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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家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余秀妹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被上訴 人 余漢章兼訴訟代理人 余慧燕

余漢書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等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