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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建上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被上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30萬495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萬1292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