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38號上 訴 人 林O連
林O麗張O環上 列 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被 上 訴人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O道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