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上 訴 人 林鎮洲(林錦樟之承受訴訟人)
林鎮坤(林錦樟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林錦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複 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被 上訴人 林立聖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之財產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