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王世寧再審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494萬9825元,應徵裁判費60萬2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