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詹黃滿妹兼訴訟代理人 詹招欽被上訴人 鄧富瓏
巷13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年13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卷可按。再上訴人詹黃滿妹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
5 月16日送達上訴人詹黃滿妹,上訴人詹招欽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1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資料回證附卷為佐,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