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郭進生被上訴人 郭建男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上訴人迄今竟仍未遵限補繳第二審上訴之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存卷可參,則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