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A女兼法定代理人 B女被 告 施錦西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B女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A女、B女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A女、B女分別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A女、B女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B女為A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母。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間某日,在B女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將心智有缺陷之A女強拉至2樓房間,脫下A女之內、外褲,強行壓制A女雙手,對於A女為強制性交1次。又於98年5月間某日,與A女同搭遊覽車往苗栗、新竹旅遊途中,強行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A女、B女因而受有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台幣(下同)4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B女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辯以:否認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行為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⑴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於A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各一次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⑵查A女對於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實,於檢察官訊問及刑事
案件第一審審判時前後供述一致(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031號卷第8- 11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8號卷第77、78頁);而A女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此有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於偵查卷(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937號卷第48頁存放袋內)足憑,其觀察力、理解力、記憶力、陳述能力,難免有所障礙,然A女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前後情形及場所過程等構成要件該當之重要事項均能清楚描述,苟非親身經歷,以A女屬智能發展未臻健全之人,當無法牢記其杜撰情節。又B女於刑事案件中亦證稱:被告於搬家時曾給A女200元等語(見上開刑事第一審卷第73頁)。而A女、B女於案發後並未主動積極申告,而係於99年4月間,因A女當時就讀之學校教師C女於輔導A女中經多次詢問,A女始透露遭被告性侵害之事,並經C女通報員警處理,此據證人C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上開他字卷第5、7頁)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見上開偵卷第48頁存放袋內)在卷可憑,足見A女或B女並無誣陷被告之意,A女就案發時伊原本身在2樓,被告強拉其至2樓大房間,抑或原本在1樓,遭被告強拉至2樓大房間;性侵害完畢,被告在廁所擦拭其生殖器,抑或到外面房間廁所擦拭其生殖器等節所述雖略有出入,然衡諸常情,一般之人對於單一事情經過一段時日後之多次陳述,已難期完全一致,況A女屬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對於過去之記憶及陳述不能完整,本屬常情,是A女於刑案偵、審中所證,堪予採信。再者,刑事案件審判中,經被告同意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其實施測謊鑑定,鑑定人員以「熟悉測試法」及「區域比對法」對於被告進行測謊結果:被告對「你有沒有和B女的女兒發生性行為(生殖器插入)?」「你有沒有在B女她舊家和她女兒發生性關係?」等問題時,均呈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檢附之測謊鑑定資料表、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鑑定人資歷表、圖譜等件在卷(見上開刑事卷第29-34頁)可憑。是原告主張A女遭被告強制性交等語,應可採信。
⑶又查證人B女及鄭寶珠雖未親自見聞A女遭被告強制猥褻,但
B女證稱A女告知遭受被告猥褻之過程,證人鄭寶珠曾親眼見聞B女、A女於旅遊途中怒不可抑、重摔皮包、哭泣不止之情節(見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073號刑事卷第86頁),此情況證據非不得供證明A女遭受被告猥褻之事實。又A女於警詢(見上開偵卷第8頁反面)、於偵訊中所證(見上開他字卷第10、11頁)及於刑事第一審審理時所證(見上開刑事第一審卷第76頁正反面、78頁正反面),核與B女聽聞A女講述其遭被告強行撫摸其胸部、下體後,感覺憤怒,而有辱罵A女及摔皮包等情節相符,並有B女及證人鄭寶珠之證述(見上開他字卷第12、13頁;上開刑事第一審審卷第73、74頁、第61-63頁;上開偵查卷第33頁)相符。至於A女所述被告於遊覽車上何位置、時間點、猥褻之細節,雖有部分未臻精細明確,容或受其中度智能障礙之因素或時間經過等影響,然此尚不足以推翻A女遭被告強制猥褻證詞之其餘證據。又刑事案件審理時,經徵得被告同意後,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其實施測謊鑑定,鑑定人員以「熟悉測試法」及「區域比對法」對於被告進行測謊結果:被告對「你有沒有在遊覽時摸B女她女兒的私密部位(胸部及下體)?」「你有沒有在遊覽車內摸B女她女兒的私密部位?」等問題時,均呈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及檢附之測謊鑑定資料表、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圖譜足憑。是原告主張A女遭被告強制猥褻等語,應可採信。
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A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原告A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A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原告B女主張因被告對於A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伊亦受有精神痛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 5條定有明文。而A女遭被告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係事實侵害B女之基於母親保護教養子女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B女請求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又按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應斟酌加害行為、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經濟能力,暨被上訴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查原告A女有中度心智缺陷、高中畢業、無業、有汽車1部;B女高中畢業、育有一子一女、每月收入2-3萬元;被告為國小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有土地2筆、汽車1部,育有一子一女,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並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審酌兩造年齡、原告A女之心智狀況、被告之教育程度、地位及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強制性交部分以100萬元、強制猥褻部分以20萬元為適當;原告B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強制性交部分以50萬元、強制猥褻部分以1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⑸綜上,原告A女、B女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
被告賠償120萬元、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A女、B女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依法並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其餘敗訴部分,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自毋庸審酌之,另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均併予敍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