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劉鳳珠相 對 人 王明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遷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查詢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聲請人復提出待調查之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