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陳錫銘
陳錫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李德正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卯生被 上訴人 洪煌添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因本案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