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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02號上訴人 賴金旺被上訴人 賴文溪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 賴金旺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訴訟代理人黃錦隆住彰化縣○村鄉○○村○○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賴金旺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