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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葉貴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彥誌等間因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五萬三千四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一千零一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