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陳秋毓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尤漢章等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