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 胡俊雄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上訴人 李錦雲
賴玟燕賴正偉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范淑貞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期日前提出賴玟燕、范淑貞與富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清償證明書,及讓與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文書影本(請影印清楚),並於期日提出原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