5885元│ │ │ │ │ ││六期工程 │ │ │ │ │ │ │├─────┼──────┼─────┼────┼───────┼──────┼──────┤│39號塔基第│ 7萬5885元│ │ │ │ │ ││七期工程 │ │ │ │ │ │ │├─────┼──────┼─────┼────┼───────┼──────┼──────┤│40號塔基第│ 7萬5885元│ │ │ │ │ ││八期工程 │ │ │ │ │ │ │├─────┼──────┼─────┼────┼───────┼──────┼──────┤│41號塔基第│ 7萬5885元│ │ │ │ │ ││九期工程 │ │ │ │ │ │ │├─────┼──────┼─────┼────┼───────┼──────┼──────┤│42號塔基第│ 7萬5885元│ │ │ │ │ ││十期工程 │ │ │ │ │ │ │├─────┼──────┼─────┼────┼───────┼──────┼──────┤│合 計│4474萬5530元│ │ │ │ │ 875萬3680元│└─────┴──────┴─────┴────┴───────┴──────┴──────┘┌─────┬──────┬─────┬────┬───────┬──────┬──────┐│第二標工程│合約金額 │逾期違約金│逾期天數│以逾期天數計算│違約金之上限│應支付之違約││ │ │每日金額 │ │之違約金金額 │ │金 │├─────┼──────┼─────┼────┼───────┼──────┼──────┤│第50號塔基│1082萬5238元│ 1萬5000元│114天 │ 171萬元│ 216萬5048元│ 171萬元││第一期工程│ │ │ │ │ │ │├─────┼──────┼─────┼────┼───────┼──────┼──────┤│第51號塔基│ 251萬7497元│ 3000元│152天 │ 45萬6000元│ 50萬3499元│ 45萬6000元││第二期工程│ │ │ │ │ │ │├─────┼──────┼─────┼────┼───────┼──────┼──────┤│第53號塔基│ 151萬0498元│ 3000元│148天 │ 44萬4000元│ 30萬2100元│ 30萬2100元││第三期工程│ │ │ │ │ │ │├─────┼──────┼─────┼────┼───────┼──────┼──────┤│第55號塔基│ 226萬5748元│ 3000元│170天 │ 51萬元│ 45萬3150元│ 45萬3150元││第四期工程│ │ │ │ │ │ │├─────┼──────┼─────┼────┼───────┼──────┼──────┤│第56號塔基│ 226萬5748元│ 3000元│170天 │ 51萬元│ 45萬3150元│ 45萬3150元││第五期工程│ │ │ │ │ │ │├─────┼──────┼─────┼────┼───────┼──────┼──────┤│第59號塔基│ 201萬3998元│ 3000元│141天 │ 42萬3000元│ 40萬2800元│ 40萬2800元││地六期工程│ │ │ │ │ │ │├─────┼──────┼─────┼────┼───────┼──────┼──────┤│第60號塔基│ 176萬2248元│ 3000元│154天 │ 46萬2000元│ 35萬2450元│ 35萬2450元││地七期工程│ │ │ │ │ │ │├─────┼──────┼─────┼────┼───────┼──────┼──────┤│第70號塔基│ 201萬3998元│ 3000元│108天 │ 32萬4000元│ 40萬2800元│ 32萬4000元││地8期工程 │ │ │ │ │ │ │├─────┼──────┼─────┼────┼───────┼──────┼──────┤│合 計│2517萬4973元│ │ │ │ │ 445萬3650元│└─────┴──────┴─────┴────┴───────┴──────┴──────┘附表四(第一、二標各期工程之物價指數調整款):
┌─────┬──────┬──────┬──────┬──────┬──────┬──────┬──────┐│第一標工程│ 開標日 │ 開工日 │ 中間日 │ 最後施工日 │前一期估驗日│實際竣工日 │物價指數較低││ │ │ │ │ │ │ │月者 │├─────┼──────┼──────┼──────┼──────┼──────┼──────┼──────┤│第一期工程│95年6月8日 │96年1月24日 │96年6月23日 │96年11月21日│ │ │ ││(第三次部│ │ │ │ │ │ │ ││分款) │ │ │ │ │ │ │ │├─────┼──────┼──────┼──────┼──────┼──────┼──────┼──────┤│第一期竣工│95年6月8日 │ │ │ │96年11月21日│97年4月29日 │96年11月20日│├─────┼──────┼──────┼──────┼──────┼──────┼──────┼──────┤│第二期工程│95年6月8日 │96年2月5日 │96年7月13日 │96年12月19日│ │ │ ││(第五次部│ │ │ │ │ │ │ ││分款) │ │ │ │ │ │ │ │├─────┼──────┼──────┼──────┼──────┼──────┼──────┼──────┤│第二期竣工│95年6月8日 │ │ │ │96年12月19日│97年7月29日 │96年12月18日│├─────┼──────┼──────┼──────┼──────┼──────┼──────┼──────┤│第三期工程│95年6月8日 │96年2月5日 │96年7月3日 │96年11月29日│ │ │ ││(第二次部│ │ │ │ │ │ │ ││分款) │ │ │ │ │ │ │ │├─────┼──────┼──────┼──────┼──────┼──────┼──────┼──────┤│第三期竣工│95年6月8日 │ │ │ │96年11月29日│97年4月29日 │96年11月28日│├─────┼──────┼──────┼──────┼──────┼──────┼──────┼──────┤│第四期工程│95年6月8日 │96年3月15日 │96年7月9日 │96年11月3日 │ │ │ ││(第四次部│ │ │ │ │ │ │ ││分款) │ │ │ │ │ │ │ │├─────┼──────┼──────┼──────┼──────┼──────┼──────┼──────┤│第四期竣工│95年6月8日 │ │ │ │96年11月3日 │97年7月29日 │96年11月3日 │├─────┼──────┼──────┼──────┼──────┼──────┼──────┼──────┤│第五期工程│95年6月8日 │96年3月15日 │96年7月4日 │96年10月23日│ │ │ ││(第一次部│ │ │ │ │ │ │ ││分款) │ │ │ │ │ │ │ │├─────┼──────┼──────┼──────┼──────┼──────┼──────┼──────┤│第五期竣工│95年6月8日 │ │ │ │96年10月23日│97年4月29日 │96年10月23日│├─────┼──────┼──────┼──────┼──────┼──────┼──────┼──────┤│第六期(38│95年6月8日 │97年4月30日 │97年6月14日 │97年7月28日 │ │ │ ││號塔基植生│ │ │ │ │ │ │ ││)竣工 │ │ │ │ │ │ │ │├─────┼──────┼──────┼──────┼──────┼──────┼──────┼──────┤│第八期(40│95年6月8日 │97年4月30日 │97年6月14日 │97年7月28日 │ │ │ ││號塔基植生│ │ │ │ │ │ │ ││)竣工 │ │ │ │ │ │ │ │├─────┼──────┼──────┼──────┼──────┼──────┼──────┼──────┤│第十期(42│95年6月8日 │97年4月30日 │97年6月14日 │97年7月28日 │ │ │ ││號塔基植生│ │ │ │ │ │ │ ││)竣工 │ │ │ │ │ │ │ │├─────┼──────┼──────┼──────┼──────┼──────┼──────┼──────┤│第七期(39│95年6月8日 │97年7月30日 │97年9月13日 │97年10月27日│ │ │ ││號塔基植生│ │ │ │ │ │ │ ││)竣工 │ │ │ │ │ │ │ │├─────┼──────┼──────┼──────┼──────┼──────┼──────┼──────┤│第九期(41│95年6月8日 │97年7月30日 │97年9月13日 │97年10月27日│ │ │ ││號塔基植生│ │ │ │ │ │ │ ││)竣工 │ │ │ │ │ │ │ │└─────┴──────┴──────┴──────┴──────┴──────┴──────┴──────┘┌─────┬──────┬────┬────┬───────┬──────┬──────┐│第一標工程│當期估驗款 │開標當月│中間日當│物價指數較低月│指數增減率 │物價指數調整││ │(T) │物價指數│月物價指│者之物價指數 │I=(Cb/Cc-1) │款(含稅) ││ │ │(Cc) │數(Cb)│ │×100% │T×(I-2.5%││ │ │ │ │ │ │)×1.05 │├─────┼──────┼────┼────┼───────┼──────┼──────┤│第一期工程│ 531萬1868元│101.7 │109.44 │ │ 7.6%│ 28萬4451元││(第三次部│ │ │ │ │ │ ││分款) │ │ │ │ │ │ │├─────┼──────┼────┼────┼───────┼──────┼──────┤│第一期竣工│ 168萬7942元│101.7 │ │112.23 │ 10.4%│ 14萬0015元│├─────┼──────┼────┼────┼───────┼──────┼──────┤│第二期工程│ 554萬1901元│101.7 │109.57 │ │ 7.7%│ 30萬2588元││(第五次部│ │ │ │ │ │ ││分款) │ │ │ │ │ │ │├─────┼──────┼────┼────┼───────┼──────┼──────┤│第二期竣工│ 173萬2495元│101.7 │ │114.10 │ 12.2%│ 17萬6455元│├─────┼──────┼────┼────┼───────┼──────┼──────┤│第三期工程│ 481萬6180元│101.7 │109.57 │ │ 7.7%│ 26萬2963元││(第二次部│ │ │ │ │ │ ││分款) │ │ │ │ │ │ │├─────┼──────┼────┼────┼───────┼──────┼──────┤│第三期竣工│ 189萬0321元│101.7 │ │112.23 │ 10.4%│ 15萬6802元│├─────┼──────┼────┼────┼───────┼──────┼──────┤│第四期工程│ 563萬3327元│101.7 │109.57 │ │ 7.7%│ 30萬7580元││(第四次部│ │ │ │ │ │ ││分款) │ │ │ │ │ │ │├─────┼──────┼────┼────┼───────┼──────┼──────┤│第四期竣工│ 309萬5323元│101.7 │ │112.23 │ 10.4%│ 25萬6757元│├─────┼──────┼────┼────┼───────┼──────┼──────┤│第五期工程│ 492萬8323元│101.7 │109.57 │ │ 7.7%│ 26萬9086元││(第一次部│ │ │ │ │ │ ││分款) │ │ │ │ │ │ │├─────┼──────┼────┼────┼───────┼──────┼──────┤│第五期竣工│ 214萬8299元│101.7 │ │111.94 │ 10.1%│ 17萬1434元│├─────┼──────┼────┼────┼───────┼──────┼──────┤│第六期(38│ 3萬5736元│101.7 │132.17 │ │ 30%│ 1萬0319元││號塔基植生│ │ │ │ │ │ ││)竣工 │ │ │ │ │ │ │├─────┼──────┼────┼────┼───────┼──────┼──────┤│第八期(40│ 3萬6655元│101.7 │132.17 │ │ 30%│ 1萬0584元││號塔基植生│ │ │ │ │ │ ││)竣工 │ │ │ │ │ │ │├─────┼──────┼────┼────┼───────┼──────┼──────┤│第十期(42│ 4萬2624元│101.7 │132.17 │ │ 30%│ 1萬2308元││號塔基植生│ │ │ │ │ │ ││)竣工 │ │ │ │ │ │ │├─────┼──────┼────┼────┼───────┼──────┼──────┤│第七期(39│ 3萬3395元│101.7 │126.30 │ │ 24.2%│ 7609元││號塔基植生│ │ │ │ │ │ ││)竣工 │ │ │ │ │ │ │├─────┼──────┼────┼────┼───────┼──────┼──────┤│第九期(41│ 3萬8514元│101.7 │126.30 │ │ 24.2%│ 8775元││號塔基植生│ │ │ │ │ │ ││)竣工 │ │ │ │ │ │ │├─────┼──────┼────┼────┼───────┼──────┼──────┤│合 計│3697萬2903元│ │ │ │ │ 237萬7726元││ │ │ │ │ │ │(稅金11萬 ││ │ │ │ │ │ │3225元)(未││ │ │ │ │ │ │含稅226萬 ││ │ │ │ │ │ │4501元) │└─────┴──────┴────┴────┴───────┴──────┴──────┘┌─────┬──────┬──────┬──────┬──────┐│第二標工程│ 開標日 │ 開工日 │ 中間日 │ 最後施工日 │├─────┼──────┼──────┼──────┼──────┤│第一期(第│96年4月3日 │96年8月8日 │97年1月20日 │97年7月1日 ││一次部分款│ │ │ │ ││) │ │ │ │ │├─────┼──────┼──────┼──────┼──────┤│第一期竣工│96年4月3日 │97年7月1日 │97年9月21日 │97年12月11日│├─────┼──────┼──────┼──────┼──────┤│第二期 │96年4月3日 │96年7月23日 │96年9月21日 │96年11月19日│├─────┼──────┼──────┼──────┼──────┤│第三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8日 │96年10月1日 │96年11月25日│├─────┼──────┼──────┼──────┼──────┤│第四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8日 │96年10月8日 │96年12月7日 │├─────┼──────┼──────┼──────┼──────┤│第五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8日 │96年10月8日 │96年12月7日 │├─────┼──────┼──────┼──────┼──────┤│第六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2日 │96年10月21日│96年12月19日│├─────┼──────┼──────┼──────┼──────┤│第七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2日 │96年10月16日│96年12月10日│├─────┼──────┼──────┼──────┼──────┤│第八期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2日 │96年11月16日│97年2月10日 │└─────┴──────┴──────┴──────┴──────┘┌─────┬──────┬────┬────┬──────┬──────┐│第二標工程│當期估驗款 │開標當月│中間日當│指數增減率 │物價指數調整││ │(T) │物價指數│月物價指│I=(Cb/Cc-1) │款(含稅) ││ │ │(Cc) │數(Cb)│×100% │T×(I-2.5%││ │ │ │ │ │)×1.05 │├─────┼──────┼────┼────┼──────┼──────┤│第一期(第│ 577萬3365元│107.69 │116.52 │ 8.2%│ 34萬5536元││一次部分款│ │ │ │ │ ││) │ │ │ │ │ │├─────┼──────┼────┼────┼──────┼──────┤│第一期竣工│ 334萬0242元│107.69 │126.30 │ 17.3%│ 51萬9074元│├─────┼──────┼────┼────┼──────┼──────┤│第二期 │ 199萬4651元│107.69 │110.56 │ 2.7%│ 4189元│├─────┼──────┼────┼────┼──────┼──────┤│第三期 │ 128萬4354元│107.69 │111.94 │ 3.9%│ 1萬8880元│├─────┼──────┼────┼────┼──────┼──────┤│第四期 │ 185萬4369元│107.69 │111.94 │ 3.9%│ 2萬7259元│├─────┼──────┼────┼────┼──────┼──────┤│第五期 │ 176萬2004元│107.69 │111.94 │ 3.9%│ 2萬5901元│├─────┼──────┼────┼────┼──────┼──────┤│第六期 │ 166萬1690元│107.69 │111.94 │ 3.9%│ 2萬4427元│├─────┼──────┼────┼────┼──────┼──────┤│第七期 │ 155萬6926元│107.69 │111.94 │ 3.9%│ 2萬2887元│├─────┼──────┼────┼────┼──────┼──────┤│第八期 │ 160萬3468元│107.69 │112.23 │ 4.2%│ 2萬8622元│├─────┼──────┼────┼────┼──────┼──────┤│合 計│2083萬1069元│ │ │ │101萬6775元 ││ │ │ │ │ │(稅金4萬 ││ │ │ │ │ │8418元)(未││ │ │ │ │ │含稅96萬8357││ │ │ │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