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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452號上訴人 戴鴻明訴訟代理人 柯伊玲 律師被上訴人 戴鴻章

戴鴻儒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報告業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與戴鴻麟、戴富真為手足,同為戴津隆(兩造之父)之繼承人。戴津隆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身後遺有諸多遺產,生前並與兩造之叔父戴德隆、戴建隆、戴政隆、戴吉隆等五大房合夥經營戴養菌園農場,戴養菌園之合夥權利1/5,由兩造及戴鴻麟繼承。因兄弟四人遲未協議分割遺產,而戴養菌園不定時發放紅利,被上訴人即將兄弟四人之財產組成共同財產,權利由兄弟四人共享、費用共同負擔,並由被上訴人代為管理。惟被上訴人管理共同財產期間,僅不定期提供手寫帳冊影本供上訴人閱覽,但該帳冊記載不清,且嗣後發現被上訴人諸多隱匿,金錢流向不明。上訴人同意將兄弟四人之財產組成共同財產,委由被上訴人代為管理及領取戴養菌園發放之紅利、代支付相關費用,本質上為委任關係,爰依民法第540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報告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聲明:㈠被上訴人應提供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供上訴人查閱,並報告受任管理兩造及戴鴻霖等四人協議組成共同財產之收支情形。㈡被上訴人應於每年6月30日前提供前一年度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資料供上訴人查閱。

二、第二審陳述略稱: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之管理人訴請查閱帳簿,非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不適用民法第828條第3項之規定,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亦得為之,原審認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為之,並非正確。共同財產不可能無人管理,被上訴人否認受任管理共同財產,並非可採,原審未調查釐清,逕行駁回上訴人之訴,並非妥適。

貳、被上訴人則以,公同共有財產應以全體繼承人一起訴訟,兩造間並無委任關係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參、原審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提供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供上訴人查閱,並報告受任管理兩造及戴鴻霖等四人協議組成共同財產之收支情形。㈢被上訴人應於每年6月30日前提供前一年度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資料供上訴人查閱。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肆、經查:

一、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則為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同意將兄弟四人之財產組成共同財產,委由被上訴人代為管理及領取戴養菌園發放之紅利、代支付相關費用,與被上訴人間有委任關係,依契約之關係(民法第540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報告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依首揭說明,即無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縱使上訴人主張委任被上訴人處理之財產,包含兩造與戴鴻麟共同繼承自戴津隆之財產(上訴人稱為「共同財產」),惟上訴人所主張者,仍為與被上訴人之委任(或合夥)契約所生之權利,而非「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民法第828條第3項參照),難認上訴人就本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審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之訴當事人不適格、其訴顯無理由,未就實體訴訟有無理由為審理,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之訴,其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且於兩造訴訟審級利益有礙,兩造復不同意由本院逕就本件為裁判(本院卷第54頁),為維持審級制度,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王 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業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