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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胡陳草香

張良振黃張雪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陳思成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被 上訴人 黃應寬

黃許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蔡其龍律師黃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再就被上訴人黃許伸為贈與行為當時,係有害於上訴人之債權之事實,提出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