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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洪金山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複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被上訴人 朱美蓮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被上訴人 楊順宏

楊順隆楊和惠楊富惠王楊媛惠楊雅惠楊玲惠楊智惠楊順宇楊順開楊登惠楊順旭楊順兆楊芸惠上列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參 加 人 黃俊騰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前因有關二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效力問題,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履行契約事件(嗣經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現由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8號審理)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又因上訴人於該事件以參加人身分參加訴訟,本院為將系爭紛爭一次性解決,已依本院分案辦法將本件移由該事件併案審理,以避免本件長期裁定停止,且二事件分屬不同法官或繫屬不同審級而延滯無法確定,是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