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台中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吳光雄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蔡耀東間因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核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4規定,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