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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蔡慶添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莊玫毓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